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秋生選任辯護人李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緝字第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秋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
事實
一、緣 黃國 祥經 曾有良 之介紹而認識 陳文庸 (陳文庸及 林昌立 、曾有良、 黃顗澄陳勇全徐泰 詳、 繆宜 如共犯私行拘禁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邀集陳文庸入主某從事胃鏡暨手機晶片製造為業務範圍之公司,以開辦費用為名屢向陳文庸請求資金支援,並以該公司名義辦理貸款後,便將所獲資金及貸款盡數攜之避不見面,藉此陳文庸認定遭 黃國祥 詐欺取財,責令曾有良務須找出黃國祥處理債務。黃國祥經尋獲後,曾有良應陳文庸要求指示黃顗澄將受私行拘禁之黃國祥交付陳文庸處理,經黃顗澄問明陳文庸指示應押送地點,於95年12月6日下午5時許,乃由黃顗澄及綽號「 阿偉 」、「 小楊 」共3人帶黃國祥同乘1車,另曾有良獨乘1車,一行將黃國祥押往桃園縣平鎮市○○路「三本 朵翼 」建案工地 福利社 (下稱三 本朵翼 工地福利社)內,陳文庸自行並通知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邱秋生、林昌立、陳勇全、 徐泰詳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到場,迨曾有良、黃顗澄、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將黃國祥押至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包括邱秋生等陳文庸指揮之人眾一擁而上毆打黃國祥並奚落之:「很行喔」、「這麼會騙」、「很會跑喔」等語,藉此強暴方式逼迫黃國祥解決債務糾紛,鑑於入夜三本朵翼建案工地將有管制人員進出,陳文庸乃指揮一干人眾先將黃國祥押至桃園縣中壢市下三座屋1號鐵皮屋(下稱民權路鐵皮屋)內,再指示將黃國祥押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即中壢新屋交流道及 和欣 客運中壢站附近之鐵皮屋(下稱民族路鐵皮屋),陳文庸屢命黃國祥處理債務,黃國祥仍表明無力償還,陳文庸乃要求黃國祥提出保證人1名,黃國祥僅能聯繫其女友 鄭育琪 (原名 鄭綉琪 )。鄭育琪已於95年12月5日起與黃國祥失去聯繫,於當日晚間,接獲黃國祥來電後但覺有異,搭乘和欣客運時打電話聯絡其弟交代:「如果我2、3天後沒回家就去報警」等語,約於翌(7)日凌晨2時許,鄭育琪行抵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等待約莫半小時許,依指示上車瞥見車後座黃國祥已經黑布蓋頭並兩邊均遭人架住,下車見黃國祥手遭上銬,即遭同黃國祥押至民族路鐵皮屋內,並遭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命其手機關機後連同其所攜皮包併同取走,等候陳文庸及偕同其女友 繆宜如 (原名 繆秀玟 )到場,在場小弟有質問黃國祥如何對陳文庸詐欺取財,有聊天提及2日前即同年月4日在臺北某大樓尋獲黃國祥之經過,,稍時「大哥」陳文庸及「大嫂」繆宜如2人進入民族路鐵皮屋,邱秋生、陳文庸、林昌立、陳勇全、曾有良、黃顗澄、 徐泰祥 、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及在場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數人承前共同私行拘禁黃國祥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接續共同私行拘禁鄭育琪之犯意聯絡,繆宜如亦基於共同私行拘禁黃國祥及鄭育琪之犯意聯絡,當眾由繆宜如甩打黃國祥巴掌,由林昌立及陳勇全毆打黃國祥,並林昌立取塑膠椅子朝黃國祥背部狠摔,登時塑膠椅破碎飛散,黃國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鄭育琪跪地請求林昌立不要再打,由陳文庸開口向鄭育琪表示:「黃國祥欠我很多錢」、「跟我有債務問題」、「現在他還不出錢來需要找個保證人來幫他還」、「妳要怎麼處理」、「聽說有房子過到妳媽名下」等語,惟鄭育琪猶解釋稱:「錢是黃國祥欠你的」、「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的,沒有過戶的問題」等語,陳文庸即撂狠話相脅:「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等語,在鄭育琪皮包內翻出鄭育琪之健保卡,向鄭育琪稱:「我去找所長泡茶」等語,旋陳文庸與繆宜如、林昌立及陳勇全共4人於凌晨2、3時許乘車購買宵夜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陳文庸開口查詢黃國祥與鄭育琪人別資料,時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員 林英志 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意,為陳文庸查詢鄭育琪及黃國祥資料並請陳文庸等人前來電腦螢幕觀看(林英志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於同日凌晨4、5時許,陳文庸再偕同繆宜如、林昌立及陳勇全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期間等待陳文庸查詢資料時,曾有良、黃顗澄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小楊」4人因已將人帶到又連日私行拘禁黃國祥已感疲累,於鄭育琪到場時起2小時許先行離去,鄭育琪欲與黃國祥交談然遭在場之小弟禁止而不能,迨陳文庸一行人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時,陳文庸對鄭育琪稱:「有查到妳及黃國祥資料」,你們資料「沒有問題」等語,表明經找警察泡茶查得鄭育琪及黃國祥之資料,令鄭育琪知曉其警民關係良好,求救無用,又提供宵夜供鄭育琪及黃國祥食用,緩和 彼等 情緒,然過程仍不時向鄭育琪強調:「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鄭育琪知當場形勢於己不利,提議或可由黃國祥家屬出面處理,惟陳文庸稱:「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個就死1個」等語,軟硬兼施,食畢,鄭育琪遭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繆宜如主談黃國祥之債務問題並向鄭育琪確認陳文庸交付黃國祥之金錢流向,惟鄭育琪仍強調前情並不願為黃國祥清償債務,遂眾人將鄭育琪及黃國祥均銬住在該鐵皮屋小房間內,令彼等就此休息,由林昌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隨時進入房內注意、把守,俾免兔脫,邱秋生始先行離去,及至翌(7)日上午某時許,推由林昌立駕駛,另由陳勇全在後座看守鄭育琪及黃國祥帶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濃情密意酒店,且由徐泰詳將為陳文庸保管之酒店鑰匙攜之開門進入酒店,在休息室內,黃國祥及鄭育琪仍銬在一起,陳勇全持續逼問黃國祥債務問題,質問黃國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而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黃國祥,邊逼問黃國祥邊毆打多時,恐嚇道:「你明天太陽看不看得到很難講」,又接聽來電恫稱:「洞已經挖好啦」等語,鄭育琪因與黃國祥遭同銬住,在旁之黃國祥遭毆打而感覺害怕又不斷哭泣,陳勇全仍詳細盤問鄭育琪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並邊打邊談黃國祥如何處理與陳文庸間債務問題,嗣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 王銘富 (涉犯私行拘禁罪未經起訴)亦至濃情密意酒店,並參與毆打黃國祥,藉此持續迫令鄭育琪為黃國祥提供擔保並令黃國祥處理債務,鄭育琪情緒崩潰而懇求不要再打,惟鄭育琪經遭帶至另間休息室私行拘禁,陳勇全仍以釘有鐵釘之裝潢用木料毆打黃國祥腿部,致黃國祥不堪強力毆打不斷哀號,腿部腫起又傷口不斷冒血沾滿所著長褲,陳勇全、林昌立始將鄭育琪及黃國祥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內等待,陳勇全又先行離去,及至陳文庸到達民族路鐵皮屋,另曾有良亦有帶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小弟2名到場,陳文庸在場草擬切結書內容畢,命鄭育琪照樣謄寫切結書及簽發本票以為擔保,見鄭育琪猶欲推拒,陳文庸稱:「叫黃國祥簽沒有用」,既語帶哄騙稱:「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是要黃國祥解決債務問題,只要黃國祥誠意夠,工廠的事處理好,就可以將全部的本票還給妳」,又相脅、恫稱:「不簽的話是根本無法離開這裡的」、「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不會出事嗎」等語,軟硬兼施,鄭育琪已不能堅守立場,遂依陳文庸之指示,在陳文庸、林昌立、曾有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在場目擊下,將陳文庸擬作之切結書謄寫1遍、簽名並陳文庸拉其手蓋指印,又簽發金額各100萬元、票號分別069752、069753、069754、069755、069756、069757、069758、069759號之本票共8張,及面額為200萬元、票號為069760號之本票1張完事,陳文庸仍提醒:「黃國祥有能力處理好債務,妳也沒有必要去報警」,又恫嚇:「如果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等語,始同意釋放鄭育琪及黃國祥,又交還鄭育琪皮包、手機及健保卡等物品,並監控鄭育琪打電話回家報平安,黃國祥乃聯繫不知情之 吳承宏 (原名 吳濬宏 )將鄭育琪及其接走離去。
二、案經鄭育琪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傳聞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一般而言,多未作具結,其所為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參照)。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係指因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係屬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並為證明該事實之必要性即可。而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察,凡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另綜合該陳述是否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等各項因素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25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茲就卷附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⒈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除證人黃顗澄、陳勇全警詢及偵查時所為證述者外,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⒉次查證人黃顗澄、陳勇全警詢及偵查時所為證述,就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部分,固屬傳聞證據,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是非出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次就證人黃顗澄、陳勇全於偵查中向司法警察(官)所為之證述部分,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直接言詞審理,行交互詰問程序檢視其證詞之憑信性,予被告詰問之機會,再提示前揭證人警詢筆錄要旨,予被告辯論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是與審判中所述相符者,已具可信之特別情狀,並適足供與本院審理時所述互參比對印證取捨,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當然有證據資格,而有證據能力;再者,若與審判中所述不符者,惟酌之前揭證人陳述時距本案遭查獲之際較近,衡情記憶應較為明晰,並較諸全案其後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人情施壓、干擾之可能性相形較低,遍查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彼等所述出於遭強暴、脅迫等不正訊問之情狀,再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既已經逐一提示各該證人證詞,惟無聲明異議或未提出有何或顯有違法取供或顯信不可信之情況,足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亦適足供與本院審理時所述互參比對印證取捨,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鄭育琪於本院100年10月26日審判期日指認程序:查被
告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鄭育琪於本院100年10月26日審判期日對被告所為之指認,屬單一指認,無證據能力,蓋本院100年10月26日審判期日,並未採取「選擇式真人列隊」指認,反係採用「一對一指認方式」,也未在指認前,先請鄭育琪說明邱秋生之「特徵」,遽然讓邱秋生於明亮的法庭燈光下,站在鄭育琪面前,請其指認,此際,他的長相、特徵、體型、身高盡在鄭育琪眼底,鄭育琪當然可以對著「眼前」的被告「指認」在場,並能對著「眼前」被告一一「述說」其長相、特徵,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犯罪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大都指認為「是」,此乃犯罪被害後之心態,本無可厚非,無由苛責,但就是因為這種「犯罪被害心態」造成「錯認」情形,並非少見,是以,本件鄭育琪只要見有「單一」的犯罪嫌疑人,站立在「法庭」上,當然是做「肯定」的「指認」,在她的心裡或認為:既然警察都已經移送,檢查官也都已經起訴,當然就是「犯罪行為人」了,事實上,如此的指認方式,對被告而言乃極不公平之事,參諸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4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判決意旨,本院所踐行此項「指認程序」,不適法,「指認」「結果」,不具證據能力,不得做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等語。按按偵查中單一指認之禁止,目的在避免指認人因本身觀察能力、記憶能力之不確定性或因單一指認具有強烈之暗示性,可能產生誤導犯罪偵查方向及侵害被指認人權益之情形。且偵查中之指認係屬證人審判外之陳述,亦應受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若非採列隊選擇式之指認方式,難以確保偵查中指認之可信性,除有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之情形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惟審判中之指認則屬被害人在審判中之供述證據,一方面必須踐行交互詰問之調查程序,要無違反傳聞法則之問題;二方面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亦無誤導犯罪偵查之方向及侵害被指認人之權益可言,故審判中並無禁止單一指認之必要。本案被害人張○○係於89年1月17日第一審審理中,經法官命其當場指認孫○○是否係犯罪現場毆打伊之人。經被害人張○○指證:孫○○確有參與作案無誤。既屬審判中之指證,雖採行單一人犯之指認方式,但原審已踐行對於證人交互詰問之證據調查程序,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仍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5353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再按刑事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乃於案發後,經由證人(包括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等)指證並確認犯罪行為人之證據方法。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證人正確指認犯罪行為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指認之程序,固須注重人權之保障,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以確保社會正義實現之基本目的。就審判中之指認言,審判中之指認乃屬證人在審判中之供述證據,均依人證之法定程序為之,並無違反傳聞法則之問題,而透過交互詰問之調查程序,該供述證據之可信性和真實性已受嚴格檢驗,且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已非偵查中之初次指認亦無誤導偵查方向及侵害被指認人之權益可言,故審判中並無禁止單一指認之必要。如證人於審判中陳述其出於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並依法踐行詰問之程序後,綜合證人於案發時停留之時間及所處之環境等各項情況,足資認定其確能對被告觀察明白,認知被告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客觀可信,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亦未違背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非單以證人之指認為被告論罪之唯一依據,即非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2651號判決意旨亦足供參照)。首查本院於100年9月27日審判期日預告當事人及辯護人次一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人鄭育琪,證人鄭育琪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本院同年10月26日審判期日到第九法庭,經本院以交互詰問之方式實施證據調查程序,經檢察官詰問:「你剛剛看到在庭的邱秋生,他當時有沒有在鐵皮屋內?」,令在被告席之被告起身請證人鄭育琪指認之復回座,固屬單一指認,然未經辯護人認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更以證人鄭育琪已於偵查中經實施指認程序,此經證人鄭育琪於本院審理時述明在卷(本院卷第
