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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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盧平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㈡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即 廖麗文 診斷證明書,已證明係偽造文書;又原判決所憑之證人 李芳年聶從威 、林勝智之證言已證明其係虛偽,聲請人已證明係被誣告。聲請人 嚴正 依憲法第16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54條、第163條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同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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