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債權人 黃寶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彥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起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元,及買一餅普洱茶2,000元,一再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相對人給付17,000元等語。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手機簡訊影本等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APP之對話記錄非為實名認證之資料,並不足以作為釋明之文件,另上開簡訊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所主張之內容,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及買賣等契約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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