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林芷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零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