143頁),併見下述,要已非初次指認可比,又係實施以交互詰問程序以供當事人尤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一方,以對證人鄭育琪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方式,得依法公平、詰、彈證人鄭育琪之憑信性,自難以行使詰問權之結果,尚未能盡令兩造均感到滿意,指此證人鄭育琪部分之證詞為無證據能力。實則,真人列隊指認、相片指認、一對一指認等指認程序實施方法,固屬寬嚴有別,然實質上指認能否正確無誤,終究端賴目擊證人能否將眼前之受指認人(相片)與其目擊留存內心之心象交互穿梭印證,答稱「是」、「不是」、「好像是」、「好像不是」、「不確定」等語,此為任何指認程序所不可能改變之事實,若斷然論定實施一對一指認程序即絕對有汙染證人記憶之可能,惟真人列隊指認即無污染之虞,或有所偏,更有將審判中得依法實施之單一指認程序污名化之嫌,查於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即本訴,下稱本訴)100年3月9日審判期日,證人鄭育琪經被告徐泰祥選任辯護人詰問:「請看在庭被告【徐泰祥】是否是當時【在濃情密意酒店】看守妳的小弟?」,令證人鄭育琪指認之,亦屬單一指認,惟依證人鄭育琪稱:「我不確定是不是他」,此有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所稱:「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犯罪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大都指認為『是』,此乃犯罪被害後之心態,…鄭育琪只要見有『單一』的犯罪嫌疑人,站立在『法庭』上,當然是做『肯定』的『指認』」等語,顯屬無稽。末被告所辯之本院令證人鄭育琪邊面對被告邊同時依樣描述事發時行為人之特徵 云云 ,亦與事實不符。是以證人鄭育琪審判中之指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既係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且經交互詰問程序後顯現查無違背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之處(證明力評斷理由詳如下述),綜上論據,為有證據能力,在此指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邱秋生自承知悉黃國祥積欠陳文庸債務未經清償,其及
林昌立、陳勇全、徐泰詳、曾有良、黃顗澄、綽號「阿偉」之小弟均有前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其見黃國祥有遭上手銬,其有毆打黃國祥2拳之事實(偵緝卷第15頁,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105頁),亦不爭執嗣鄭育琪係有經通知前往民族路鐵皮屋並於95年12月7日在切結書上簽名又捺指印確認及簽發本票9紙共1,000萬元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承認我有打「 小陳 」,也就是黃國祥,當初是因為陳文庸欠我錢,我那陣子都在陳文庸那裡,因為陳文庸叫我幫他借50萬,他錢都沒有還給我,所以當時我都在陳文庸那裡跟他談還錢的事情,我偶爾會在三本朵翼福利社打麻將, 洪麗瓊 也就是福利社老闆娘偶爾會幫我們買便當,那天麻將打完,我把便當拿到陳文庸家吃便當,之後陳文庸接了電話,他說他的錢被小陳盜領去,因為陳文庸及「小陳」他們合作開公司,陳文庸就叫我過去一起看,過去之後,我也沒有說什麼,當時我蠻氣的,因為我也被人逼債很緊,我有動手打他2下,就跟陳文庸說你跟曾有良他們說不要這樣做,你們應該尋求比較正當的法律行為,我有事先走了,之後黃國祥受私行拘禁之民權路鐵皮屋、民族路鐵皮屋及濃情密意酒店我都不在場等語。
㈡查100年12月6、7日黃國祥及鄭育琪受私行拘禁之事實:
⑴業據證人鄭育琪於本訴100年3月9日審判期日證稱:95年
12月6日晚上我有接到黃國祥的電話,他跟我說叫我搭和欣客運去中壢,我有反問他說為什麼晚上那麼晚,還要叫我出門去那邊找他,他就跟我說他跟人家有一些債務糾紛,我搭和欣客運去中壢,在和欣客運站前面等黃國祥大概等了半個小時之後,就有1臺車來載我,因為黃國祥就是在我等他的期間,我打他的電話又不通,後來他又回撥給我的時候,他就問我穿什麼顏色的外套、衣服,他撥完電話給我之後大概等10幾分鐘就有1臺車來載我,我就坐在副駕駛座那邊,我上車之後發現黃國祥坐在後面,他左右2邊都各1個人架著他,他是用1個黑布蓋起來,然後就只是轉個彎就是在和欣客運對面的鐵皮屋那邊,就帶我進去,我下車之後,就看到黃國祥的手是被反銬起來的,他旁邊就有很多人,然後我們就進去鐵皮屋裡面,裡面都男生,只有我1個女生,他們好像在等老大進來,然後陳文庸跟繆宜如他們進來,陳文庸就跟我說黃國祥有欠他錢,問我要怎麼處理,然後我跟他說:「我又不認識陳文庸你這個人,那是黃國祥欠你的錢,跟我又沒有關係」,他當時有跟我說,黃國祥有跟他講,我有過戶1間房子給我媽媽,但是我跟他說:「那間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自己的,本來就沒有過戶的問題,應該是黃國祥騙你的」他的小弟叫我先把手機關機,然後他們小弟就把我皮包拿走了,他的小弟就先跟我說黃國祥對他們做了那些事情,他們講的那些事情,我完全都不清楚,陳文庸跟繆宜如他們
2個進來之後,陳文庸就跟我說他跟黃國祥有債務問題,但是…「(我跟你確認一下,他的小弟有叫妳手機關機,然後把妳的皮包拿走,再跟妳講有關黃國祥跟陳文庸的事情,這個過程陳文庸跟繆宜如來了嗎?)他們有在現場了」,已經到了,是先關機了,陳文庸他們進來,因為我進去大概10幾20分鐘,陳文庸他們才進來,我進去鐵皮屋的時候,他的小弟就跟我說,先把手機關機,然後他們把我的皮包拿走,然後就先跟我講說這個人,就是坐在我旁邊這個男的,就是黃國祥,跟他們發生那些事情這樣子,之後陳文庸跟繆宜如他們進來,陳文庸才跟我說:「這個人他欠我很多錢」,但是多少錢他當時沒有講,然後我的包包裡面就有1張健保卡…「(後來就是妳所謂的陳文庸講說黃國祥說妳有過戶1棟房子給妳母親,妳跟陳文庸解釋說這個房子本來就是妳媽媽的嗎?)房子的問題是他進去的時候他問我說我是不是有1間房子,我說那1間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自己的,沒有過戶的問題」,「(是陳文庸跟妳說黃國祥欠他很多錢,要妳幫黃國祥還,然後才跟妳提到說黃國祥跟他講過妳有過戶1棟房子給妳母親,是這樣子嗎?)沒有,他講的那間房子是說黃國祥買給我」,「(按照我剛說的,順序是這樣子嗎?進來之後,陳文庸跟妳講說黃國祥欠他很多錢要妳幫他還,然後妳跟陳文庸講說『這是他跟你的關係』,陳文庸就跟妳講說「黃國祥說妳有過戶1棟房子給妳母親」,妳才跟陳文庸解釋說這個房子本來就是妳母親的,順序是這個樣子嗎?)對」,「(陳文庸這樣跟妳講的時候也有提到黃國祥說這棟房子是他買給妳的,是這樣子沒錯吧?)對」,接下來就是陳文庸在我的包包找到1張健保卡,當時他拿到我健保卡,他就有先打1通電話,他就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然後陳文庸跟繆宜如他們就出去了,因為我是看到他們2個出去,然後回來,但是還有另外1個人,因為我看到他們2個出去,出去大概快2個小時,回來的時候就已經喝醉了,就是有喝酒,後來陳文庸回來之後,陳文庸就跟我說我的資料是沒問題的,然後有帶宵夜回來給我跟黃國祥吃,就等於說他要緩和我們的情緒,就變得很好心說要跟我談陳文庸跟黃國祥的債務,陳文庸就讓我先吃東西,就是要先緩和我的情緒,然後再叫繆宜如跟我談,因為他想說女生跟女生講話可能會比較好,繆宜如就把我帶到房間去跟我談,我就一直跟繆宜如講說『我不是你們的債務人,也不是我欠你們錢,我不知道怎麼辦』,就跟繆宜如這樣回答,繆宜如她有出去跟陳文庸他們那些人談,之後就先把我跟黃國祥2個銬在一起,鎖在1個房間裡面,說要先讓我們休息,隨時都有小弟會進來房間看,房間也沒有鎖起來,雖然我們2個躺在一起,但是他不希望我跟黃國祥有交談,一直等到天亮,陳勇全及林昌立把我跟黃國祥帶到KTV的包廂那邊去,就是進去之後,陳勇全進來跟黃國祥有講到錢和工廠的事情,陳勇全很生氣,因為我跟黃國祥是1人銬1邊,所以陳勇全打黃國祥的時候我也會被拉扯到,陳勇全有踹黃國祥,有用腳跟手打黃國祥,我當時情緒很崩潰,因為黃國祥他就已經受傷了,我有拜託陳勇全不要打黃國祥,因為1邊打還1邊跟黃國祥講話,我也不知道打多久,因為陳勇全在跟黃國祥講話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出去,也有人打電話進來給他,就跟他講了一些事情,他接完電話就跟我和黃國祥講說,就好像是故意要恐嚇我說「有1個人已經被埋起來了」,還是什麼的,之後又有
1個男的走進來,那個男的,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進來之後也是先猛打黃國祥,因為那個男的進來以後,陳勇全就把我隔開,也是用手銬把我銬起來,就叫另外1個人帶我到另外1個包廂去,我就不知道在黃國祥那個包廂發生甚麼事情,然後就是在1個多小時之候,我回到原來的包廂裡面,我發現黃國祥的腳有受傷,好像被1個利器插進去,他的腳就一直流血不止,他就很痛苦,後來我們就被帶回和欣客運對面的鐵皮屋那邊去,就是陳文庸要我寫切結書和本票這樣子,帶回去的時候,一開始陳文庸也沒有在鐵皮屋那邊,我們等了大概2個小時之後,陳文庸才到鐵皮屋,帶著他寫好的切結書,我就知道他寫的那些東西一定是要叫我寫本票,我有跟黃國祥說我不想簽這些東西,我就說應該是由他,就是黃國祥簽,不是由我簽,我一直有跟陳文庸這樣講,然後我寫了切結書,我有簽本票,我簽了9張,1,000萬,是陳文庸拿去的,之後就是吳承宏,我也不知道吳承宏是怎麼來的,反正就是我跟黃國祥出去的時候,他的車子就在外面,我們就是被吳承宏載回去臺中的,當初我從中壢交流道和欣客運那邊被接到鐵皮屋時,黃國祥黑布拿掉之後他的頭、眼睛有受傷,眼睛有瘀青,還有耳朵也有瘀青,還有手,就是有大大小小的瘀青,當時腳還沒有受傷,但他當時走路已經有點不像正常一般人走路的樣子,被帶到交流道鐵皮屋那邊時,林昌立就有拿椅子起來摔他的背,林昌立進去是先做這個動作,我就是被林昌立這個動作嚇到,很大力,他拿的是黑色那種鐵的折疊椅,摔完之後那個椅子就壞掉了,他的力道很強,我就是被他這個動作嚇到的,黃國祥被林昌立拿椅子摔背時,黃國祥就是被反銬,他被摔背,他當然就是表情很痛苦,當時我就幾乎快站在他旁邊了,他沒有求救,沒有跪下來請求林昌立不要再打,當時在鐵皮屋那邊只有林昌立打他,跟繆宜如甩他巴掌這樣子,其他的人我沒有看到,陳文庸有沒有打黃國祥,在鐵皮屋那邊我沒有看到,我們就是被林昌立跟陳勇全帶到KTV那裡,就是我們出去要坐上車的時候,那時候天亮,因為我跟黃國祥是銬在一起,所以陳勇全就把我們的手銬遮起來,然後我們坐在車上,坐在我旁邊的就是陳勇全,開車有可能就是林昌立,因為我一直被押著頭,坐車到那邊大概快半個小時,所以下車的時候我的腳就快麻掉了,當時就是林昌立扶著我進去KTV的休息室,就走進去,我沒有看到有人來開門,因為當時我都是頭低低的,我就一直看著地上,我如果要抬頭,他就會打我,當時那個KTV裡面沒有客人及員工,切結書是陳文庸寫的,叫我抄,後面簽名也是我簽的,我在中壢交流道鐵皮屋那邊,沒有看到陳文庸打黃國祥,我進去鐵皮屋後,黃國祥布拿下來的時候,臉就有受傷,我才第1次進去,我怎麼知道他的傷是被誰打,在民族路鐵皮屋內時,林昌立用椅子打黃國祥,就1次,那個折疊椅打完之後它有壞掉,它就是壞掉但沒有整個散掉,「(【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245頁】妳在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說『我可以確定是林昌立拿塑膠椅摔在黃國祥的背上,摔1次椅子就壞了』,妳剛才在庭上講說他拿的是折疊椅,究竟是塑膠椅還是折疊椅?)是塑膠椅,因為他們其他的人像曾有良他們是坐折疊椅,應該是塑膠椅沒錯」,後來把我們押到了濃情蜜意KTV的包廂的時候,林昌立沒有在場,就是在休息室裡面就是只有我跟黃國祥跟陳勇全,他把我扶進去之後,他沒有跟我們進去那邊,我在另外1個包廂的時候,他把我關在那邊,我怎麼看得到黃國祥被誰毆打,沒有,看不到,「(後來妳跟黃國祥會合之後,有發覺到黃國祥身上、臉上都有傷,他有跟妳說是被誰打的嗎?)因為當時只有陳勇全,還有另外1個男的進去,就那2個男的打他」,在座被告裡面沒有另外1個男的,我簽本票給陳文庸時,我不知道林昌立有沒有在場,因為我在寫字,我哪會記得他有沒有在場,他是有把我帶回去民族路的鐵皮屋那邊去,在場的就是有曾有良,林昌立在鐵皮屋內沒有對我及黃國祥出言恐嚇,我搭和欣客運下車大概是凌晨2點,因為我在那邊大概就等了快半個小時,所以大概進去是2點半,一直到7號的晚上8、9點離開的,所以總共待了大概18個小時,「(妳剛剛陳述椅子的部分,其實跟妳之前陳述的不一致?)因為當時就是有人站著,有人坐著,坐著的是坐折疊椅,又有塑膠椅」,「(現在的問題是妳剛講是鐵製的折疊椅,如果妳記得很清楚的話,那為什麼妳會誤認是大的、鐵製的折疊椅,這部分請妳解釋1下?)就我記錯了,我就是記錯了」,「(現在麻煩妳指認被告會有壓力嗎?我希望妳看1下我的當事人妳還能不能認得,妳能否回頭看1下後面的被告哪1位是曾有良?哪1位是黃顗澄?)就這1位【正確指向曾有良】,黃顗澄我不知道」,「(【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號卷第246頁】這是妳當初在地檢署的筆錄,當時妳都有提到妳到場之後有1個身材 高高 的男子,是不是指的就是陳勇全?)是」,「(那妳能不能幫我指出後面的哪1位是陳勇全?)就是這1位【正確指向陳勇全】」,「(請問簽立本票跟切結書的時候,妳是直接看了就簽沒有討論,還是有經過討論?)有,有討論,是先寫切結書之後才寫本票,在寫之前我有跟陳文庸講說『我不要簽本票』,我說『如果要簽黃國祥也應該要簽』,他就說『黃國祥簽沒有用』,他就一定要我簽,我1開始也不知道是要我簽到1,000萬,我有跟他討論說可不可以簽不要那麼多金額的,然後黃國祥有一直跟我說『妳不簽,我們兩個就沒辦法出去』」,所以是有先討論過,他回去鐵皮屋的時候,他就是一直在寫切結書,我跟黃國祥就是在旁邊看他在幹嘛,我心裡就有底,他就是好像要叫我簽一些東西,他就是先在擬那個切結書,「(【提示98年度他字第137號卷A第81頁及卷B第355頁】根據被告陳文庸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稱道『切結書不是我預擬的,是鄭琇琪自己動手寫的,空白本票是我買』,依照被告陳文庸的筆錄,顯然妳們當時3個有先討論好,然後切結書並非他預擬的,妳有何意見?)切結書是陳文庸先寫好的,然後叫我抄的,我們沒有3個討論,是黃國祥在我旁邊跟我講說『等一下那個男的【指陳文庸】跟妳講什麼妳按照他的方式回答就好了,他要叫妳寫什麼妳就寫什麼』,我沒有跟陳文庸、也沒有跟黃國祥去討論切結書的內容,都完全沒有,就是他寫好我才跟著他寫的」,「(妳的意思是說陳文庸講的不實在,妳是因為黃國祥要妳這樣他叫妳做什麼妳就做什麼?)因為黃國祥就跟我說,如果等一下我沒有按照陳文庸的方式講,他就沒有要讓我們離開鐵皮屋」,「(黃國祥跟妳講這個,妳就照著陳文庸的意思簽了嗎?)我前面已經有講說我不想簽,怎麼可能莫名其妙去簽這種東西」,「(妳是跟誰說?)跟陳文庸說,我有跟他說『那為什麼只有我要寫,為什麼黃國祥不需要寫』」,「(那後來為什麼妳還是簽呢?)就是陳文庸跟黃國祥2個在旁邊跟我講說,我簽這些東西不代表我會有事,只要陳文庸跟黃國祥之間的債務有和解的話,陳文庸就會把本票還給我」,「(所以妳簽這個本票,妳心裡的想法,按照妳剛才的講法,是不是因為黃國祥講說希望能夠照著陳文庸的意思簽,然後也不一定會對妳主張這一些債權,因為黃國祥幫陳文庸的債權解決了,妳的這個本票就不會拿去執行了,妳的意思是這樣嗎?)對」,討論這些事情時候,還有現場還有曾有良,還有他2個小弟,因為切結書寫完之後,我有跟陳文庸說請他影印1份給我,是曾有良請他小弟去影印的,所以現場看到就我,還有陳文庸、黃國祥、曾有良還有2個小弟,還有1個小弟他們都叫他 大頭 ,就是感覺他有1點智能不足,「(當場妳在簽本票或是寫切結書的時候,曾有良有開口講話,或者是說什麼?)他沒有開口講話,他一開始陳文庸…」,「(有沒有跟陳文庸講任何意見?)他知道我在寫切結書跟本票」,「(妳所謂知道曾有良站的離妳多遠?)大概5步的距離」,我旁邊是坐黃國祥跟陳文庸,陳文庸坐我右手邊,黃國祥坐我左邊,曾有良在斜對面【手指向該處】,曾有良沒有開口講話,曾有良的小弟都在房間裡面,也不能算房間,有點算客廳又不像客廳,反正裡面就是沙發、椅子、桌子,在場的小弟沒有講話,「(【提示B卷第192頁】黃顗澄說你們第2次回到鐵皮屋的時候,他就已經先離開了,妳有什麼意見?妳還確認他當時還在場嗎?妳不要管他什麼關係,按照妳的印象?)他是曾有良的小弟嗎?【思考中】第1次進到鐵皮屋的時候他有在場,簽本票的時候沒有」,黃顗澄沒有在場,就是只有我剛剛講的大頭那個小弟在那邊,黃顗澄沒有再出現,簽本票的時候,繆宜如沒有在場,我還是確定曾有良有在現場,「(【提示同上卷A第33頁】妳簽本票的原因是否就如同妳在這次筆錄中所講的,就是陳文庸拿擬好的叫妳寫?)