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高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被告 高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按原告請求移轉被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1128-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3,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元×23,670平方公尺×1/2+每平方公尺150元×28,510平方公尺×1/2=1,775,250元+2,138,25
0元=3,9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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