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庾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竊盜案件(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周庾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起執行羈押。惟本院嗣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被告業於103年4月15日交保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職是,前開羈押處分業已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本件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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