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155號聲請人 邱奕文 聲請人 邱奕豪 聲請人 邱玉如 上列3人共同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邱奕文等與相對人 呂五妹 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奕文等與相對人呂五妹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等之戶籍資料,其中相對人 彭萬億彭萬昌彭萬發彭芷璇 之戶籍地址係置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公示送達,故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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