對」,「(在這裡面妳並沒有提到曾有良有在場,請問當時是沒有講到還是我們記的有錯誤?)是,他確實有在場,我沒有提到」,「(妳剛剛說他有在場,但他沒有講話?)他有跟黃國祥講話,但是他沒有跟我講話」,「(妳簽本票的動機究竟跟曾有良在場有沒有任何關聯?他在不在場會不會影響到妳簽本票的動機?)沒有」,「(【提示同上B卷第249頁】妳當時於偵訊時檢察官問妳說「覺得當時狀況是否有辦法反抗不簽本票」,妳回答說『完全沒有辦法,當時曾有良這些人都看著我簽,就等著看我怎麼解決』,請問妳當時回答這個問題究竟是現場的這個時候,曾有良有任何的口語或動作給妳的壓力,還是妳只是跟檢察官說這些人有在場而已?)這些人有在場」,「(所以並不是曾有良有在場才會讓妳不得不簽?)不是,是陳文庸」,就那段經歷中,我指高高的男子有沒陳勇全以外的任何人,就指他而已,就是在休息室裡面,就是他,「(妳之所以用高高男子來形容陳勇全,是否因為他的體型相較於其他人顯得比較高大、特殊,是否如此?)對,因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可以認得他的人」,「(妳剛有提到妳從臺中北上,到中壢交流道下來,後來被帶到鐵皮屋裡面之後,有一些小弟把妳的手機關機、皮包拿走,然後跟妳講黃國祥的所作所為,那妳剛所講的這些小弟是什麼人,有沒有在今天的庭上?)現場沒有」,「(在請妳回憶一下,妳剛到鐵皮屋的時候,印象中有沒有看到陳勇全在場?)我印象中是沒有,但是我是被帶到KTV包廂裡面才…」,「(妳當晚跟黃國祥被銬在一起、被留在鐵皮屋裡面過夜,中間陸陸續續有一些小弟進來看你們的情況,不准妳跟黃國祥交談,妳有沒有印象在監視你們的這些小弟之中有沒有陳勇全在裡面?)沒有,因為那麼多人,他們只要2、3個人過來看就好,其他人可以留在鐵皮屋進來有沙發的那邊」,「(妳印象中什麼時候第1次看到陳勇全?)就是在KTV包廂那邊,陳勇全就是把我從民族路鐵皮屋帶出來,我跟黃國祥手是被銬在一起,我就是穿著白色外套,他就要把我的手銬遮著,上車之後用我的外套把我的頭蓋住,是陳勇全坐在我的右邊」,「(妳對陳勇全有印象是第2天他跟林昌立帶妳到KTV的時候,妳才對他這個人的出現有印象,是這樣嗎?)是」,「(妳被陳勇全跟林昌立帶到KTV之前,他有沒有跟妳講過什麼話,說為什麼要把你們換地方,到你們到什麼地方去?)他是問我一些我的資料,我家裡成員的資料,就是一些行動電話、地址、我的工作,他就是在跟黃國祥講債務的問題,就是跟陳文庸債務的問題」,「(這些話是妳們在交流道鐵皮屋過去之前就講的,還是在出發之前?)不是,是在KTV那邊講的」,「(我是想問妳,妳們出發之前陳勇全沒有沒跟妳講過什麼?)沒有,我們在車上都沒有談」,「(妳跟黃國祥被陳勇全跟林昌立帶到KTV之後,當時陳勇全他要動手打黃國祥之前,對黃國祥具體講了哪些話,可否陳述?因為妳跟他銬在一起,他跟黃國祥講哪些話,妳能不能具體的講出來?)他講到工廠的事情,可是我不懂他們講什麼,黃國祥有解釋,陳勇全問黃國祥說『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黃國祥有跟他解釋,陳勇全就說『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什麼的,有講了這些話,好像還有講到房子的問題」,陳勇全就是問我的資料,「(陳勇全有沒有對妳說過,黃國祥綽號叫小陳,他說黃國祥有用支票去騙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的錢,害人家去墮胎、自殺這方面的話?)那個我沒有聽陳勇全講過,但我在鐵皮屋有聽到繆宜如有講到酒店,但是好像也是講到房子的事情,陳勇全沒有跟我講你剛剛問我的那個問題」,「(陳勇全動手打黃國祥之前有沒有跟妳聲明說他為什麼要打他?)沒有,他幹嘛要跟我講,他就是要打黃國祥」,「(妳當時跟黃國祥銬在一起的時候,妳剛說陳勇全要打黃國祥,妳印象中陳勇全是怎樣打黃國祥,打傷哪些部位?)就是他有用腳踹他,也有用手打,因為他【陳勇全】要打他【黃國祥】之前他【陳勇全】)就把我的這隻眼鏡拿下來,因為我的近視蠻深的,但是我有看到他【陳勇全】用腳踹他【黃國祥】、用手打他【黃國祥】」,「(【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號卷第246頁】當時妳跟檢察官講那個高高的男子有對妳說過明天的太陽看不看的到都很難講,然後他接了幾通電話,跟黃國祥提到個綽號,黃國祥好像知道那綽號是誰,然後那高高的男子說『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之後他有對妳跟黃國祥說『洞已經挖好了』,當時妳就哭地淅瀝嘩啦,他就跟妳問個人的資料,請妳說一下,他講明天的太陽看得到看不到前後的語氣到底是怎麼樣,他到底是對妳講什麼事情?)他是對黃國祥講說我們明天的太陽看不看得到都很難講,他其實都是一直在跟黃國祥講話,然後1邊跟黃國祥講1邊打黃國祥,因為當時我們銬在一起的時候,陳勇全打黃國祥的時候會扯到我,我也跟陳勇全講不要打黃國祥,因為其實黃國祥已經傷得蠻重的,然後陳勇全有打電話出去,也有接到電話,接到電話之後就講說什麼洞已經挖好了,陳勇全有講這1句,那個綽號黃國祥應該知道,但是我事後沒有問黃國祥那個人是誰」,「(所以妳剛剛講陳勇全這些話、這些動作是針對黃國祥在做的是嗎?)對」,之後陳勇全又把妳從KTV帶回去原來交流道旁邊的鐵皮屋,同行的除了陳勇全、黃國祥之外還有林昌立,陳勇全把我帶回去交流道旁邊的鐵皮屋之後,陳勇全那時候就離開,就沒有再看過他,之後我跟陳文庸在寫切結書和本票時,陳勇全不在場,「(妳剛剛說鐵皮屋內有沙發,妳們中間有被帶到房間裡,據其他被告陳述說鐵皮屋中間有1個貨櫃,他們全部都在裡面,我在外面抽菸買飲料,所以不知道裡面的情形,妳的房間是不是就是指鐵皮屋裡面還有1個貨櫃?)我不知道它是不是貨櫃,但是他把我帶進去那是1個房間,因為那個房間有床也有衣櫥,就很簡單的房間」,「(有沙發是在外面的嗎?)不是,是鐵皮屋裡面的,就是我被帶進去的第1現場,就有個沙發,然後旁邊還有1個廁所」,「(然後妳們之後被銬是在進去的那
1個房間,裡面有床和衣櫥是嗎?)對」,「(妳剛剛講拿椅子打背的部分是在房間裡面還是房間外面?)不是,是在沙發那邊」,「(妳在沙發那邊有看到現場很多人嗎?)對」,「(那在房間裡面的時候,就只有妳跟黃國祥被銬在裡面?)對」,「(簽本票的時候是在房間裡面還是外面?)在沙發那邊」,「(簽本票的時候,妳先說有妳、黃國祥、陳勇全、曾有良及他的2名小弟,還有其他人嗎?)陳勇全沒有在場,有陳文庸、曾有良、曾有良的兩個小弟、另外還有1個智能不足的,綽號叫大頭,就這幾個」,「(妳從鐵皮屋被帶到KTV的時候,妳剛陳述是有林昌立還有陳勇全帶著妳跟黃國祥,你們到底1車有幾個人?)1車就4個人,1個開車,陳勇全坐我的旁邊,黃國祥坐在我的左邊,所以我們一車是0個人,因為我下車的時候就是我腳麻,我們坐到那邊路程大概有快半個鐘頭,下車就是林昌立扶著我進去休息室那邊,然後我進去休息室之後,林昌立就出去,就只剩下我跟黃國祥跟陳勇全3個人在休息室那邊」,「(妳印象中妳從車上到KTV門口的時候,有沒有等人家開門,還是就走進去了?)就走進去了,沒有開門,我下車就腿麻,整個人就沒辮法走林昌立就扶著我走進去,我們沒有等什麼人開門」,「(門原本就開著,他們就是可以自由進出就對了?)有可能是駕駛先下來,就是林昌立先下來,他去開門的」,「(妳說陳勇全打完黃國祥以後,又有另外1名男子進來,妳就被帶到包廂裡,…?)進來的那個是1個男的,他就留在休息室跟陳勇全打黃國祥,陳勇全就把我帶到另外1個包廂,然後請另1個小弟看著我」,「(【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B第247頁】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高高男子問完我資料之後,王銘富就走進來,王銘富好像很討厭黃國祥這段,妳說除了陳勇全打黃國祥以外,另外1個打的是這個王銘富嗎?)就是王銘富,因為為什麼我會知道他是王銘富,我跟黃國祥回去的時候,我有問黃國祥,後來我跟陳文庸在打民事官司的時候,陳文庸也說要傳喚這個王銘富及曾有良為證人,所以我就確定有王銘富這個人,就是確定進來的那個禿頭的男生是王銘富」,「(他進來沒多久,妳就被高高男子帶到另外1間包廂,妳剛剛有回答其他辯護人說,妳在其他間包廂的時候不知道黃國祥的包廂裡面發生什麼事,妳看不到嗎?)我看不到」,「(但妳有聽到嗎?)我有聽到聲音,但是看不到,因為門關起來」,「(妳聽到什麼聲音?很大聲還很小聲?)不是,是哀號的聲音,就是好像被打哀號的聲音」,「(當時妳說還有1個小弟看著妳,請問那個小弟是妳之前在鐵皮屋裡面有看到過的人嗎,還是KTV的員工?)不是,我在民族路鐵皮屋沒有看到他,是在KTV包廂,就是你們說的酒店那邊第1次看到他」,「(那個小弟也不是跟妳乘車一起去的?)不是」,「(那之後有沒有跟妳一起同車離開?)沒有」,「(那之後再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簽本票的時候,那個小弟有沒有在場?)沒有」,「(妳跟那個小弟在包廂內的時候,那個小弟有跟妳攀談嗎?)都沒有,他就一直站著,我們都是站著,因為他把我銬起來,也不讓我坐」,「(妳有聽到其他人有進來跟這個小弟交談嗎?)沒有」,「(妳剛剛有回答其他律師說,妳之前有被摘下眼鏡?)沒有」,「(之後再戴回來?)沒有,我沒有戴回去,我去另外1間包廂也沒有戴眼鏡,就是我進去休息室的時候,陳勇全就把我的眼鏡拿下來了」,「(妳剛剛有說妳度數很深,所以那個小弟妳還認得出來嗎?)就算度數深,假如說是妳,我人跟妳這樣近看,還是可以看得清楚妳的長相」,「(請問當時KTV的燈光是否像一般KTV一樣昏暗?)對」,「(請看在庭被告(徐泰詳)是否是當時看守妳的小弟?)我不確定是不是他,但是他的身形是相像的」,「(妳是認身材嗎?)我不是認身材,我不確定是不是他」,「(妳剛剛說的這個小弟是之前在民族路鐵皮屋以及之後在民族路鐵皮屋都沒有看到的?)對」,「(請問妳剛才在回答檢察官主詰問時有說,妳在鐵皮屋有看到林昌立拿塑膠椅在打黃國祥以及看到繆宜如打黃國祥巴掌,是不是有這回事?)是」,「(請問打巴掌的時間是在繆宜如拿著妳的健保卡去平鎮分局之前的事情,還是在他們從平鎮分局回來之後的事情?)她之前之後都有打」,「(所以是說打的不止1次的意思嗎)繆宜如也一樣要打黃國祥之前把他的眼鏡拿起來」,「(繆宜如去平鎮分局之前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打黃國祥巴掌?)我不知道是什麼事,繆宜如就是有跟他講了之後就打他」,「(從平鎮分局回來之後,大概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她又去打巴掌?)我不知道,反正可能就她想打吧」,「(【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245頁】妳當時在這天筆錄是說,陳文庸當時就說這個繆宜如是被黃國祥騙的,所以才去投靠陳文庸,繆宜如當時聽了很生氣,就去甩黃國祥兩個巴掌?)有,陳文庸確實有跟我講說黃國祥去騙繆宜如,陳文庸確實有講這件事情」,「(然後繆宜如聽到很生氣就去打黃國祥,妳當時是檢察官面前是這樣說的妳還有印象嗎?)對」,「(請問繆宜如打黃國祥這2個巴掌就是因為陳文庸跟妳說繆宜如被黃國祥騙了所以去投靠他,繆宜如生氣了,所以去打黃國祥,請問妳繆宜如打了黃國祥之後,妳會不會覺得害怕,是因為繆宜如打了這兩個巴掌就要來跟妳拿錢的感覺嗎?)沒有,我沒有這樣的感覺,但是…」,「(妳剛才在回答辯護人反詰問時,妳有說繆宜如跟陳文庸等人從平鎮分局回來的時候,還帶著宵夜試圖去緩和這個氣氛,跟妳好好說,叫妳要來還錢,請問他們拿著宵夜回來之後,有誰出言恫嚇妳或者是大小聲或者是打黃國祥等等的動作,讓妳心生畏懼?)沒有」,「(妳剛才又說過了不久之後,可能是陳文庸覺得女生跟女生來討論問事情比較方便,所以繆宜如跟妳在小房間裡面去談,請問繆宜如在小房間裡跟妳談了什麼東西?)她跟我談就說要我怎麼處理,我就跟她提說『我就沒有欠你們錢,為什麼我要還妳錢』,我就說應該要找黃國祥」,「(請問繆宜如聽到妳的解釋之後?)她有跟我說我也很冷靜,我就說我沒有很冷靜,那有像她,她也是順便講,我怎麼可能會冷靜,就是已經被你們限制自由怎麼可能會冷靜」,「(繆宜如有對妳大小聲或者是出言恐嚇?)有,她有大小聲,但是她沒有打我」,「(妳說繆宜如跟妳大小聲,那她跟妳說了什麼?)就跟我說黃國祥騙她」,「(繆宜如有沒有說類似,說妳如果不解決妳就會怎麼樣怎麼樣等等威脅的話嗎?)沒有,她沒有講,只有陳文庸有講」,「(繆宜如前後跟妳講了大概多久?)其實沒有很久,她帶我進去談沒有談很久,因為我就是堅持沒有要幫黃國祥還債務,可能她出去有跟他們那些小弟或者是陳文庸吱吱喳喳地在講話,留我在小房間,後來可能是他們討論完之後,才把黃國祥帶進來,因為當時我沒有被銬手銬,黃國祥有被銬,把黃國祥帶進來之後才把我們2個人1人銬1邊,就讓我們在房間休息」,「(照妳剛才所說,到繆宜如跟妳談完為止,妳都堅決不想要幫黃國祥負擔任何的債務嗎?)對」,「(繆宜如出去之後,妳還有再看到她嗎?到你們又被帶到濃情蜜意?)就沒有了,從我在小房間休息之後,再去KTV包廂,就是去酒店之後再回來鐵皮屋,就都沒有再看到她」,「(妳最後
1次看到繆宜如就是她在跟妳講黃國祥騙她錢,但是妳說妳不要還她,她出去了之後,到妳被釋放為止,妳就再也沒有看過繆宜如了是嗎?)對,那時已經快接近天亮的時間了」,「(請問妳剛到鐵皮屋時,妳不是說林昌立有拿椅子摔黃國祥嗎?妳有沒有問林昌立為什麼要摔黃國祥?)我沒有問林昌立,我不敢講話,當時我在現場我都沒有講話,就是說等於我當1個旁觀者,就是在旁邊看他們到底在演那齣戲,就是以那種角色去看,因為我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一進去就是很多人在現場,然後林昌立拿椅子摔他這樣子」,「(妳當時心裡怎麼想,為何林昌立要拿椅子摔黃國祥?)一定有想,但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敢問他」,「(我是問妳當時怎麼想?)有,我有想,我想可能跟黃國祥不知道有什麼糾紛,不可能無緣無有被人家毆打」,「(妳心裡就是想說可能黃國祥跟林昌立不知道有什麼糾紛?)對」,「(妳跟黃國祥被帶到KTV,然後黃國祥被陳勇全毆打,那妳有問陳勇全為什麼要毆打黃國祥嗎?)沒有,我也沒有問 陳國全 」,「(妳心裡怎麼想?)我心裡很害怕,我不知道黃國祥跟這些人到底是什麼樣的情形,我也怕說可能會死在那邊」,「(妳當時有沒有想說為什麼陳勇全要毆打黃國祥?)因為聽他們談論這些事情可能都跟錢有關係,就是錢、房子、車子什麼的跟工廠,他們都一直談論這些事情」,「(所以妳心裡認為陳勇全要毆打黃國祥的原因是什麼?)就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妳簽切結書跟本票的時候,曾有良有在場,那妳心裡那時候怎麼想,曾有良為什麼要在場?)其實我們回去鐵皮屋的時候,就是曾有良還有他2個小弟都很客氣在跟黃國祥講話,所以我當時的想法就覺得很奇怪,你【曾有良】也是算共犯之一,為什麼你【曾有良】會對黃國祥這樣,就是前後的態度不一樣,就是曾有良在陳文庸的面前,跟陳文庸沒有在現場他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妳為什麼會覺得曾有良他們是共犯,為什麼心裡會這樣想?)因為當時我第1次進到鐵皮屋的時候,他們都在現場,他們都知道陳文庸是要叫我幫黃國祥還錢」,我跟黃國祥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我們又沒有婚姻關係,「(妳剛才說切結書是陳文庸寫好的,黃國祥都簽名了,那個時候如果妳不願意的話,妳可以不簽嘛,就像妳講的我沒有欠你錢,為什麼找我呢?)我有跟他講,在要寫切結書之前我就有跟他講,我不想寫這些東西,因為如果要寫應該是要黃國祥去寫,不是我寫,黃國祥就只有簽名而已,所以整個切結書的內容都是我在寫的」,「(妳心裡自我感覺如果我不寫可能會怎麼樣怎麼樣?)對,就是黃國祥跟我說我沒有要寫這些東西的話,我們會走不出去」,「(妳可以不寫,為什麼妳最後還要寫,還要在上面簽名,2個人都在上面簽名還蓋指印?)指印是他拉我的手蓋的,不是我自己要蓋的,我知道,我沒有要寫,我不想寫這些東西,但是我當時心裡很害怕,而且黃國祥就跟我說因為他找我來就是要保證我們2個都可以出去,他才有辦法去解決跟陳文庸的債務,就是要我先寫,就是跟陳文庸好像是在哄騙我叫我寫,然後就是在寫的途中,陳文庸一直跟我說黃國祥如果…」,「(妳剛剛有提到,黃國祥有跟妳講說,如果不寫的話,我們2個都會離不開,所以妳會寫是因為妳怕離不開還是黃國祥跟陳文庸跟妳哄騙說『沒有關係,反正也不一定會找妳』,所以妳才寫,是哪1種情況?)都有,就是我很害怕會離不開,然後1部分他也是有哄騙我說『我一定會想辦法把陳文庸的問題解決掉』這樣子」,「(根據妳剛才所說,妳可以不寫,只是心裡覺得如果我不寫的話,可能會發生一些什麼事情,是不是這個意思?)對」,「(妳剛才講說在鐵皮屋內,妳看到林昌立以塑膠椅摔黃國祥之前,林昌立有對黃國祥說什麼話嗎?)我有在現場,但是我不知道他們講什麼,他們有講話,然後黃國祥沒有回答,林昌立有跟他講話,就可能是講說『你做了什麼事你承不承認』、『你做了哪些事』,類似就問這種問題,但是黃國祥是沒有回答,但是他問的問題我不知道是問什麼」,「(林昌立用塑膠椅摔完黃國祥之後,還有再對黃國祥說什麼嗎?)也沒有講什麼,都是站在旁邊這樣子」,「(陳文庸在拿妳的包包裡面的健保卡的時候,有沒有拿其他的東西?)因為我包包裡面沒有帶什麼東西,他有拿我的健保卡,因為我有看到健保卡在他手上」,「(後來包包還妳的時候,健保卡有還妳嗎?)沒有」,「(陳文庸拿妳的健保卡是有向在場的人徵詢或者是他自己突然的動作嗎?)沒有,是他自己,他拿我的健保卡就跟我說要去查我的資料,說要去找所長泡茶」,「(除了健保卡以外,妳包包裡面其他財物都還在?)對」,「(妳剛剛有回答說妳簽本票其中有1個原因是擔心會離不開,這個是黃國祥告訴妳的,還是有其他的因素讓妳這樣做判斷?)就是我已經很害怕,從酒店回來,陳勇全在那邊恐嚇我跟黃國祥說『洞已經挖好了』,然後又說『那個人已經被埋起來了』,因為我有跟陳勇全講我及我家裡所有人的資料,所以我就會害怕,我覺得陳文庸他既然有辦法去警察局查我的資料,他一定跟警察有相當良好的關係,所以我就覺得我就算求救應該也沒有什麼意思」,「(曾有良跟他小弟在場會造成妳剛剛講的怕離不開的原因嗎?)就是我怕陳勇全講的那些話會成真,就是可能會把我埋起來」,「(針對曾有良部分?)就是我們從酒店回去鐵皮屋之後,一開始陳文庸還沒有回到那邊,就是還沒有拿那些紙、筆和本票來給我寫的時候,就是曾有良跟2個小弟在那邊,曾有良就跟黃國祥在講話,就曾有良的部分,我就認為說,我不知道他們2個的關係是怎麼樣」,「(妳所謂不知道他們2個人是指曾有良跟陳文庸嗎?還是曾有良跟黃國祥關係怎麼樣?)是曾有良跟黃國祥,不知道曾有良為什麼在陳文庸面前是這樣,在我跟黃國祥面前態度是不一樣的,就是陳文庸沒有在現場,曾有良對黃國祥的態度就是很好」,「(妳就說因為曾有良在現場,妳怕離不開是因為陳勇全之前講的話會成真,妳擔心這樣子嗎?)就是我簽本票的時候,曾有良在現場就沒有講什麼話,只有我跟陳文庸跟黃國祥在講話」,「(妳本票這些金額是陳文庸跟黃國祥兩個確認的嗎,還是他先寫好?)沒有,是我在寫切結書的時候,我就知道要寫到1,000萬,因為切結書上面都有寫票號跟金額」,「(上面有寫是誰跟誰的債務嗎?)對,他就是這樣寫好,我直接照抄的」,「(並沒有提到任何與曾有良有關的債權債務在裡面?)那時候沒有,完全沒有提到」,「(本票跟切結書是陳文庸在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就已經擬好的?)他在現場擬的,就是我跟黃國祥就坐在沙發那邊,我就看到陳文庸在那邊寫東西,然後我就覺得說應該是他要叫我寫,我就心裡有想說他帶我們回去,他小弟帶我們回去鐵皮屋之後,也沒有叫我們做什麼,然後就是在那邊等陳文庸來,陳文庸來之後,就是坐在沙發跟桌子那邊寫東西」,「(在他自己進來在那邊寫之前,妳有沒有聽到陳文庸跟其他人或者是現場的人有討論說等一下要請妳簽本票和切結書?)沒有【後稱】有,黃國祥有跟我講『等一下陳文庸要妳怎麼做妳就怎麼做就好了,這樣我們才有辦法離開』」,「(剛剛有跟妳確認,在酒店看守妳的小弟,在民族路鐵皮屋去酒店之前跟之後回到鐵皮屋的時候妳都沒有看到嗎?)在鐵皮屋沒有看到」,「(坐在後面的徐泰詳,妳在民族路的鐵皮屋或者是酒店包廂外其他地方妳有沒有看到他,其他被告我看妳都指認的很清楚?)徐泰詳我不確定是看守我的小弟,我不確定是他」,「(第1次去的時候徐泰詳在不在?)因為人比較多,所以我不確定他在不在,但我印象中就是沒有看到到他,我不確定,因為看守我的小弟是我第1次在那個酒店那邊看到他的」,「(【提示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
