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蘇金絲 相對人 林慧瓊
郭瑞宛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7年度裁全字第1614號裁定,為供擔保,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970號提存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在案。茲因前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14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1970號提存書各1紙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 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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