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文法
馬淑芬 被告潘敏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審原易字第3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因其業已死亡,經本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37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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