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專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6號聲請人 蔡周月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麻豆代天府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5,084元【計算式:108,000元+35,000元+383,040元+10,500元+68,544元=605,0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