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陳俊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偉庭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8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1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41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389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126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170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1310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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