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644號債權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丁○○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於聲請狀狀末之簽名或蓋章(有二位法定代理人者,均應陳報並簽名或蓋章;如僅有一位法定代理人應釋明其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