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鍾安泰 附民被告 郭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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