1號卷【下稱本訴卷】第一卷第194頁反面】我剛有問過妳,從民族路的鐵皮屋到酒店的時候,1車幾個人,妳回答我
4個人,根據林昌立自己本人在準備程序的筆錄他說是他開車的,旁邊還有他當時候的女朋友,還有1個叫阿偉的、陳勇全、還有黃國祥跟妳,總共有6個人,跟妳剛剛回答我總共只有4個人是不一致的?)沒有,就是只有我跟黃國祥跟陳勇全跟林昌立,我沒有看到他所謂的女朋友,我就是只有看到林昌立跟陳勇全,我確定1車只有4個人」,「(副駕駛座有坐人嗎?)沒有,沒有坐人」,「(回來也是4個人回來嗎,就是離開也是4個人嗎?)對,也是4個人」,「(繆宜如跟妳在鐵皮屋裡面的小房間談論事情的時候,繆宜如除了跟妳說黃國祥有欠她的錢之外,有沒有去詢問妳黃國祥騙來的錢是不是流到哪邊去了,有沒有去問這個錢的流向?)有,她當時有問我,她就說有可能是在我身上,我就說沒有,他【黃國祥】沒有給我,因為我就說他【黃國祥】也欠我錢」,「(繆宜如聽完妳的解釋之後,做了什麼樣的反應?)我覺得她可能認為我說謊」,「(那然後呢?)她就一直問說到底要怎麼處理,她就說如果沒有要處理,就是我會像陳文庸講的那樣子會跟著黃國祥一起去陪葬」,「(繆宜如是這樣子直接跟妳講的嗎?是妳的感覺還是…?)不是,是她的…,對,我的感覺就是這樣子,因為繆宜如我不知道,因為繆宜如就是我也不知道她跟陳文庸是有夫妻關係還是什麼,我不知道,我只是聽小弟叫她大嫂,就是講臺語,叫她大嫂這樣子,然後就就認為說她可能跟陳文庸就是,就是她一定很清楚陳文庸跟黃國祥還有他們那些債務的問題。」,「(陳勇全還有林昌立帶著妳跟黃國祥從民族路鐵皮屋到KTV去,再把妳帶回鐵皮屋,這整個過程之中,陳勇全有沒有跟妳或者是黃國祥提到說要你們乖乖配合陳文庸,要不然就不放你們走或對你們不利這樣子的話?)沒有,他是完全沒有跟我提到,可是我事後是認為說,有可能是陳文庸要教唆陳勇全就是他要演戲給我看,就是要讓我害怕,就是他要讓我很驚嚇就對了,就是…」,「(當場沒有那麼想,還是事後才這麼想?)對,就是事後整個…」,「(妳當時是怎麼跟他說?)我說『那是你跟黃國祥的債務,那應該不是我來簽的』,我就說『應該是你們2個要去討論好,我完全就跟你不認識,你叫我莫名其妙簽這種東西給你,好像也不太正確吧』…」,「(陳文庸當時怎麼回答妳?)他只是說反正他就是要叫我簽,簽了之後,他想說我跟黃國祥是男女朋友,黃國祥就一定會去把他跟陳文庸之間的債務問題解決,然後把本票還給我這樣子」,「(除此之外,在妳最後同意簽切結書和本票之前,在民族路鐵皮屋的在場所有人,有沒有出言去恐嚇妳說如果妳不簽要對妳不利、不放妳走,這樣類似的話?)當時都沒有」,「(妳剛才有提到,妳有對陳文庸一開始表示反對不願意簽,最後妳同意簽,那促使妳決定的因素,妳可不可以講具體一點最後決定說,我只好簽了的因素?)從酒店那邊的時候,我整個人就已經有點崩潰,因為就是像陳勇全講的那些話就讓我很害怕,然後在第
1次進去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陳文庸就有跟我講說如果我沒有要解決黃國祥的債務就要跟他一起去陪葬」,「(之前陳文庸有跟妳說過這樣的話?)對,然後陳文庸坐在那邊寫東西的時候,黃國祥就有小聲的跟我講說『等一下如果陳文庸他想要叫妳做什麼,妳就是照著他的意思做就對了』」,「(所以妳總合起來有這幾個因素在裡面?)對」,「(照妳這樣說起來,單憑陳勇全他在帶妳跟黃國祥到KTV,做一些可能他有毆打黃國祥,對他說了一些話,也可能講了一些話讓妳心裡產生恐懼,可是他把妳帶回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妳當時還並不是很願意完全去配合陳文庸對妳的要求,是不是這樣子?)對」,「(妳還是想說能拒絕還是拒絕,並沒有完全要服從陳文庸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對」,「(請問妳經過這段陣仗之後,妳沒有問黃國祥到底怎麼回事?)他沒有跟我講具體的事情,但他有承諾我說他會幫我把本票拿回來,他跟陳文庸的事情,他也是沒有解釋清楚」,「(妳有沒有問過黃國祥,為什麼陳文庸一直講說黃國祥欠他的錢,到底有沒有這回事?)我有問他,但是他就是沒有具體的回答我他到底跟陳文庸是什麼樣的債務關係,就是我問黃國祥,像陳文庸跟陳勇全講的那些話,我去反問黃國祥,就是像陳勇全在KTV包廂講什麼工廠、房子的事情,我就問他『到底什麼房子工廠的事,到底是怎麼樣』,有問他,但是他就講說跟我沒有關係,他就回答說…」,「(他有沒有否認說他根本就沒有什麼工廠、房子的事情而欠陳文庸的錢?)他就也沒有說到底有沒有跟他真的有債務關係,沒有講的很清楚」,「(他有沒有否認說根本沒有這回事,這是他們故意找藉口來坳我的錢的,有沒有這樣講?)他沒有這樣講」,有沒有跟妳講說他要跟陳文庸要合夥投資做生意的事?)我都完全不知道」,「(有沒有跟妳講?)都沒有,就是事後回來的時候,其實公司的事是他【陳文庸】告我詐欺的時候,我才知道他們當初有要開公司的事情,在95年我簽完本票,我事後不知道」,「(切結書不是妳抄的嗎?)對,切結書是我抄的,但其實這個切結書是我跟陳文庸開始有官司的時候,我才去把它拿出來看,我根本就沒有去注意看切結書裡面的內容,在寫的時候有看,但因為當時他受傷,我也精疲力盡,因為我從凌晨2點多到隔天已經是8號凌晨,我整個人也很累,當時在車上是有先問他,但是他不講,因為可能是他朋友吳承宏在車上,所以他不想講,然後回來的時候我想說他會跟我講,他也是沒有講,因為他想說都很累了先休息,他就一直保證說他一定會處理好,就這樣子」,「(他說會處理好,是跟妳保證他會怎樣處理好?)他就是跟我說他會把本票拿回來」,「(妳跟黃國祥交往期間,他到底在做什麼工作或是做什麼生意,妳瞭解嗎?)我跟他住在外面的時候,我不了解,我不知道他是做什麼,但我知道他常常往北部跑,因為我有看他和欣客運的收據單子,我有問他『你到底在做什麼』,他就是…」,「(這件事情過了之後,黃國祥說他會保證幫妳把這個本票拿回來,會處理這個事情,那後來呢?)後來黃國祥有去找陳文庸他們,我都是用電話跟黃國祥聯絡,因為事後我就都沒有再看到他了」,「(妳所謂事後都沒有再看到他,是說事發完畢回到臺中之後,然後1、2天他就不見了嗎?)黃國祥就是直接上來找他們之後,我都是只有用電話跟他聯絡,他就都沒有再回到臺中的住處」,「(再上來找陳文庸處理這個事情嗎?)我認為他有處理,因為陳文庸有我的電話,陳文庸也有留他的電話給我,我之後找不到黃國祥的時候,我有打電話給陳文庸說『為什麼黃國祥不見了』,陳文庸說他也在找黃國祥」,「(當妳還跟黃國祥有聯絡這段期間,黃國祥有沒有跟妳講說有關妳所簽的本票,他找陳文庸處理的情形,處理的怎麼樣他有沒有告訴妳?)我有一直問他,他就一直說有在處理,就一直敷衍我」,「(後來妳聯絡不到黃國祥,陳文庸有跟妳聯絡,他說他也要找黃國祥也找不到?)對」,「(都找不到了嗎?)對,因為我電話也一直都沒有換,想說看黃國祥會不會自己打電話跟我聯絡,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妳剛剛有講說曾有良在陳文庸面前是一個嘴臉,當陳文庸不在的時候又是另外一付嘴臉,而且變得很客氣,能不能請妳說明一下,當陳文庸在的時候,曾有良他的態度是怎麼樣?)就是跟他們小弟態度是一樣的,就是一付好像他們都是老大這樣子,就完全都是站在他們那邊的」,「(他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讓妳看得出來他是站在那一邊嗎,然後跟陳文庸不在的時候,態度是完全不一樣的,是什麼樣的情形?)因為當時我們第一次進去鐵皮屋,他就是一直坐著而已,就是坐在那邊看著事情在發生,然後就是我們在簽本票之前,他就跟黃國祥有交談」,「(所以妳剛剛講說陳文庸在的時候,他是1個樣子;陳文庸不在的時候,他是1個樣子很客氣,但是妳並沒有說陳文庸在的時候他的態度是多麼的囂張、多麼的跋扈、多麼的兇惡或是多麼的毒,妳只說他就站在那邊看著事情的發展,看的出來他有什麼態度嗎?)他就是跟他們是一夥的,當時我就認為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然後後來就是…」,「(除了妳第1次到鐵皮屋的時候妳看到的曾有良,他除了坐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之外,他還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嗎?)他沒有什麼言行舉止,我就認為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不要認為,妳的觀察、妳看到的?)我的觀察就是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我就覺得只有我1個不認識他們,他們都…」,「(曾有良就坐在那邊看著整個事情的發展,這個單純事實的情況,妳為何會評斷說曾有良跟陳文庸是一夥的?按照妳的說法,他就站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嘛,他就在那邊隔山觀虎鬥看熱鬧,也有可能,妳怎麼認為說坐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就認為說他跟陳文庸是一夥的,總是有一些其他不同的情形,讓妳認為他們是一夥的,有什麼情況?)他們交談,我又聽不太清楚他們到底在談什麼,他們就是有交談,我就認為他們是一夥的」,從和欣客運中壢站來接妳的時候,那其他
3個人我認不出來,我只知道駕駛的那個人體型蠻胖的,那
3人有沒有黃顗澄我不確定他們是不是,因為我下車的時候我是頭低低的,我怎麼知道他們下車誰是誰,車上因為當時天色暗,我也看不清楚,是進去之後有燈光我才看的清楚,就是載我的我不知道有沒有這些被告,我只知道開車載我的【駕駛】,我認為應該不是這些人,因為他體積算蠻大的,我印象中,因為坐後面【黃國祥左右2邊的人】就看不清楚嘛,下車進鐵皮屋,沒有人押著我,就是我跟著黃國祥後面,有2個人架著黃國祥,我們進去的時候,是蠻多人跟著我們一起走,我的後面也有跟著人,我是進鐵皮屋之後就有看到曾有良跟黃顗澄,在鐵皮屋,林昌立也在,現場就是一些小弟,陳勇全是在天亮之後,要從鐵皮屋帶到KTV酒店時,我對他的印象是在KTV的酒店,從鐵皮屋載我過去時,陳勇全有載我過去,因為他就是坐我旁邊,可是當時第一次進去的時候,我對他沒有印象,他當時有沒有在現場我是沒有什麼印象,「(第1次進鐵皮屋在等候陳文庸的期間,除了林昌立有拿塑膠椅打黃國祥之外,其餘等候期間你們在幹嘛,就是在講債務的問題嗎?)沒有,那時候沒有講到,林昌立和曾有良有跟我講說黃國祥不只欠陳文庸錢還有欠他們那些人錢,包括曾有良還有林昌立那些人」,繆宜如甩黃國祥的巴掌時,是他們講到甚麼事,繆宜如就很生氣,因為有人架著黃國祥,然後她就跟黃國祥說「黃國祥你把眼鏡拿下來」,他就把眼鏡拿下來,然後就讓她甩巴掌這樣,這個時候,曾有良、黃顗澄、林昌立都還在,全部的人都還在現場,陳文庸從我的皮包拿出我的健保卡時,他就是說要去查我的資料,因為我的健保卡上面不是有身分證嘛,他就是要查,我不知道他要查什麼資料,他就是跟我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他可能是要查我的戶籍地之類的,我事後在想說他會做這個動作,就是要確定我的資料是不是正確,他拿我的健保卡是要去查詢確實資料,所以他跟我講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我的皮包跟手機進去時就已經先被拿走,我進去的時候就有人跟我講說手機要先關機,他們就整個皮包拿走,他回來只有跟我講說有查到我的資料跟黃國祥的資料,他就是進去拿了我的健保卡時,說如果我沒有要幫黃國祥還清債務,做他的保證人,我就是會變成他的陪葬品,他在拿健保卡時候就講了這句話,他開始就說黃國祥有欠他錢,因為現在黃國祥還不出錢,要找1個保證人來幫他還錢,意思就是說我是黃國祥的替死鬼,陳文庸就說「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陳文庸他是沒有講說限制我的自由,可是看當時的狀況他就是限制我的自由,因為當時我有跟黃國祥講說「你應該是要聯絡你家人」,他們也有去打電話,黃國祥有跟他講家裡的電話,但是好像聯絡不到人,我就有試圖想說其實是黃國祥的事情,你【陳文庸】應該是找他的家人而不是找我,我也有跟陳文庸講過這些話,跟我講說我會成為陪葬品這句話,他拿健保卡查了資料回來之後也有講,就是他拿到健保卡要出去的時候也有講,他已經跟我講黃國祥欠他錢的一些事情,讓我害怕,說如果我沒有要想辦法還錢的話,我就會是黃國祥的陪葬品,然後拿健保卡去查資料回來之後也有再講,有,他有講過類似的話,但是不一定是同1句話,他一開始就是講說我沒有要處理的話是黃國祥的陪葬品,但是回來之後他就是類似講說恐嚇我,沒有要處理就是會跟黃國祥一起死就是類似這些話,我有跟陳文庸建議說找黃國祥的家人來,開始黃國祥有講1個電話號碼,他們小弟就有出去打電話但我不知道電話是沒有人接、還是不通、還是沒有在用的,我就認為說黃國祥是隨便講一個電話號碼出來,他們去打電話之後沒有消息,後來陳文庸就講說「反正沒有關係,你們如果想要有人來也沒關係,反正都沒有人要處理,就來
1個就死1個」這是在他查資料之前講的,查資料之後回來後,就是我跟繆宜如還是有談到債務的問題,我們吃完宵夜之後,情緒比較緩和的時候,繆宜如把我帶去房間跟我談,也是有談到債務的問題,但他還是有再講說「妳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找人來的話來1個死1個」,他就是都一直有在講,我不知道,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他是大哥還是怎麼樣,我覺得他就是要刺激我、就是要讓我害怕,他是對我講不是對黃國祥講,找黃國祥的家人來,來1個死1個,這他都是對我講的,不是對黃國祥講,所以我就說他就是可能要刺激我、就是要讓我害怕,當陳文庸跟繆宜如拿妳的健保卡出去要查資料時,只有陳文庸跟繆宜如出去,其他的人都在,就是陳文庸跟繆宜如出去,我跟黃國祥2個人就坐在沙發,是黃國祥被銬著,那時候我還沒被銬著,我是被帶進去房間才銬著,還有其他小弟在,沒有對我怎樣,只是他們在那邊聊天,可是我想去問黃國祥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我有想要離開,我沒有跟也們講我想要離開,我想去跟黃國祥講話,但我沒有辦法跟他講話,我雖然坐在旁邊,他們就是不要我跟他交談,就阻止我不要跟黃國祥交談,「(【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245頁】按照妳在偵查中所講的情況來看,陳文庸講說『「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然後妳有跟陳文庸說『可以找黃國祥的家人來』,但是陳文庸說『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個就死1個』,這些都是在陳文庸跟繆宜如拿了妳的健保卡去查資料回來之後所發生的事情,之前似乎沒有,妳剛講說前後都有,能不能請妳確認1遍,到底是前後都有,還是只有查資料回來才有?)對」,「(這次講的對嗎?)對」,「(妳剛剛講說後來就是妳被帶到房間去,然後繆宜如跟妳談,從那個時候開始妳就一直待在那個房間裡面,一直到天亮要把妳帶到KTV酒店才走出房間嗎?)對」,「(所以黃顗澄、曾有良什麼時候離開的,妳也不知道?)我在房間有一直聽到外面客廳有人講話的聲音」,但是哪些人的聲音我不知道,因為只有聽到一些人講話的聲音,但是不知道是誰在講話的聲音,講話的內容什麼都不知道,「(從妳被帶進鐵皮屋開始,一直到妳被帶進房間由繆宜如跟妳談債務問題的這1剎那為止,在有沙發的客廳這段期間,在場的林昌立有動手打,那黃顗澄跟曾有良在做什麼事?)我知道曾有良是坐著,有一些人是站著」,他們就是在講債務的問題,他們等於就是對著我跟黃國祥講說,黃國祥有欠哪些人錢,可能就曾有良他有講,講說「他有欠我錢」什麼的,曾有良除了講說黃國祥有欠哪些人錢之外,並沒有跟黃國祥講說你今天最好乖乖的配合,趕快把錢還清楚,也沒有說叫我把錢給還清楚,或是請我好好的配合把錢弄清楚,曾有良就只是跟妳講說黃國祥有欠哪些人錢,黃顗澄他們都是在旁邊,但他沒有對黃國祥做什麼事或講什麼話,在酒店那邊,有動手打黃國祥的,就是陳勇全跟王銘富2個人王銘富他有當著我的面打,就是打一下子的時候,陳勇全就把我帶到另1個包廂去,由1個小弟看管我,之後我就有聽到黃國祥所在的那個休息室有傳來哀號聲,我有看到陳勇全跟王銘富打黃國祥時,陳勇全打他是徒手,是用手、用腳踹,王銘富當時我看到的時候是用手K他,然後我回來的時候就發現地上有1個…就是後來我又被帶回那個休息室,有帶回去一下子,因為黃國祥的腳突然就流血不止,我就有看到1個傷口,我有把他的褲子翻起來看,黃國祥事後有跟我講是陳勇全用釘有釘子的木板打他,陳勇全講說「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然後又講說「洞已經挖好了」,這是他對著我們2個一起講的,都是一些恐嚇的話,除了他剛剛講的那個人被埋掉了、洞挖好了,其他是比較針對黃國祥的部分,就是說他欠錢、然後他跑掉什麼的話這樣,「(有沒有講說活不過明天?)有,陳勇全也有講」,「(講什麼?)他就對我們講說,可能我們明天的太陽也看不見」,「(從陳文庸跟妳講說如果妳不處理債務,妳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黃國祥的家人來1個會死1個、接著陳勇全跟你們講說搞不好看不到明天的太陽、之前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你們的洞都已經挖好了,妳聽到這些話,妳是無所謂呢還是很害怕?)我那時候就已經崩潰,因為他也是
