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95號聲請人明睿智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雯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車輛係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最新證明文件(如最新登記資料或行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