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聖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聖治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梁聖治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療及輔導,是被告前後多次未依上開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數個舉動,屬於接續多次之單一違反保護令犯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於本院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經執行機構通知後仍不向執行機構執行輔導治療,視本院保護令規範於無物,所為誠無可取,且前有違反保護令經本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惟念其犯罪情節及手段尚屬輕微,並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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