1邊講1邊打黃國祥」,「(妳聽到這些話會不會很害怕?)會,很怕」,黃國祥被打我更怕,因為就是…「(妳是怕什麼,人家打黃國祥又不是打妳?)我也怕他會打我,因為我們兩個是被銬在一起的」,「(妳怕妳會遭遇到跟黃國祥一樣悲慘的命運被打的那麼慘,妳當時是這樣想嗎?)有,而且他又講那些話讓我更害怕」,之後再回鐵皮屋的時候,黃顗澄不在,我進去的時候,就是只有大頭那個小弟在那邊,林昌立就扶黃國祥,跟陳勇全,陳勇全應該是一下子就走了,然後就有等待一些時間,他們可能就是有去外面買一些東西進來吃,有買一些藥品要給黃國祥使用,因為他受傷,然後曾有良跟他2個小弟有進來,曾有良來的時候陳文庸還沒有來,曾有良用很客氣地態度跟黃國祥講話時,我沒有聽到他跟黃國祥講什麼事情,他們講的事情我完全不懂,而且他的2個小弟也很客氣地幫黃國祥處理傷口,然後…「(?那黃國祥跟妳講說要配合陳文庸的要求,不然你們兩個都別想離開,這個是又回到鐵皮屋在等候陳文庸的期間嗎)對,那是回到鐵皮屋的時候,陳文庸已經在旁邊擬切結書的時候,黃國祥跟我講的」,「(回到鐵皮屋時,曾有良、曾有良
2個小弟、林昌立,還有陳文庸,那對方除了這些人之外,還有其他的人嗎?)沒有其他人,就是還有大頭」,就這些,沒有其他小弟了,「(在整個過程當中,有人亮槍嗎?)我沒有看到有人亮槍,是我有看到,他們沒有拿出來,我不知道是誰拿的」,我是在鐵皮屋裡面看到的,那個他戴在身上,沒有亮出來,就是在我第1次進去的時候,後來那位帶槍的人有沒有再出現,這我沒有注意到,那東西是很像是槍,被拉進房間之後一直到我被釋放時為止這段期間我沒有再看到,「(陳文庸要妳簽本票,妳表示不簽,他有沒有跟妳講說妳不簽的話妳會怎麼樣?)他沒有跟我說我會怎樣,他是在哄騙我說『我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其實是要簽字黃國祥去幫我解決債務問題』,他說只要黃國祥誠意夠的話,只要工廠的先處理好,他就可以先全部的本票先還給我,他不是恐嚇,他當時沒有講恐嚇的話,他就是哄騙我說妳先…」,「(他就是什麼時候提出要求妳簽本票跟簽切結書的事?)就是回鐵皮屋的時候」,「(剛開始只是要妳處理債務,是要怎麼處理並沒有講,是否如此?)對」,「(所以妳第
2趟回到鐵皮屋,陳文庸來就要妳簽本票跟簽切結書,妳認為他用哄騙的方式並沒有恐嚇妳?)沒有恐嚇我」,「(【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號卷第248頁】妳在偵查中講說,『我不是自願要簽本票的,是因為陳文庸跟我說,如果我不簽本票的話,我和黃國祥沒辦法離開鐵皮屋』,還有陳文庸說『就算妳沒有簽本票的話,妳的家裡不會出事嗎』,好像是說陳文庸有恐嚇妳?)有,他有講過這些話」,「(在什麼時候講的?)就是在我要簽本票之前講的」,「(就是在妳第2次再回鐵皮屋,陳文庸要妳簽本票跟切結書的時候講的?)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恐嚇的意思,他就是哄騙我、要讓我害怕,我也是怕家裡會出事,因為我已經有…」,「(妳不簽就沒辦法離開,妳不認為這是對妳恐嚇的話嗎?)現在認為他是在恐嚇我沒錯,但我當時認為他是在哄騙,因為他的態度…」,「(不簽本票妳家人就不會出事嗎,這不是恐嚇妳的話嗎?)對,他是恐嚇,因為當時他的態度比較和顏悅色,不是像我第1次進去的時候」,「(妳剛剛講到說妳會簽本票,1方面也是害怕陳勇全所講的話會成真,妳當時想說有誰會把陳勇全所講的話實現?)就是陳文庸」,「(陳勇全呢?妳會認為他有沒有可能這樣做?)我認為他也會這樣做,因為當時的情形就是非常的…」,「(那林昌立呢?)我也認為他會」,「(妳為什麼會認為陳文庸、陳勇全、林昌立都會這樣做?)因為他們可能認為我跟黃國祥是一夥的,他們有講到說…」,「(當時妳認為陳文庸、林昌立、陳勇全是什麼關係?)我認為他們就是一夥,我不知道他們是所謂的朋友關係,還是…」,「(妳所謂一夥的是大家是同輩,還是有老大、老二、小弟?)他們都叫陳文庸大哥,我就認為他們是一夥的,「(妳有認為曾有良也會這樣做嗎?)我不知道他會不會這樣做」,「(妳現在擔心說陳文庸會讓陳勇全恐嚇的話實現,妳也擔心林昌立有這個可能、妳也擔心陳勇全,那妳有擔心曾有良會這樣做嗎?)我是擔心陳文庸,但我那時候沒有跟曾有良接觸到,曾有良也沒有跟我講恐嚇的話,跟我講恐嚇的話的就是陳文庸、繆宜如、陳勇全,林昌立是當我的面打黃國祥」,「(陳勇全有沒有跟妳恐嚇說『妳沒有幫黃國祥處理就是黃國祥的陪葬品』這句話?)」,「(有人對妳說過『如果敢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不會是我先死』嗎?)對,陳文庸講的」,「(陳文庸是在哪個階段跟妳講的?)他好像是簽完本票之後講的,好像就是警告我,他認為說黃國祥有能力可以把他的債務處理好,他說我也沒有必要去報警」,「(第1次到鐵皮屋,在等候陳文庸來到之前,妳剛剛講說曾有良、黃顗澄、林昌立還有一些小弟在有沙發的客廳聊天,妳有聽到他們在聊些什麼事嗎?)有人就不知道問誰,他們講的內容是講說黃國祥是怎麼被找到的內容,因為12月4日的時候我還聯絡的到他,5日的時候我就聯絡不到他,因為那天是7日凌晨,他們是說前2天好像在臺北某大樓的樓下發現黃國祥的,其他就是有去問黃國祥說他到底是怎麼騙的」,「(意思是說從他們講的話,妳就知道原來黃國祥不是6日被找到的,是之前就被找到的?)對」,「(【提示同上偵查卷第247、248頁】妳剛剛是講說從KTV酒店再載回鐵皮屋的時候,當時只有1個大頭在,妳說林昌立跟陳勇全把妳載回來,陳勇全就先走了,林昌立還在,之後曾有良就帶著他的2個小弟過來,很客氣的跟黃國祥說話,之後陳文庸才過來。但是妳在偵查中怎麼會講說到鐵皮屋的時候,你們就進去等陳文庸過來,然後沒有過多久陳文庸
1個人來,他手上拿著妳的皮包,之後陳文庸才又離開好像去拿一些忘記的東西,再回來之後就拿1張A4的紙在寫,後來妳才知道這是要給妳抄寫的切結書,在陳文庸離開的這段期間,曾有良有帶2名很年輕的小弟進來,曾有良跟黃國祥講話,但講話客氣,連曾有良的兩個小弟都尊稱黃國祥為大頭哥,妳之前是講說妳到的時候,是陳文庸來了把手機還給妳然後他又離開,然後曾有良才過來,之後陳文庸才又回來而且帶著A4的紙,哪1個才對?)像我偵訊中講的,陳文庸是來的時候是先還我皮包沒有錯,我有把我手機打開,我有發現很多未接來電,找我的電話,然後他就離開,我不知道他離開是去哪裡,然後曾有良他們進來」,「(拿到手機的時候有打電話嗎?)有」,「(那時候可以打電話嗎?)我陳文庸還沒有離開的時候,我先手機打開,他還沒還我皮包之前,我有先拿陳文庸的電話打給我弟弟,因為他那時候還沒還我電話之前…,我搞混了,是陳文庸他先進來的時候,我跟陳文庸說因為我今天要上班,我想說公司的人應該會打電話給我還有我的家人,因為如果找不到我應該會打我緊家聯絡人的電話,我們公司打到我家是找到我弟,所以我是用陳文庸的電話打電話給我弟弟的,後來他是出去回來之後才拿皮包還我,然後我才用我的電話…」,「(妳在什麼時候拿陳文庸的電話打?)就是他先進來的時候,我先跟他借電話說我可不可以打電話給我的家人,就是要跟我的家人說我沒有事情,因為我手機一直保持關機狀態,他們可能找不到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發生什麼意外」,「(所以妳是說又回到鐵皮屋,陳文庸來的時候妳先跟他借電話嗎?)對,我先跟他借電話」,我是先打給我公司,就是用他的電話,還有打給我弟弟,我有跟他說我在桃園,我弟就說「妳有什麼事嗎」,我就說「沒事」,因為其實我要去中壢的時候,我就有跟我弟說我要去中壢找黃國祥,就是7日凌晨的時候,我在電話中沒有跟弟弟講說目前看到的狀況嗎,我不敢講,我當時是馬上跟他講說我沒有事情,讓他可以聯絡的到我,因為陳文庸在旁邊,我只是說跟他報平安讓他放心而已,「(沒有跟他講說萬一妳有怎麼樣的話,要他做什麼樣的相應處理方式?)其實我那時候有跟我弟講,不過不是在鐵皮屋的時候,就是還沒有到中壢的時候,我有跟我弟弟講我要去中壢找黃國祥,可是我覺得很奇怪不知道黃國祥為什麼要叫我去中壢找他,我自己很懷疑不知道他到底是什麼事情,我有跟我弟說」,「(在妳被關在鐵皮屋,而能夠拿到電話打電話給妳弟弟的時候,妳到底在電話中跟妳弟弟講了什麼事?)我就說我人在桃園,我就跟他說我現在沒事」就是請他放心,我打電話時陳文庸在現場,「(【提示他字1372號卷第34頁】按照妳的說法,妳只是跟妳弟弟報平安,不要讓他擔心,而且妳說按照妳當時的處境,妳也不可能跟他講什麼事情,可是妳弟弟怎麼作證講說『在95年12月7日晚上7點鄭琇琪公司的人電話給我,說我姐姐為什麼沒有去上班,之後有1通來電,我不認識的電話打來,是琪打給我的,說她現在在桃園中壢,如果她2、3天後沒有回來的話就請我報警,然後她講很快就掛斷了』,怎麼會講這個?按照他的說法應該是說妳請他報警,就是有出事?)我是在坐和欣客運車上有打給我弟弟,跟他說我要去桃園中壢…」,「(他作證是說妳12月7日公司打電話給他說妳沒去上班,12月7日妳沒去上班之後妳才打電話給妳弟弟的嘛,妳弟弟怎麼會這樣講,妳還跟他講說如果妳2、3天沒回家就叫他去報警?)他誤會我的意思,當時那個檢察官有再問我,我有跟檢察官說我是在坐和欣客運還沒到中壢的時候,我跟他說我去桃園如果2、3天都聯絡不到我、手機一直沒開機的話,你才去報警,我是這樣跟我弟說的」,「(但是妳當時坐和欣客運是要到桃園找黃國祥,為什麼會跟妳弟說萬一聯絡不到妳?)因為我覺得黃國祥講的話很不單純,是因為12月6日的時候我有一直打電話給黃國祥,有聯絡到他,但他電話中都沒有跟我講話,就是電話有通,可能10幾秒、20幾秒一直都沒有人講話,12月6日打很多通一直都是這樣,到12月6日晚上11點多」,林昌立到我簽本票時都還在現場等語(本訴卷第四卷第145頁背面至第185頁),依證人鄭育琪經本院審判期日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及本院補充訊問後,其所述情節甚為鉅巨細靡遺,竟幾無何等前後出入或有矛盾及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認其所述之95年12月5日起,其已與黃國祥完全失去聯繫,於同年月6日晚間,其接到黃國祥來電,黃國祥要求其搭乘和欣客運前來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其詢問黃國祥何故,黃國祥稱與他人有糾紛並請其攜帶數千元,其但覺有異,搭乘和欣客運時預先打電話聯絡其弟交代:「如果我2、3天後沒有回家就去報警」等語,約於凌晨2時許,行抵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下車,等待約莫半小時許,經黃國祥打電話詢問其所著外套及衣服顏色,有車前來搭載其前往民族路鐵皮屋,其乘副駕駛座,瞥見車後座黃國祥經以黑布蓋頭,左右2邊各遭1人架住,下車其見得黃國祥手遭反銬,進入鐵皮屋時目擊有林昌立、曾有良、黃顗澄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數人,其中1人將疑似槍枝之物插於腰間,有某名小弟前來命其將手機關機並將其所攜皮包取走,惟等待陳文庸及繆宜如到場過程中,在場小弟有在其面前指稱黃國祥之不是,有質問黃國祥如何對陳文庸詐欺取財,有聊天提及2日前在臺北某處大樓尋獲黃國祥之經過,其始推知黃國祥稍早當已遭私行拘禁,斯時黃國祥頭、臉及手部已可見有多處瘀傷,稍時陳文庸及繆宜如到達民族路鐵皮屋,繆宜如當眾甩打黃國祥巴掌,林昌立有取塑膠椅子朝黃國祥背部狠摔,登時塑膠椅破碎飛散,黃國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其則跪地請求林昌立不要再打,陳文庸對其表示:「黃國祥欠我很多錢」、「跟我有債務問題」、「現在他還不出錢來需要找個保證人來幫他還」、「妳要怎麼處理」、「聽說有房子過到妳媽名下」,惟其解釋稱:「錢是黃國祥欠你的」、「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的,沒有過戶的問題」,陳文庸即有撂下狠話:「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期間有經黃國祥提供另支親友電話號碼經小弟撥打仍無人接聽,陳文庸甚為不滿,即放話稱:「反正沒有關係,你們如果想要有人來也沒關係,反正都沒有人要處理,就來1個就死1個」,並陳文庸在其皮包內翻出其健保卡並撥打電話,向其稱:「我去找所長泡茶」,偕同繆宜如離開鐵皮屋約2小時許,眾人等待陳文庸查詢其及黃國祥資料過程中,其欲與黃國祥交談然因遭禁止而不能,曾有良、黃顗澄並未離去,陳文庸及繆宜如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時已有酒氣,繆宜如復打黃國祥巴掌,陳文庸則對其稱:「有查到妳跟黃國祥資料」,資料「沒有問題」,提供宵夜供其及黃國祥食用,緩和彼等情緒,然仍不時向其強調:「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經其提議可找黃國祥前來處理,惟陳文庸仍稱:「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個就死1個」等語,食畢,其經囑遭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繆宜如指稱黃國祥有騙錢,詢問其有關黃國祥對陳文庸詐欺所得金錢流向,並談及黃國祥之債務問題,及其仍不同意為黃國祥清償債務並向繆宜如解釋道:「我不是你們的債務人,也不是我欠你們錢,我不知道怎麼辦」,眾人將黃國祥帶進該鐵皮屋小房間內,將其及黃國祥及均銬住,令彼等休息,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小弟等人隨時進入房間內把守並注意其等動向,俾免兔脫,及至翌(7)日上午某時許,林昌立及陳勇全推由林昌立駕駛,陳勇全在後座看守其及黃國祥,副駕駛座則無人乘坐,仍將其及黃國祥銬住,陳勇全將其頭部壓低,帶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濃情密意酒店,其由林昌立在旁攙扶下低頭進入濃情密意酒店休息室內,陳勇全將其近視眼鏡摘下,持續逼問黃國祥有關錢及工廠等債務問題,質問黃國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黃國祥,邊逼問黃國祥邊毆打多時,恐嚇稱:「你明天太陽看不看得到很難講」,又接聽某不詳來電稱:「洞已經挖好啦」,其與黃國祥遭同銬住,因黃國祥遭毆打並感覺害怕而不斷哭泣,陳勇全仍詳細盤問其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並邊打邊談黃國祥如何處理與陳文庸間債務問題,嗣王銘富亦抵達濃情密意酒店並亦徒手參與毆打,其情緒崩潰懇求陳勇全不要再打,惟遭陳勇全帶至另間休息室,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惟身形相像於徐泰祥之某名小弟看守,並經關門,仍不時耳聞傳來黃國祥哀號聲音,其後其又經帶返黃國祥所在休息室,見黃國祥腿部腫起又傷口不斷冒血,再經陳勇全、林昌立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內等待,陳勇全又先行離去,及至陳文庸到達民族路鐵皮屋,另曾有良帶同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小弟亦至民族路鐵皮屋,曾有良與黃國祥交談口吻甚為客氣,所帶同小弟亦尊稱黃國祥為「大頭哥」,陳文庸著手草擬切結書內容,黃國祥向其稱:「等一下如果陳文庸想要妳做什麼,妳就照著他的意思」、「這樣我們才有辦法離開」,其對當場形勢之想法與黃國祥相同,陳文庸擬畢,命其簽發切結書及本票,其解釋稱:「那是你跟黃國祥間的問題,不是要我來簽的」,陳文庸仍稱:「黃國祥簽沒有用」,語帶哄騙既稱:「我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其實是要黃國祥解決債務問題,只要黃國祥誠意夠,工廠的事處理好,我就可以將全部的本票還給妳」,又稱:「妳不簽本票的話是根本沒有辦法跟黃國祥離開這裡的」、「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就不會出事嗎」,軟硬兼施,其已不能堅守立場,遂依照陳文庸指示,在陳文庸、林昌立、曾有良及其他小弟在場目擊下,其將陳文庸擬作切結書謄寫1遍,已知須簽寫本票金額共1,000萬元,簽名後,陳文庸拉其手蓋指印,又其簽發金額共1,000萬元之本票9張完事,陳文庸仍稱:「黃國祥有能力處理好債務,妳也沒有必要去報警」,並提醒:「如果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你家人先死」,並監控其打電話回家報平安,嗣吳承宏經通知後將其及黃國祥接走離去,過程陳文庸及繆宜如係經他人以「大哥」、「大嫂」稱呼,其從陳文庸等人互動言行舉止觀察,認定繆宜如、林昌立、陳勇全、曾有良、黃顗澄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均受陳文庸指揮,為一夥人,事後其詢問黃國祥:「到底什麼房子、工廠的事,到底是怎樣」,黃國祥不未否認積欠陳文庸債務之事,惟有向其保證將其所簽發之本票取回等情,可信性極高,應為可採。
⑵徵之證人吳承宏於本訴100年3月9日審判期日證稱:我有
接到黃國祥的電話,接他及鄭育琪回臺中,黃國祥好像打了
