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李尚倫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李尚倫告訴被告陳俊宏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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