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21號、107年度偵字第145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被告黃俊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7年5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聲撤字第16號撤回起訴,有該案起訴書、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淨重1.26公克、總驗餘淨重1.2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20、驗餘淨重0.461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查扣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殘渣袋10個、電子磅秤1個、分裝吸管2支、分裝袋105個,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其餘智慧型手機2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犯施用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121號、第145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107年5月2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聲撤字第16號撤回起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撤回起訴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毒偵卷第135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毒偵卷第29頁、第39頁、第123頁)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共4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毒偵卷第11頁),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另外,扣案如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以聯繫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於被告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毒偵卷第11頁、第91頁),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手機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是上開手機,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 註

白色結晶塊

1包

1.驗前淨重0.4620公克

2.驗餘淨重0.461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粉末

3包

1.驗前淨重共1.26公克

2.驗餘淨重共1.20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純質淨重共0.8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殘渣袋

10個

電子磅秤

1個

分裝吸管

2支

分裝袋

105個

SAMSUNG

手機白

1支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1號

SAMSUNG

手機金粉

1支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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