2、3次電話給我,最後才確定,那個路我不知道,但我記得他跟我說那是中壢交流道下去之後,順著路下去右轉,他就叫我在那邊停,結果之後又叫我回頭到交流道的另外1邊,在車上,黃國祥及鄭育琪他們有大致上跟我說什麼事情,因為他那時候全身都有傷,就說他被打,他臉部有瘀青,哪裡有流血我現在記不起來,但我知道臉上有傷,衣服破掉,然後有血這樣,「(他在車上有沒有跟你講被打幾次?在什麼時候被打成傷?)好像1、2天」,他有跟我說是被打傷的,「(在偵訊時,檢察官問你說『黃國祥跟他女朋友有沒有講到被押的事』,你回答說『黃國祥有說他被抓去2天了,是後來才叫他女友過去的,黃國祥也說他被釘有釘子的木頭打,黃國祥還有讓我看他的腳,他的腳都紅腫流血、臉也黑青腫,我還聽到黃國祥和他女友對話說好像是 川哥 把黃國祥女友的健保卡扣走還是去查資料,後來好像黃國祥的女友簽本票,所以2個人都一起被放出來』,當時的情形是否如此?)是」,「(當初黃國祥是否有請你載他到我【陳文庸】那邊拿錢、拿資料,拿過幾次?因為黃國祥有幾個人載他,吳承宏是其中之一,曾經載他到我家裡拿錢、拿資料?)好像有,我有知道的狀況應該是1次,好像是去拿支票,支票的金額我沒有看到是多少」,「(在大連街繆宜如的新房子,你載黃國祥直接跟我拿錢,我有算給黃國祥,有沒有這個事?)這個我不知道,我好像沒有看到這個」,「(你載黃國祥的時候,他的傷痕是腳的傷痕流血,還是臉的?臉部是沒有流血,臉部只有瘀青,是否請你講清楚?)我記得像檢察官拿的那個,他是跟我講腳上流血,他說是拿有釘子的木頭打他,臉部的部分我記得瘀青的部分,我應該蠻確定的,他本來有戴眼鏡的,眼鏡也沒有了,我記得臉是腫起來,可是有沒有流血我想不起來,但我知道那時候腫起來瘀青一定有」,「(【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受傷情況是否如同照片所示情形?)身體上我沒有看到,我有看他的臉跟腳,臉跟腳的傷勢情形就如同照片所拍的情形」,「(你剛剛講說有載黃國祥1次到陳文庸那邊去拿支票,你怎麼知道黃國祥是跟陳文庸拿支票?)我有跟他進去房子裡面,可是我看他好像是自己拿的,支票不是要蓋章嗎?我有看到黃國祥好像是自己從櫃子拿,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就是放支票上去然後直接蓋印章,我看到他自己拿然後蓋印章」,我看到的是支票,當時陳文庸有在,但我記得他好像是有1種打支票的日期直接蓋印的,我是知道他有拿那個出來蓋,面額我不知道,黃國祥沒有跟我講說這個支票的用途,他請我載他去陳文庸那邊,也沒跟我說到去找陳文庸做什麼等語(本訴卷第三卷第142頁背面至第145頁),可證其前有搭載黃國祥前往陳文庸住處1次,事發當日接走黃國祥時有見黃國祥全身是傷並有流血、臉部腫起及所著衣服破損,其有聽聞黃國祥及鄭育琪口述黃國祥遭抓走,其後通知鄭育琪到場,黃國祥有遭陳文庸手下毆打,腿部流血因遭帶釘子的木頭毆打,鄭育琪健保卡遭拿走並由鄭育琪簽發本票始得離開之部分經過;及其於偵查時提及:我本來不知道黃國祥被抓走,因為在黃國祥被抓走之前,我曾經開車載黃國祥到三重重陽橋附近,黃國祥下車叫我等他,但我從下午一直等到天黑都沒有看到黃國祥,然後打電話給他也都沒有回應,後來黃國祥說他那1天就是被抓走了。我是當天去新屋交流道下,載黃國祥,才知道那1天黃國祥不見是被抓走,「(為何黃國祥和他女友會被押?)好像是黃國祥的事情,好像是黃國祥拿『川哥』的錢」,「(黃國祥和他女友說被押的事要如何處理?)黃國祥女友好像有問說這件事要怎麼辦,黃國祥好像說他會想辦法」,大概隔了1個禮拜之後,黃國祥有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臺北碰面,我跟他碰面的地方好像是在北市○○○路和承德路上,黃國祥的臉還是黑青的,腳也有綁繃帶,他還有拿藥在塗,當時黃國祥好像一直在接電話,好像是有人一直打電話給他要錢,黃國祥就說叫我帶他去找「 黑哥 」,因為黃國祥跟他女友被押之前1、2個月,黃國祥就有請我當他的司機,但他只有給我1次25,000元,我和黃國祥在線上遊戲認識,我牛肉麵店生意比較不好,黃國祥說他在賣中古車,有1天黃國祥開臺賓士車來提到需要有人幫他開車,我就答應他了,黃國祥會在電話跟我說他要去哪裡,通常我都是載他去桃園,他來桃園大多都是找「川哥」,隔了1、2天,黃國祥打電話給我,說他有放1包東西在車上,要我把那包東西給他,黃國祥跟我約在捷運萬隆站,後來又換到別的捷運站,後來我是在捷運車廂上跟黃國祥碰面,把那包東西交給他,黃國祥說「黑哥」的人帶他要去領錢,但是黃國祥從牆上跳下來爬出來,就把褲子勾破,黃國祥還跟我說他沒有跟對方說我的住處,叫我放心,「(黃國祥是否有提到他在「黑哥」觀音住處細節?)我好像有問黃國祥他有沒有被打,他說沒有,因為他說有『川哥』的關係,別人不敢打他,因為『川哥』比『黑哥』大」等語,感覺黃國祥好像到處在騙人,因為黃國祥跟我說他叫「 陳振豪 」,而且他還給我看過「陳振豪」的身分證,大家好像都是叫他「小陳」,我在警方找我做筆錄之前都不知道他叫黃國祥。而且就我所知黃國祥本來跟「川哥」、「黑哥」都不錯,因為黃國祥很常去「川哥」家,後來為何變這樣我也不知道等語(同上偵卷B第327頁至第330頁),可證於事發前其因線上遊戲與黃國祥結識後,有受黃國祥之託,充任黃國祥司機,搭載黃國祥前往陳文庸住處等地,側面得知黃國祥與陳文庸及曾有良關係均尚佳,事發前其有與黃國祥相約於新北市三重區重陽橋下,惟久候至晚,不見黃國祥依約前來,事發後接走黃國祥始知黃國祥遭抓走一事,聽聞黃國祥所述之黃國祥與陳文庸有債務關係,陳文庸地位高於曾有良,未得陳文庸之首肯允諾,曾有良手下小弟並不敢擅自毆打黃國祥之事實。查黃國祥於事發後既仍有委由吳承宏搭載與曾有良會面,而有利用吳承宏為司機之必要,為免吳承宏確實得悉黃國祥及陳文庸間之往來關係實情心生畏懼,衡情對於吳承宏陳述陳文庸之身分、地位、影響力及事發經過,只有保守以對,惟無虛誇之餘,以免再將其所賸之奧援吳承宏嚇走,是以吳承宏所證前情應屬最為保守之事發情狀,又黃國祥向吳承宏所述前情與鄭育琪所證勾稽相符,堪信屬實。
⑶參照證人繆宜如於本訴100年3月23日審判期日證稱:當初
我就是聽陳文庸講說,他找徵信社的人找到黃國祥,「(【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225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是說陳文庸跟妳說他請臺北的人找到黃國祥,說他花了30萬元找到黃國祥,妳聽到的是否如此?)對,可是他說那個人徵信社的」,曾有良跟陳文庸關係就朋友,是利益關係的朋友吧,好像是這樣,我也不知道,曾有良跟陳文庸之間有沒有誰是屬於比較強勢主導的地位,沒有,我覺得好像沒有,就差不多吧,「(【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10
8頁】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問妳說『妳有沒有聽陳文庸的小弟提起黃國祥』,妳回答說『都沒有,從95年那次放走黃國祥之後』,然後妳還說「陳文庸和他的小弟曾有良都只有叫我攻擊鄭育琪而已,為什麼妳在這裡會稱曾有良是陳文庸的小弟?)因為好像黃國祥的事情就是陳文庸受害的部分比較多,所以曾有良就聽陳文庸看要怎麼把他們損失的要回來,我不知道,我覺得他不像小弟」,「(妳是說陳文庸受害的部分比較多,但妳為何直接稱曾有良是陳文庸的小弟,妳是有觀察到怎樣的情形?)我沒有觀察,我偵查庭的時候,我那時候真的是非常害怕,我不能講不知道,我只要1講不知道檢察官就變很大聲,我不知道所發生的事,就把所知道的前前後後都在一起說」,「(這跟妳稱曾有良為陳文庸小弟是兩回事,妳為何要稱曾有良是陳文庸的小弟,針對這1點,這是妳自己說的話?)我也不知道我當初為什麼會這樣講,我覺得不是」,「(妳現在覺得不是,為何當初會稱曾有良為陳文庸的小弟?)… 沈默 」,「(因為本案發生過程中,曾有良都有聽從陳文庸的指示跟話,是否如此?)也不是聽從,因為他們有一起商量共同有1個認知這樣」,「(那主導權都在誰?)應該陳文庸比較多」,「(因為主導權都在陳文庸,所以妳稱曾有良是陳文庸的小弟?)應該是這樣吧」,「(所以整個事件的決定權都在陳文庸?)大部分」,鄭育琪簽本票的事,我後來才由陳文庸跟我講才知道,陳文庸是說就叫鄭育琪,她願意幫黃國祥承擔,大概就是這樣,內容我也沒有辦法講的很清楚,就是知道她有簽本票要還錢,他是在我大連街的家講的,「(【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
760號卷第106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說隔天天亮8、9點的時候,陳文庸拿鄭育琪的皮包回來給我保管,陳文庸說正在處理鄭育琪簽本票的事,等鄭育琪簽好本票再把鄭育琪的皮包還給鄭育琪,陳文庸一直到當天深夜才來跟我拿回鄭育琪的皮包,陳文庸來拿皮包時有說鄭育琪已經簽好本票了,當時情形是否如同妳偵查時所述?)這些過程都是有,但是時間的部分我是用大概去講的,但過程都是有」,鄭育琪簽切結書的事情,我不知道,「(【提示同上偵卷第
225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說是陳文庸先寫好給鄭育琪抄的,是陳文庸把鄭育琪的皮包交給我的時候,有在我大連街住處家裡寫1份切結書給我看,再讓鄭育琪抄,當時是不是有這樣的事,妳所述是否實在?)其實那時候我真的,他真的沒有抄給我看,是我事後有馬上知道,過很久我有看到那個,然後我當時就是真的被嚇到,把知道的事全部都講在一起這樣」,陳文庸他也不是在大連街寫的,是之後我在陳文庸家時看到的,我不知道是我看到還是我聽到的,我就是知道這件事情,我有跟陳文庸還有陳勇全去中壢分局,林昌立我真的是搞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去,他的部分很模糊,去看鄭育琪是不是也是偽造她的身分,不知道是找哪1位警官,就是我在裡面喝酒,好像那個人有用電腦給陳文庸看螢幕,然後我好像也有看到吧,那個螢幕內容我忘記,可是我知道就是證實鄭育琪還是黃國祥身分,鄭育琪並沒有騙我錢,並沒有鄭育琪,因為事後他們會討論,我問陳文庸是怎麼樣,就知道了,陳文庸就說鄭育琪要承擔,「(【提示同上偵卷第108頁】檢察官問妳的『鄭育琪是否自願簽立本票和切結書』,妳回答說『我覺得她應該不是自願的,因為她怕黃國祥被打受傷,且黃國祥也有求她』妳怎麼感覺?)我不知道,因為黃國祥是鄭育琪的男朋友,黃國祥也受傷蠻嚴重,鄭育琪應該會不忍心,這是我的直覺」,黃國祥有欠我差不多4、50萬元,我去中壢分局就看到警員、聊天、喝酒、吃東西,然後去查黃國祥或是鄭育琪的身分,切結書在陳文庸家裡好像有看到,黃國祥及陳文庸我只知道是透過曾有良介紹認識,我跟陳文庸在一起真正相處大概5年,之後才認識黃國祥,黃國祥也常常在我面前跟陳文庸拿錢、拿支票,我都看到,他跟陳文庸之間是投資關係,就是一直要陳文庸拿錢投資,標的是臺中的1家,做大哥大手機、晶片、零件,還有做胃鏡,我聽陳文庸講說是朋友的公司要承讓,請陳文庸接手換老闆,好像是這種意思,我看過那間工廠,就是在臺中,但是什麼路我忘記了,有2個地方,1個是倉庫,1個是辦公室,負責人好像是姓林的,黃國祥在我的認知好像是大大小小的事務,所有的事情陳文庸都很信任他,全部都給他處理、作主,就我所知現金部分好像聽陳文庸自己講大概是3、400萬,非現金就是支票的部分是黃國祥盜用,包括我的支票黃國祥之前也把它偷去借錢,就是黃國祥拿我的票去借錢,因為我的票都是陳文庸在用的,反正陳文庸他會處理,我也搞不清楚,陳文庸很相信他,所以就讓他自己填,可是填就應該要跟陳文庸告知他填多少錢,但他卻沒有告知陳文庸,就自己填去調錢吧,支票金額我知道好像是
200萬,支票這200萬好像我們有付錢,我不知道,是陳文庸在處理的要問他,就是黃國祥跟地下錢莊換錢還是什麼當鋪的,我知道是這樣,就黃國祥就自己莫名其妙不見,我認識黃國祥差不多1個月而已,就聽說他把公司貸款就跑掉,公司就倒了,「(陳文庸有沒有要曾有良幫忙找到黃國祥來處理他的債務?)有,當然要,是曾有良介紹的」,我聽曾有良說他有被黃國祥欠債,鄭育琪在簽本票時我不在場,95年12月7日凌晨,鄭育琪先到中壢,我是事後才到,當場就是希望他們還錢,來處理,當時我沒有聽到在場人有提議要他們簽本票或切結書的提議,簽本票的事情,就是事後聽陳文庸告訴我的,「(【提示本院100年1月19日審判筆錄】在1月19日交互詰問時,檢察官詢問妳「曾有良是否知道鄭育琪有沒有簽本票」,妳說「照理說應該是知道」,為何妳會這樣推測,是因為曾有良也被騙很多錢,請問這個是妳在當天看到或是聽到人家講,還是事後妳的判斷?)我自己的判斷」,「(【提示98偵字20760號卷第106、107、225頁】?)妳在偵查中回答說妳到鐵皮屋之後,妳打黃國祥1巴掌,之後檢察官問妳說『林昌立和陳勇全如何打黃國祥』,妳回答說『林昌立是徒手拳打腳踢,陳勇全是拿椅子打黃國祥的身體亂打一通,黃國祥被打到跪在地上求饒,說他會還錢,叫林昌立和陳勇全不要再打了』;檢察官問妳『黃國祥和鄭育琪在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遭陳文庸、曾有良、林昌立和陳勇全毆打並限制自由是否屬實』,妳有提到說『在場毆打的是林昌立和陳勇全』;檢察官問妳說『妳到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是否見聞到黃國祥、鄭育琪被毆打的情形』,妳說『鄭育琪沒有被毆打,但是有看到陳勇全下手殘暴,有拿椅子摔黃國祥還亂打一通,但林昌立是用手對黃國祥拳打腳踢,黃國祥就跪地求饒說要還錢』,跟妳之前講的是一樣的,但是妳剛才回答是說妳到那邊的時候並沒有看到黃國祥被打?)我以為【檢察官】妳是說第一時間,後來是有打」,當時我先打黃國祥1巴掌,接著林昌立跟陳勇全都有動手,我知道有用椅子去砸黃國祥,但是誰是誰,誰拳打腳踢,誰拿椅子,現在我不能很確定,因為我當時是喝酒醉的狀況,所以記憶不清,「(前次鄭育琪有到庭作證,她有提到她當天很明確記得是林昌立用椅子去砸黃國祥,對她的證詞有何意見?)沒有」,「(妳現在能否肯定妳當天就是95年12月7日到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看到黃國祥被毆打,到底打他的人是誰,妳能肯定嗎?)到底有多少人打我無法確定,但是林昌立、陳勇全確實是有打黃國祥,其他的人我搞不太清楚」陳勇全有動手毆打黃國祥,他動手之前沒有人吩咐他要修理或毆打黃國祥,「(當時陳文庸是否在場?)我在場他就會在場」,「(就妳當時在場所見聞的過程中,陳文庸有沒有吩咐陳勇全去毆打黃國祥?)沒有」,到中壢分局的過程中,有人提到過黃國祥是通緝犯的事,這是陳文庸先跟我講的,「(在場的人有沒有提及關於黃國祥開支票騙金錢豹小姐這方面的事情?)好像有1點印象,有聽說」,「(妳記得是誰講的?是中壢分局的人講的還是陳文庸這邊的人講的?)不知道,就是陳勇全他們在講的」,我們就是凌晨去中壢分局,之後我就回去鐵皮屋問鄭育琪到底有沒有騙陳文庸的錢,問完鄭育琪之後陳文庸看我喝蠻醉的就帶我先回去了,第2天我完全沒有再返回民族路鐵皮屋,「(妳有沒有印象妳第2天有沒有跟陳文庸碰面?)應該有吧!就是把包包拿去還鄭育琪」,「(陳文庸來妳這邊拿鄭育琪的包包還給鄭育琪時有說什麼話嗎?)沒有什麼重要的話」,「(陳文庸當時有沒有跟你講說這個債務或者事情已經處理好了這方面的話?)應該有」,「(陳文庸有告訴妳他怎麼處理嗎?)我也搞不清楚,反正就隨他處理,我不知道」,「(妳本身有沒有看到過鄭育琪簽名的切結書和本票?)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檢察官來拿走的時候好像比較清楚,前面我也不是很想去知道跟瞭解」,95年12月7日就我跟陳文庸相處的這段時間當中,妳沒有聽到陳文庸去指示陳勇全處理事情,可是後面我有聽說陳勇全把黃國祥和鄭育琪帶到 楊梅 的濃情蜜意酒店毆打的事情,「(【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號卷第
108頁】檢察官問妳說『「妳事後有聽過陳文庸在責罵他的小弟毆打黃國祥』」,妳回答『「是,大概在押走黃國祥之後1、2天,有在延平路的住處聽到陳文庸罵陳勇全他們打黃國祥打的太嚴重了,後面要告黃國祥和鄭育琪會很麻煩』,這部分是否實在?)對,我是說事後,陳文庸有罵陳勇全為什麼要這樣打」,「(當時就你聽聞陳文庸是如何罵陳勇全和林昌立?)沒有必要把人打成這樣,我們就是要把錢要回來而已,為什麼要把人打的這樣子,就是這個意思」,「(當時陳勇全和林昌立他們有回說什麼話嗎?)我也不知道是哪1個人說,就是其中1個,其實那時候我是講林昌立,可是我現在也不知道是不是林昌立說的,就是騙陳文庸的錢他們很看不慣」,我是沒有聽到陳文庸說他有叫陳勇全把黃國祥帶去教訓,95年12月7日我自己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是陳文庸載我,平日徐泰詳如果載陳文庸的話,一定是開徐泰詳的車,之後從鐵皮屋到警察局時,是陳勇全載我們,從鐵皮屋回家時也是陳文庸載我,我在鐵皮屋沒有看到徐泰祥,至於陳文庸的堂弟「大頭」有住在民族路鐵皮屋一段時間他有住在那裡,他是濃情蜜意酒店的廚師,我不知道大頭有沒有濃情蜜意酒店鑰匙,關於鑰匙方面我全部都不知道,到鐵皮屋我沒有聽到陳文庸跟別人說或跟其他人討論要打黃國祥或鄭育琪,他們說要叫他們還錢,簽本票前,我也沒有聽到他們討論過要簽本票,「(妳剛剛講說黃國祥有邀陳文庸去投資臺中的胃鏡或做手機晶片、手機零件的公司,真的有接手這家公司嗎?)有,可是都沒有看到什麼東西,有辦公室而已,倉庫黃國祥他什麼都還沒弄好」,接手後公司負責人登記好像是1個姓林的,我也忘記什麼名字了,公司並沒有在運作,他就是用1個假象給我們看而已,就是有一些樣品,倉庫裡面什麼都還沒進貨,他說要先拿錢,貨不能馬上到,就很多理由,陳文庸一直都很相信他,錢是黃國祥吞走了,因為他沒進貨,黃國祥就帶著我,他看我什麼都不懂、搞不清楚,就一直騙我,我就跟著黃國祥一直等,等看要怎麼樣開始經營這家公司,原本是要陳文庸投資,給黃國祥去負責,但是要我去這家公司上班,他就是一直跟陳文庸請款,說公司要用什麼錢、要多少錢,但是要什麼錢的內容我不知道,他跟陳文庸講,陳文庸就會給他錢,就是說公司要幹嘛幹嘛要用到錢,就要怎樣,一開始經營這家公司要多少錢我不知道,要問陳文庸,我只聽他們講說那個辦公室價值,當初是900萬買下來,被黃國祥貸了870萬跑掉,因為後來公司負責人所有的文件都在黃國祥身上,所以黃國祥就用銀行存摺還是印章什麼的,把那家公司在運作貸款,貸了870萬跑了,這870萬債務就是王銘富負責,因為當初是用王銘富的名字去買的樣子吧,我也不知道,我知道就是陳文庸投資有支票200萬,現金大概3、400萬,王銘富跟陳文庸本來就認識,應該是陳文庸叫他去當人頭的,不過本來也是計畫他以後去那家公司工作,「(按照陳勇全講,王銘富不過是濃情蜜意KTV的1個泊車人員嗎,他怎麼能幫陳文庸負此重任到臺中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我覺得他應該算是打雜務蠻多事情的」,「(所以陳文庸對王銘富還蠻信賴的?)或許是吧」,「(就妳的觀察所瞭解,陳文庸跟王銘富的交情如何?)就我觀察,交情應該是不錯」,「(是否很麻吉?)王銘富蠻尊重陳文庸」,「(王銘富跟陳文庸跟多久了?)我知道的時間應該也很多年」,「(【提示同上偵卷第225頁】妳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是否有看見鄭育琪、黃國祥被打的情形,妳回答說『鄭育琪沒有被毆打,我有看到陳勇全拿椅子打黃國祥亂打一通,林昌立也打…』最後1句話『後來黃國祥叫鄭育琪幫忙處理債務,鄭育琪就說她願意』,就是說鄭育琪簽本票是黃國祥要求鄭育琪替他處理債務這是她願意的,妳說這話是不是妳親眼目睹的,是否實在?)對,但這個不是我親眼看到,是後來聽到陳文庸講說她願意,我沒有親眼目睹,也沒有親耳聽到鄭育琪講」等語(本訴卷第三卷第293頁背面至第314頁),及於偵查時證稱:在場有毆打黃國祥的是林昌立和陳勇全,至於陳文庸、曾有良沒有動手,其實當天我喝的很醉,他們之間的對話我沒有聽得很清楚,但是黃國祥被打的樣子很可怕,所以我記得很清楚,我記得黃國祥當時被打的樣子就是檢察官今天在我家搜索出黃國祥受傷照用的樣子,我還有問陳文庸為何要給黃國祥拍照並放在家裡,陳文庸說這樣才可以證明黃國祥到鐵皮屋的時候就是受傷的樣子,但我去鐵皮屋的時喉黃國祥眼睛有黑青,沒有照片上那麼嚴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00號卷A第307頁),「(你是否有聽過陳文庸的小弟提起黃國祥?)都沒有,從95年那次放走黃國祥之後,陳文庸和他的小弟曾有良都只有一直叫我攻擊鄭綉琪而已」,「(你事後有聽過陳文庸在責罵他的小弟毆打黃國祥?)是,大概在押走黃國祥之後1、2天,有在延平路住處聽到陳文庸罵陳勇全、林昌立說他們打黃國祥打得太嚴重了,後面要告黃國祥和鄭綉琪會很麻煩」等語(同上偵卷第308頁),查黃國祥既積欠陳文庸、曾有良、繆宜如等人債務,為此繆宜如對此甚為圭怒並打黃國祥巴掌,更鄭育琪有為黃國祥之債務簽發切結書及本票,顯然利益相反,繆宜如自無須為不實陳述以利於黃國祥及鄭育琪一方之必要,遑論陳文庸及繆宜如為夫妻,利益共同,既此所述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部分可信性亦高,自得依其述證明鄭育琪並無積欠陳文庸任何債務,惟係黃國祥事前邀集陳文庸投資入主址設臺中某從事胃鏡、手機晶片生產之公司,有1工廠及1辦公室,以王銘富為登記負責人,黃國祥向陳文庸請求支付公司各項營業費用,屢經陳文庸簽發支票金額共200萬元,給付現金共300、400萬元,並黃國祥亦有積欠曾有良債務,其亦有因黃國祥而損失40、50萬元,惟該公司事務係全權由黃國祥負責,黃國祥以該公司名義貸款870萬元後,即失去聯繫,公司未曾對外進貨,即行倒閉,其據陳文庸稱委由尋人業者尋獲黃國祥後,於95年12月7日凌晨時許,其及陳文庸至民族路鐵皮屋,其有打黃國祥巴掌,林昌立及陳勇全均有打黃國祥,並林昌立或陳勇全有1人取塑膠椅子朝黃國祥狠摔,黃國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有稱:「我會還錢」,其印象中之在場者另有曾有良、黃顗澄,陳文庸帶同其及陳勇全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吃宵夜及飲酒談笑,並委由警員查詢鄭育琪及黃國祥資料均成功,知悉黃國祥真因案通緝,風聞黃國祥似有開支票欺騙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其及陳文庸等人旋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由其詢問鄭育琪畢,仍由陳文庸駕車搭載其返回住處,當日晚間陳文庸有前往其住處取走鄭育琪之皮包,並聽聞陳文庸稱:「鄭育琪已經簽好本票了」、「事情已經處理好了」,基於黃國祥受傷嚴重之事實,其判斷鄭育琪當應不忍心黃國祥受毆,必將簽發本票為黃國祥擔保債務,平日王銘富為陳文庸打點濃情密意酒店各項大小事務,與陳文庸往來互動關係密切,對陳文庸甚為尊重,跟隨陳文庸多年,在民族路鐵皮屋期間曾有良亦如同陳文庸之小弟般,聽從陳文庸主導指揮,在民族路鐵皮屋其未聞陳文庸有開口要求林昌立、陳勇全毆打黃國祥之隻字片語,林昌立、陳勇全便先在民族路鐵皮屋出手毆打黃國祥,復帶黃國祥前往濃情密意酒店毆打,再陳文庸令鄭育琪簽寫切結書及本票前,亦不曾與他人討論,其於事發後有見聞陳文庸責備陳勇全、林昌立下手太重,若來日對黃國祥及鄭育琪提起訴訟將會很麻煩,整起事件由陳文庸主導之事實。
