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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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同上址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