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利率以年息1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8月30日起至100年8月30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裁定所換發債證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抵沖執行費後,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5年11月9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78,42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0年8月30日),債務人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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