⑷參以證人陳勇全於本訴100年3月23日審判期日時亦證稱:
95年12月6日我有去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當時有陳文庸、林昌立、黃國祥、曾有良、黃顗澄,印象大概是這樣,徐泰詳應該有在場,鐵皮屋裡面是林昌立有拿塑膠椅打黃國祥,還有鄭育琪有到場,然後陳文庸就跟鄭育琪拿健保卡,之後就去中壢分局,帶著宵夜過去,在那邊泡茶喝酒,問一些資料之後就回來,回到鐵皮屋之大概差不多是凌晨5點多,然後就回家睡覺,到了第2天不知道是11點多還是1點多,林昌立打電話給我,我才又再去鐵皮屋那邊,然後載黃國祥跟鄭育琪到濃情蜜意去毆打,後面陳文庸打電話來說「你幹嘛把人帶走」,不知道是誰跟陳文庸講,陳文庸就知道我把人帶到濃情蜜意,他說「把人帶回來鐵皮屋」,帶回來之後大概是5至15分鐘左右,因為我也沒有睡飽,在打人過程中,事實上我又有在喝酒,昨天凌晨有喝酒,第2天一樣我到那邊的時候…毆打完之後,陳文庸剛好打電話來,叫我趕快把人帶回來,帶回來大概5至15分鐘,我人就離開回家睡覺,到了晚上大概8、9點左右我又再次返回鐵皮屋的時候,我還有問「怎麼黃國祥跟鄭育琪人不見了」…我跟陳文庸是朋友,是之前作工程時認識的,是朋友的朋友介紹認識,我跟陳文庸有從屬關係,當時應該算大哥小弟關係,就是叫他大哥、大哥這樣子,是在尊稱他,「(【提示98年度偵字20
760號卷第133頁】檢察官問你說你跟陳文庸是怎麼認識的,你說因為你營造廠倒閉,就跟陳文庸走的比較近,後來因為陳文庸你發生事情,人家說你的壞話,陳文庸誤會是你造成的,然後說要跟你開槍輸贏,你覺得陳文庸是我們的老大,縱容別人跟你嗆聲,你就覺得很不爽,是否如此?)那是之後了,是在96年5月那段才是講這1段」,「(你自己講陳文庸誤會是你造成的,既然叫 何茂松 打電話跟我說,只要看到我就開槍要輸贏,然後你覺得陳文庸是你們老大,沒有瞭解狀況就縱容人家來跟你嗆聲?)是」,因為我覺得陳文庸是我們老大,我們那時候走的比較近,就是有一些問題的時候,我們就跟他一起出門去協調事情,那時候他有開濃情蜜意,平常晚上的時候我們都在濃情蜜意泡茶、喝酒,「(陳文庸是老大,有什麼事情要請他協調,那老大有事情呢,你們要怎麼辦?)能幫儘量幫」,去中壢分局有陳文庸、我、林昌立還有繆宜如共4個人1臺車一起去,我們有先去平鎮那邊買羊肉爐還是薑母鴨,買宵夜還有帶酒過去那邊,我的責任就是弄這些東西,還有跟他們喝酒,這個過程是陳文庸有請那個員警,我不知道是哪1位,講實在事隔那麼久,我是事後才知道當時是這位員警,因為我只有見過1次面而已,我的部分是泡茶喝酒,有聽到是去查詢黃國祥,也有聽到黃國祥在臺中金錢豹欺騙女孩子的事情,是陳文庸開口說要查資料,有1個螢幕有叫林昌立去看,他也有說那個螢幕叫陳文庸過去看,他後面才叫林昌立過去看…濃情蜜意酒店就是陳文庸開的,所有管理、決定、處理權都在陳文庸,為什麼去濃情蜜意是因為隔壁那邊有些客運,在那邊打黃國祥的時候,怕引起其他人的注意…我們去濃情密意酒店是林昌立載的,林昌立載我還有黃國祥、鄭育琪1部車,由我還是林昌立聯絡徐泰詳他來開門,因為我們並沒有鑰匙,「(為什麼是聯絡徐泰詳他來開門?)平常那個店的鑰匙是他還有另外1個人才有,我們沒有鑰匙,平常我們去那邊它的門是已經打開的,我們直接進去泡茶、休息」,「(為什麼徐泰詳擁有濃情蜜意的鑰匙?)應該是陳文庸叫徐泰詳保管這個鑰匙吧,可能有時候廠商要進貨,反正就是他有持有」,徐泰詳就過來開了,他好像是有問說「老大知道嗎」,我就說「不知道,你就過來開就對了」,我當時有跟黃國祥和鄭育琪說洞已經挖好了這樣的話…就是純粹嚇他,就是單純地嚇他…在濃情蜜意酒店我打黃國祥有用手、有用腳,因為很氣又有喝酒,所以比較衝動,就拿旁邊有做裝潢的角仔打他,但我不知道上面有鐵釘,我不是蓄意去找有鐵釘的打他,而是我拿起來就直接打他,但我不知道上面有鐵釘,我們在濃情蜜意打完黃國祥之後,又把他帶到帶回去交流道旁邊民族路的鐵皮屋,因為他原本就是在那,只是我要修理黃國祥,我才把他帶到濃情蜜意,修理完就一樣是帶回來,帶回去民族路鐵皮屋應該是下午1點到2點左右,帶回去大概5至10分鐘,因為前1天也沒睡飽,在那邊也有喝酒,就是累了,前1天又熬夜,然後就回家了,我早上大概是10點、11點左右帶去濃情蜜意酒店,我本來是在家裡睡覺,是林昌立打電話來說過來啊,我才起床過去…12月6日傍晚4、5點時,林昌立通知我過去,黃國祥本來就已經上手銬了,我不知道誰銬的,他當時臉就有受傷,我到三本朵翼的工地時他臉已經受傷,手不知道是正銬還是反銬,但我印象中是銬起,在三本朵翼工地時,是林昌立通知我去的,,當時大概是4、
5點好像6點半,天色已經暗了,還是5點半,我到場後沒看到林昌立有打他,連我也沒有打他,我們就移動到下三座屋鐵皮屋那邊,到了那邊的時候,因為我2個小孩在家裡,我就先離開回家弄晚餐給他們,然後又再回去,那時他們已經移到民族路的鐵皮屋,那是我第1次離開…「(你可否將時序再陳述1次?)當天是95年12月6日大概4、5點,林昌立打電話來說『過來啊,過來福利社』,我也不知道什麼情形,我就過去,因為他在電話裡也沒有講什麼事情過來,平常他也會打電話來說『過來啊,過來泡茶』,所以根本不知道,去到那邊的時候就看到黃國祥是被押上手銬,臉上有瘀青,還有衣服上有一些腳印…然後我們就移到下三座屋民權路的鐵皮屋,到那邊的時候大概是6點半左右,因為我家裡還有小孩,我必須回去張羅小孩子的部分,還有洗澡的問題,我就離開了,他們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但是到了10點多11點我老婆下班了,我問林昌立在哪裡,我才返回到民族路鐵皮屋那邊,在那邊的時候,事實上就是等待鄭育琪北上上來…正確時間我不知道,她來了之後林昌立就拿塑膠椅摔黃國祥,繆宜如也有去打黃國祥巴掌,那個時候我也還沒動手,因為我不知道什麼事,總是要去聽,到了後面陳文庸就跟鄭育琪拿健保卡,然後去中壢分局,但不是直接去,是繆宜如先把車開回去,我們有先繞到繆宜如她家去載她,然後再去買宵夜,買完宵夜就去中壢分局,大概到早上4、5點左右,然後事實上也累了,我們回到那的時候他們2個也是在前面那個貨櫃裡面躺著休息了,我就回家睡覺」,陳文庸跟繆宜如應該是一起離開,可是跟我不同臺車,有留林昌立還有另外1個綽號叫大頭的,我忘記確實的時間,我知道是天亮了大概是11點到12點左右,…然後應該是2點左右又再【從濃情密意酒店】帶回來,帶回來之後我就回家了,到了當天應該是9點多我才又再回去,回去的時候已經沒有看到他們了,到警局時大概凌晨2點左右,三本朵翼是陳文庸、林昌立、曾有良、黃顗澄還有我,還有曾有良2個小弟,下三座屋應該也是這些人,到了鐵皮屋大概是晚上10點、11點左右,應該也是這些人,到了2點的時候鄭育琪才上來,我們去分局的時候這些人都還在…我在濃情蜜意酒店的時候,因為是斷斷續續打,整個過程大概是1個小時到1個半小時左右,喝酒下去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不是經歷過這段時間,我的感覺大概是這樣,「(【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卷B第133頁】你現在是說你只有在濃情蜜意動手,但是當初在偵查中你是說在鐵皮屋打人的是你和林昌立?)我指的是整個過程打人的,我看到的,就我知道的是林昌立摔椅子,我是在濃情蜜意打人」,「(在你這麼多次在場的時間裡面,比如說像你案發第1天6點多回家弄飯給小孩子,你回到鐵皮屋都是誰和你聯繫,還是誰要你過來?)林昌立,我跟他聯繫」,「(那在這幾個場景裡面,包括三本朵翼、包括在下三座屋鐵皮屋還有民族路鐵皮屋,你有沒有聽聞有人提議要黃國祥或是他女朋友簽本票或者是簽切結書的事?)沒有」,「(剛剛在檢察官主詰問時,你有提到在鐵皮屋的時候,徐泰詳應該有在場,剛剛邱律師問你的時候,請你回想在下三座鐵皮屋、福利社還有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究竟有誰在場,你也沒有說徐泰詳在場,究竟你指的徐泰詳在場是在哪一個地點、什麼時間?)他都有在場」等語(本院卷第
236頁至第248頁),所述其經營之營造廠倒閉,經人介紹與陳文庸開始接觸,與陳文庸有從屬關係、大哥小弟關係,稱陳文庸「大哥」,於95年12月6日下午4、5時到達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見黃國祥臉部有遭人毆打之傷痕,並遭上手銬,而後其因處理家事離開並未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再行前往民族路鐵皮屋,於95年12月7日凌晨2時許,鄭育琪到達後,繆宜如當眾打黃國祥巴掌,林昌立有取塑膠椅子朝黃國祥背部狠摔,其則未動手,惟陳文庸取得鄭育琪之健保卡後,於凌晨2、3時許、其有陪同陳文庸、繆宜如及林昌立乘車購買羊肉爐或薑母鴨宵夜並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鄭育琪及黃國祥之資料,嗣於凌晨4、5時許彼等返回民族路鐵皮屋,僅見剩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人看守鄭育琪及黃國祥,鄭育琪經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繆宜如詢問鄭育琪有關黃國債務問題,再陳文庸、繆宜如及其離去民族路鐵皮屋時,鐵皮屋內有林昌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人,及於上午10、11時許,其及林昌立將黃國祥帶至濃情密意酒店毆打,由林昌立駕駛,其則看守黃國祥及鄭育琪同乘1車帶至濃情密意酒店,惟其及林昌立均無酒店鑰匙,令徐泰詳攜帶鑰匙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後,其在酒店休息室內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黃國祥,並接聽來電稱:「洞已經挖好啦」,藉此恐嚇黃國祥,又其有以裝潢用木料毆打黃國祥,並王銘富亦有到場參與,嗣其接獲陳文庸來電指示,旋其及林昌立將黃國祥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後,其先行離去等節,要與鄭育琪所證無何出入,亦證鄭育琪證之黃國祥及鄭育琪遭私行拘禁之經過惟屬真正。
⑸參以證人曾有良於本訴100年3月31日審判期日證稱:陳文
庸、林昌立、黃顗澄、黃國祥我都認識,我跟黃顗澄只是前後部車,其實也應該算是我們一起交給陳文庸,我後來晚到,差一下子而已,在三本朵翼時,我有看到被告林昌立,「(林昌立在三本朵翼工地有動手毆打黃國祥嗎?)我們人,黃顗澄走我前面,我們只要進去以後裡面的人就動手了,一進門就動手」,「(我是問誰動手?)應該在場都很多人」,「(你有看到林昌立動手嗎?)應該有」「(林昌立是用什麼打,徒手還是拿什麼東西?)很亂,因為一進去之後,他們人就衝上來,我應該也算有被打到就退到門口去,然後就站在門外,至於拿什麼東西,應該手、腳什麼都有吧」,「(請問你有參與毆打嗎?)我怎麼可能」,「(後來你有一起到民族路的鐵皮屋嗎?)因為我在三本朵翼的時候,那時候我人帶去之後我想怎麼處理方式是這樣,而且我也被【陳文庸的人】打到,所以我也很不高興,就離開出去買治痛藥和感冒藥水吃,好久以後打電話給陳文庸,陳文庸跟我講說人在民族路交流道的鐵皮屋叫我到那邊去」,我去在民族路鐵皮屋時,我只有進去一段時間,因為其實這事情發生,就是說我們交給他,我幾乎是站在門外,但是我有進去一段時間,我有看到繆宜如有打黃國祥1巴掌還是2巴掌,林昌立用塑膠椅打黃國祥我倒是沒有看到,因為我在外面,鄭育琪來隔沒有多久我就走了,我有叫黃顗澄走了,我跟黃顗澄他們一起走,我自己開車,我離開以後就一直到天黑晚上,應該我家人都吃飯了,6點多快7點,我從觀音開車到,那時候陳文庸打電話給我叫我把票子還給他,因為有2張是 劉立平 的,1張是繆宜如的,所以我就送票子上去,我先是到陳文庸他家,然後我打電話給陳文庸問他「你門怎麼沒有開,我送票子來還給你」,結果他跟我講說在交流道然後就到交流道去,到了交流道的時候有1部車停在門口,我距離那部子大概2、3臺車的車身,車上的人我沒注意看,後來就看到黃國祥和鄭育琪剛好走到門口,我送票子回去的時候,看到鄭育琪跟黃國祥剛好從鐵皮屋走出來,還有陳文庸在場,至於簽本票、簽切結書的事我不在,我早就回家,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事後才知道,本來我跟黃顗澄要回家時,陳文庸就跟我講「你是不是有劉立平的票還有繆宜如的票」,當時我真的不太想說,我說「我不知道,要回去看」,他說「那你票子明天拿回來給我」,然後第2天他打電話給我說「你不要睡覺了,票子拿回來給我」,我就送票子上去,那時候已經天黑了,本來我要找黃顗澄幫我送,但黃顗澄電話沒有接,我還一直看黃國祥的腳,我心裡面在想怎麼會滿身都是血,我後來有問陳文庸你們不是處理債務,為什麼把人弄得都是血,他說陳勇全及林昌立帶去打的,我把黃國祥帶過去三本朵翼時,陳文庸還沒有在,我到的時候,裡面已經好幾個人在那邊,「(你說的其他人指的是哪些人?)林昌立、陳勇全、劉立平、邱秋生、徐泰詳,其他忘記了」,「(你剛剛所說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的時候,有很多人出手毆打黃國祥,其中是否有包含陳勇全?)應該是有,有」,「(可是你剛才說在場毆打黃國祥的時候,因為你也有被打到,就被推到門口去,所以那時候你有辦法看清楚裡面發生的情況嗎?)我一進去之後人都坐在那邊,看的很清楚,然後他們站起來打的時候我才被他們擠出來的」…我跟黃顗澄把黃國祥帶到三本朵翼的時候,就已經把黃國祥交給陳文庸跟他的人,到三本朵翼的時候,在那邊發生了不愉快的事情,我就在外面等他們談,後來談了很久,我就去買了止痛藥和感冒藥水吃,吃完之後也吃了飯,因為我回到三本朵翼就沒有人了,然後我就打電話給陳文庸,陳文庸說在民族路的鐵皮屋,我跟黃顗澄還要去民族路的鐵皮屋,是因為他們還沒有叫我走,我把黃國祥帶去三本朵翼那邊,陳文庸叫我交給他們,我帶到的時候,那些人已經在那邊等,接下來就發生打人的事情(本訴卷第三卷第20頁背面至第30頁背面)及於99年6月29日偵查時證稱:「(你把黃國祥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交給陳文庸後,在場有誰動手打黃國祥?)有邱秋生、林昌立,劉立平、陳勇全、陳文庸、徐泰祥好像也在場,繆宜如當時還沒到,我跟黃顗澄、「阿偉」因為帶黃國祥過去所以也在…我印象比較深刻是邱秋生、陳勇全、林昌立都有動手,因為當時一進去就乒乓砰砰的,我自己也嚇一跳,黃國祥被打之後,在場的人就說一些風涼話『很行喔』、『這麼會騙』、『很會跑喔』」等語(同上偵卷B第393頁),查其所證,除就鄭育琪依陳文庸之指示簽發切結書及本票時其在場一節,與鄭育琪所述不符,認以鄭育琪指證為可採者外,亦證稱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族路鐵皮屋等地點黃國祥及稍後抵達之鄭育琪有遭私行拘禁之事實,參考證人黃顗澄於本訴100年3月31日審判期日證稱:我認識曾有良、陳文庸、林昌立、黃國祥,「(依你於99年6月3日訊問筆錄當中,你講到『是曾有良跟我說不如把黃國祥交給四川陳文庸,當天傍晚我打電話給陳文庸,跟陳文庸說我已經找到黃國祥,陳文庸才叫我把黃國祥於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請問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到了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有我,黃國祥、阿偉、小楊,接著陳文庸有跟邱秋生一起過來,到後面人有多少我確實沒有印象,我後來有一起到民族路的鐵皮屋,後面等鄭育琪到了之後,陳文庸有在,林昌立有用塑膠椅打黃國祥,那天鄭育琪到民族路鐵皮屋後沒多久,大概2個小時左右我就回去了,離開鐵皮屋時,我跟阿偉和小楊一起走,然後曾有良自己開1臺車,我們後面就一起離開了,在三本朵翼時曾有良他後面也有到,我有印象在三本朵翼工地時陳文庸跟邱秋生來有動手打,在民族路鐵皮屋時,我有看到繆宜如,我們全都坐在那邊而已,她的部分就是去跟鄭育琪談論債務的問題,因為我們從三本朵翼先離開,再到民權路鐵皮屋,後面再移去民族路的鐵皮屋,當時鄭育琪還沒到,在這過程當中,只有在在三本朵翼那1次,我看到陳文庸打黃國祥,後面就沒,他就用手打…從黃國祥交給陳文庸起算第3天,曾有良有打電話跟我約見面,告訴我好像有簽本票的事,曾有良應該有跟我說簽本票這件事等語(本訴卷第四卷第14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綜合曾有良及黃顗澄所述內容尚屬一致,得以證明於95年12月6日曾有良應陳文庸之要求指示黃顗澄:「將黃國祥交給『四川』」,黃顗澄亦接獲陳文庸指示稱:「把黃國祥帶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旋黃顗澄及綽號「小楊」、「 小偉 」之人共3人帶同黃國祥同乘1車,另曾有良獨乘1車,一同將黃國祥押至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在場之邱秋生、陳勇全、林昌立及徐泰詳等人見黃國祥到達,即行圍上毆打黃國祥並奚落之:「很行喔」、「這麼會騙」、「很會跑喔」等語,曾有良因站在黃國祥旁,遭人打到,不甚滿意,並黃國祥經指示押至民族路鐵皮屋時,曾有良有目擊繆宜如有打黃國祥巴掌,黃顗澄亦有目擊林昌立取塑膠椅子摔黃國祥,自鄭育琪到場時起,曾有良及黃顗澄尚停留2小時許,黃顗澄與綽號「小楊」、「小偉」之人駕駛1車方離去,另曾有良自行駕駛1車亦離去,於翌(7)日,曾有良經陳文庸通知攜帶繆宜如及劉立平簽發之支票前往民族路鐵皮屋,有目擊黃國祥身上多有血跡,嗣於同年月8日,黃顗澄得自曾有良轉述知悉鄭育琪已簽發本票之事實。
