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紹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月00日,應予更正)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紹恩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部分,證人 羅云翎 之身分應更正為被告羅紹恩之「堂妹」。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後備指揮部民國110年6月17日後新竹動字第1100004819號函檢送教育召集令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妨害教育召集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依
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戶籍資料記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16號被告羅紹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紹恩係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負有準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緣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後備旅第三營精誠甲字第231704號、指定羅紹恩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至湖口四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業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至羅紹恩位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之戶籍地,並由羅紹恩之胞妹羅云翎轉知羅紹恩。詎羅紹恩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指定日期前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ㄧ)被告羅紹恩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羅云翎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後備步兵旅步兵第三營精誠甲字第231704號教育召集令函送報告影本1份。
(四)召集令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後備步兵旅步兵第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0日
檢察官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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