⑹又查鄭育琪持用之行動電話自95年12月7日凌晨2時許至同
日晚間6時許均無對外通聯之事實,有鄭育琪持用行動電話95年12月間通話明細列印頁1份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B第420頁至第423頁),復有黃國祥受傷相片2張、底片1捲、鄭育琪簽署之面額共1,000萬元本票共9張及切結書1份扣案可證,從而,綜合證人鄭育琪、吳承宏、繆宜如、陳勇全、黃顗澄、曾有良所證前情,足徵於95年12月6日、7日黃國祥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權路鐵皮屋、民族路鐵皮屋等地,及於鄭育琪到場起與鄭育琪同遭陳文庸等人共同私行拘禁犯行並受強暴、脅迫及恐嚇等方式迫令償債及提供擔保之事實惟屬真正。㈢再查,被告邱秋生參與私行拘禁黃國祥及鄭育琪犯行之經過
,經鄭育琪於100年10月26日本院審理期日證稱:95年12月
7日凌晨時,我因為黃國祥的事情到和欣客運前面,有人來載我去鐵皮屋那邊,那車上,我是坐副駕駛座,後面有3個人,黃國祥坐中間,旁邊2個人押著他,到【民族路】鐵皮屋進去之後,鐵皮屋裡面的燈光是亮著,有人叫我先把手機關機,然後就把我皮包拿走,小弟拿走的,在鐵皮屋待待很久,「(那妳剛剛有看到在庭的邱秋生,他當時有沒有在鐵皮屋內?)有,是進去的時候才看到,因為當時是凌晨,進去的時候才能很清楚的看得到臉,進去的候時燈是亮著的,所以有看到有幾個人、長相」,「(所以妳在當時有看到被告邱秋生有在現場?)有」,進入鐵皮屋時,黃國祥走在我前面,我是走在他後面,我印象中邱秋生即黃國祥沒有互動過,我在鐵皮屋一進去就是比較大間的客廳那邊,很多人都在那邊,後來我跟黃國祥被帶到比較小的房間裡面時起,我就不知道邱秋生有沒有離開過,就是帶到1個小房間讓我們休息,後來有再離開鐵皮屋開車到酒店,那車上就是林昌立跟陳勇全,後來就還有王銘富也到酒店,我在酒店沒有看到邱秋生,「(妳知道邱秋生跟陳文庸有什麼關係嗎?)我只知道他們都叫陳文庸大哥,我不知道他們什麼關係,我本來也不知道陳文庸是什麼大哥」,在酒店內就是陳勇全對我跟黃國祥問一些事情,還有把我帶開,讓另外的小弟看著我,就是把我鎖在那個酒店另外的小房間,就是我要被帶走之前,王銘富走到酒店的休息室裡面,我們在酒店待了好幾個小時,回到【民族路】鐵皮屋已經快要下午,這時候我沒有看到邱秋生,我有在鐵皮屋內簽本票及切結書,因為陳文庸就有恐嚇我,他說要我幫黃國祥負責欠他錢的事情,就說如果我不幫他的話,我就會變成黃國祥的陪葬品,他講了一些恐嚇我的字語,又拿了我的健保卡,去查了我的資料,因為他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我想說警察怎麼可以跟這種人一起犯法,就讓我覺得很害怕,後來陳勇全帶我們到酒店時,他就問我及我家人的資料,我怕他可能會找我家人的麻煩,而且重點是他根本不讓我走,當時他要我簽之前,我也跟陳文庸講我不想簽,要簽也應該是黃國祥簽,不是我要簽,因為我根本就不認識陳文庸,也不認識那些人,「(辯護人問:妳是以什麼樣的特徵來確認妳在鐵皮屋看到的人就是在庭上的這位?)就第一印象」,「(辯護人問:可否請妳再看清楚一下?)因為你說的特徵就是他跟王銘富是很像,就是他的特徵就是他的頭髮,我不知道那是什麼禿,而且他當時的頭髮應該是比較長,又有鬍鬚」,「(審判長問:妳說他跟王銘富怎麼樣?)就是他跟王銘富髮型很像,王銘富也是前面有禿頭跟他很像,而且當時我看到的時候他有鬍鬚,他的鬍鬚比較明顯」,「(審判長問:妳是說王銘富的鬍鬚比較不明顯,邱秋生的鬍鬚比較明顯嗎?)是」,「(辯護人問:請問妳剛剛說這位只有在民族路鐵皮屋有見過?)對」,「(辯護人問:那他在鐵皮屋的時候,他有沒有對妳或黃國祥或其他的人說過話?)他沒有跟我說過話」,「(辯護人問:那他有沒有跟其他人交談?)有,有交談,但是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講過話」,「(辯護人問:他有跟別人交談但不是跟妳講話?)對」,「(辯護人問:那邱秋生有沒有跟黃國祥講話?)黃國祥有很多人跟他講話,但是我不知道邱秋生有沒有跟他講話,因為大部分是陳文庸、林昌立及繆宜如3個人跟黃國祥講話比較多,其他小弟當時好像有拿菸給黃國祥抽,至於他有沒有交談,好像是沒有,其實我一直坐在黃國祥旁邊,我也很緊張」,「(辯護人問:那妳聽到他跟別人交談的時候,他是用哪種語言在交談,妳是否記得?)都是臺語比較多,當時我在鐵皮屋裡面,幾乎每個人都講臺語比較多」,「(審判長問:現在辯護人是詢問妳在庭被告邱秋生在跟別人交談時,是用什麼樣的語言交談?)臺語」,「(辯護人問:按照妳過去的筆錄,妳對每個人都可以說出名字,請問妳是如何知道那些人的名字?)不是,我不是知道名字,我知道這個人,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是我們開庭的時候有被告的名字」,「(辯護人問:所以妳是在開庭的時候,當場看被告嗎?)對」,「(辯護人問:請問在妳不管是哪次開庭,當時詢問妳的人有沒有拿一些照片給妳看或指認?)開庭的時候沒有,但是在開之前的偵查佐有」,「(辯護人問:妳有在警察局做過筆錄嗎?)有」,「(辯護人問:是何時在警察局做筆錄?)98年2月份有1次」,「(辯護人問:有做過幾次?)做過1次,不過,我做的那次跟看到的那次是不同的偵查佐」,「(辯護人問:那到底有幾次偵查佐來跟妳做筆錄?)99年3月份有1次,6月份有1次,6月份是直接來桃園地檢署開完庭之後,偵查佐有拿照片給我看」,「(辯護人問:是檢察官給妳看的?)不是檢察官,是偵查佐他帶我來地檢署,我跟檢察官做完筆錄後,在偵查庭裡面有1位偵查佐有拿照片給我看,那位偵查佐是偵辦陳文庸這個案件的偵查佐,跟我之前去警察局作筆錄的偵查佐不是同1個人」,「(辯護人問:請問他給妳看的用意為何?)就是要指認」,「(辯護人問:妳當時對那些照片都有完全的指認嗎?)有幾個,因為他當時那個偵查佐他是用類似那種雷射印表機印出來的那種樹狀組織圖,就是大哥是陳文庸,下面有小弟像是林昌立、陳勇全,當時我只有指認陳文庸及林昌立,其他的小弟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可能照片印得不是很清楚,所以當時我只有指認陳文庸及林昌立,其他的人當時沒有指認,是上次3月份在桃園開庭才有指認出來」,「(辯護人問:是指認圖還是照片?)我的意思是說我當時看到組織圖的時候,因為照片不是很明顯,我當時只有指認陳文庸及林昌立,其他人我無法指認出來,是因為照片不明顯,我要當場看到人才有辦法指認」,「(辯護人問:所以當時也有圖也有照片嗎?)圖跟【法院】指認是不同1次,我所謂的指認是上次【本訴100年3月9日審判期日】我們在【本院】這邊開庭的指認」,「(辯護人問:【提示偵查卷B卷第129頁】請問這個是不是當時給妳看的照片?)不是,不是這個照片,這個照片很不明顯,當時的照片是比較小張的,類似很小很小的大頭照,跟這個完全不一樣,而且這個非常不明顯」,「(所以另外還有照片嗎?)對,在99年6月那時候看到的,在這邊的偵查庭看的」,「(辯護人問:【提示同上卷第238頁至第241頁】請問是否是看這些照片?)不是」,「(辯護人問:妳後來是如何指認王銘富的?)王銘富我只有看到他1次,就是在酒店的包廂,我之所以知道他是王銘富,是因為當時只有我跟黃國祥、陳勇全,我們4個人先在同1個休息室那邊,然後我回去有問黃國祥後來進來的那個人是誰,我也不知道他叫王銘富,因為他有禿頭就很明顯,我就說王銘富的髮型跟現在的被告很像」,「(辯護人問:跟誰很像?)我的意思是說王銘富本身有禿頭,我認為邱秋生的髮型跟王銘富很像,也是有禿頭」,「(辯護人問:因為也是有禿頭,所以妳認為他是王銘富?)不是,我不是認為邱秋生是王銘富,王銘富我看過,但是他不是王銘富,如果他【邱秋生】是王銘富,我就說他是王銘富啦」,「(辯護人問:所以妳確定王銘富也是禿頭?)對,王銘富也是禿頭」,「(辯護人問:那妳在什麼地方看過王銘富?)我剛剛說是在酒店的休息室看到他進來」,「(辯護人問:那妳在民族路鐵皮屋看到的那個也是禿頭的人,跟王銘富的體型差多少?)王銘富比較高」,「(辯護人問:【提示同上偵卷第129頁】請問這個裡面哪個是王銘富?)王銘富是編號3」,「(辯護人問:那編號15是不是王銘富?)不是」,「(辯護人問:那編號12是王銘富嗎?)不是,那是邱秋生,因為我覺得照片看不準要看現場,因為照片有時候真的很不明顯,而且這個照片是我今天才看到,我上次看到的也不是這張照片」,「(辯護人問:請問妳在整個過程當中,有見過幾個頭型是禿的?)就現在這2個」,「(辯護人問:妳確認妳當時在鐵皮屋聽到的邱秋生跟別人是用臺語在對話嗎?)對」,我本來不認識邱秋生,是在民族路鐵皮屋是第1次看到,我是在【民族路鐵皮屋】大的客廳待了之後,就被帶到小房間裡面去,只有在那個大客廳時才有看到邱秋生,就是從陳文庸進去【民族路鐵皮屋】大概1個多小時,然後陳文庸問了我一些事情,拿了我健保卡出去再回來,大概有3、4個小時左右,我們才去小房間,那時就是有人會出出入入,不然原則上都是在客廳那邊,燈是亮的,「(辯護人補充詢問:妳看到的所謂的庭上的這位被告,是在妳一到民族路鐵皮屋就看到他,還是妳到了之後,他才進去?)我們是所有人都進去那個大客廳之後,所有人都在裡面的時候看到的」,「(辯護人問:所以是妳一進去就看到他?)不是一進去就看到他,我一進去就看到很多人」,「(辯護人問:很多人裡面有沒有邱秋生?)有」,「(辯護人問:最後看到他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也是在客廳裡面,因為後來我被帶到小房間去,就沒有看到他了」,「(辯護人問:從妳進鐵皮屋到進小房間,中間有多久時間?)3、4個小時左右,時間我沒有辦法很確定」,「(審判長問:再跟妳確認1遍,妳可以肯定在民族路鐵皮屋裡面今天在庭的被告邱秋生確實有在場嗎?)有」,「(審判長問:會不會認錯人?因為禿頭的特徵很多?)是沒錯,禿頭的人是很多,但是就像第1次我看到陳勇全,跟我上次在開庭的時候看到陳勇全,我就可以很確認的指認他,他就是當時帶我到【濃情蜜意】酒店的人,就是陳勇全」,「(審判長問:所以妳沒有認錯?)我沒有認錯」,「(審判長問:妳把其他頭型類似的人,誤認為是邱秋生?)沒有,如果今天王銘富在場給我看,我也是可以確認他就是王銘富」等語(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46頁),是以依證人鄭育琪再次於本院審理判期日所述其抵達民族路鐵皮屋與黃國祥同遭私行拘禁至釋放為止之全程經過觀之,核於其於本訴100年3月9日審判期日所證前情,幾無何等出入,甚屬一貫,徵之證人鄭育琪描述其及黃國祥遭私行拘禁過程參與犯行各人之相貌,核與被告陳勇全自承有將黃國祥及鄭育琪押往濃情密意酒店並毆打黃國祥之事實,暨被告王銘富於100年4月29日偵查時自承:我只有到過濃情密意酒店,我打黃國祥時,有1個女生坐在旁邊,是黃國祥跟他女朋友等語(偵緝卷第43頁),均屬吻合,考之證人鄭育琪說明其及黃國祥遭私行拘禁過程參與之禿頭特徵男子,於邱秋生外,尚有王銘富,共2人,王銘富身材較高,再經辯護人提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第12
9頁指認相片,而其中編號3、12、15均具有禿頭特徵之成年男子分別為王銘富、邱秋生及 劉邦成 (另案犯遺棄屍體罪已經本院另於100年11月22日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之事實,有經證人繆宜如同於警詢時指認詳確,並經本院依法行使審判職務觀察到庭被告邱秋生、劉邦成面貌所已知,堪認無誤,再考同具有禿頭特徵之被告劉邦成犯遺棄屍體罪,未參與私行拘禁犯行觀之,顯然證人鄭育琪對於王銘富、邱秋生之指認並敘明其及黃國祥遭私行拘禁時並未目擊編號15之劉邦成等情,均與事實相符,復參辯護人對於證人鄭育琪表示意見略以:「除被告所言之外,被告是客家人他不會說臺語,這是很重要的特徵,其餘辯論時表示」等語,質之被告邱秋生:「(你不會說臺語嗎?)我是客家人」,猶在避重就輕,否認其能口操臺語之事實,再經質之:「(你不會講臺語嗎?)我臺語講的很不標準,我只會講一點點」,始承其確能以臺語溝通(本院卷第146頁及該頁背面),參以鄭育琪於95年12月7日自遭私行拘禁於民族路鐵皮屋時起至遭帶入鐵皮屋小房間時止,已歷數小時之久,並鐵皮屋內為有燈光照明並無何等不能充分觀察周遭環境、人事、言談、舉止之情形,又經鄭育琪充分觀察之結果已為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暨本院訊問及辯護人補充詢問仍無何等瑕疵可指如前,認證人鄭育琪之證詞顯屬可信。徵之⑵被告於99年11月7日偵查時自承:95年12月6日傍晚我有前往陳文庸所有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內毆打黃國祥,陳文庸通知我過去,本來就在陳文庸家吃飯,有1位「小陳」騙陳文庸的錢,他家離工地很近,陳文庸說曾有良已經找到「小陳」,陳文庸就叫我一起過去,林昌立、陳勇全、徐泰詳、綽號「阿偉」小弟、曾有良、黃顗澄,我印象中這些人應該都有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在場我有打黃國祥,我走之前好像陳文庸的太太有打他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876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稱其參與期間係自到達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並毆打黃國祥時起,至繆宜如打黃國祥後其始行離開,查黃國祥初始遭曾有良、黃顗澄等人依陳文庸指示押赴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繆宜如從未到場,直至黃國祥更遭帶往民族路鐵皮屋私行拘禁時,方有繆宜如前來甩打黃國祥巴掌之事實,此據證人繆宜如證述詳確如前,則顯然被告自黃國祥遭私行拘禁在三本朵翼定福利社起並未離去,直至鄭育琪經通知到達民族路鐵皮屋,繆宜如甩打黃國祥巴掌後方始被告離開甚明,核與證人鄭育琪所證前情大致相合,雖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改稱:「(【提示偵緝卷第15頁】你之前說你走之前好像有印象陳文庸的太太有打黃國祥,這是什麼意思?)這是我說的話,是過了幾天陳文庸跟我說他的太太,那時候還不是他太太的人,有打黃國祥,我是聽陳文庸說的」,「(是在哪裡打?)我不曉得,因為我沒有看到」,「(你說的這位陳文庸的太太,在當時還不是陳文庸太太的人,是否就是繆宜如?)是」,「(可是按照你回答的意思,你說『我走之前,好像陳文庸的太太好像有打黃國祥』,按照你的意思你是離開前看到繆宜如有打黃國祥,這和你今日所言完全不同,請問原因為何?)沒有,我沒有親眼看到,因為我記憶模糊,因為檢察官當時問我還有誰打黃國祥,我說還有繆宜如,這是我當時的印象,因為我當時在福利社我有看到曾有良還有黃顗澄,另外還有陳勇全及林昌立是後面才到,他們到的時候我就離開了」等語(本院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改辯稱其並未隨同前往民族路鐵皮屋參與私行拘禁黃國祥之犯行,係事發後得自陳文庸之傳聞始悉繆宜如打黃國祥,對於毆打地點亦不知情云云,然核與其偵查時所述繆宜如打黃國祥之事發生在前,其後方有其離開之情況,明顯不符,據被告於本院100年10月26日審判期日不經意脫口而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言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之前我在地檢所說的話都屬實,但是有1部分,當初檢方問我『你有沒有看到或聽說繆宜如的部分』,因為我有聽陳文庸說過,所以我把它誤認說我看到或怎樣,實際上我一直都是在第一現場,不是第一現場,應該說是三本朵翼,當初我很快就離開,我也知道這是犯法的事情,我還勸陳文庸告知曾有良請他不要用這種方式對待人,我還好心告訴他們,然後我就離開,因為這也好幾年前的事情,但是犯法的事情我絕對不會去做,既然我做的事情我就要承擔,因為事情也過那麼久,我不能說去推卸什麼責任,該我承擔我一定也承擔」等語(本院卷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言下之意,其於偵查時所述,係其依個人所認定之親身觀察得悉之印象如實陳述,並非得自他人傳聞。以其於偵查時所述既甫經查獲,又距離案發之際最近,衡情記憶最真,復較無充裕之時間供其事後琢磨思慮編派答辯內容,是在此具有可信性之情況,陳述內容較能依一己真實經驗如實回答,當較本院審理時所辯貼近真實,況深思之,依被告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知之陳文庸等人所為非法,並勸說陳文庸後,已離去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並未參與後續私行拘禁黃國祥之犯行等情,然陳文庸竟未聽勸,繼之仍率同一干人將黃國祥押往民族路鐵皮屋並繼續對黃國祥及鄭育琪為私行拘禁等非法舉措,衡情陳文庸並無對被告自曝其短,將其等犯行之經過,包括正與之交往之繆宜如出手毆打黃國祥之情事,一五一實、如實以告不共同參與私行拘禁犯行惟立場嚴正又臨陣開溜之人知悉之必要,準此以觀,認被告於偵查時所述既係出於較可信之情狀,又較與常情相合,當足採信,況依證人陳文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邱秋生有沒有跟你談過說要如何對付黃國祥要叫他把錢拿出來?)這個問題他不會跟我討論的,雖然他跟我認識2、30年,但是他跟我只有茶葉的買賣,他是1個生意人,跟我們的生活不一樣,我怎麼會跟他談論」,「(辯護人問:所以照你這樣的敘述,邱秋生他也不知道你叫鄭育琪簽本票這件事情?)不知道」,「(辯護人問:他也沒有叫你叫鄭育琪簽本票?)他沒有在現場,他也沒有參加意見或跟我在一起,他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第107頁及該頁背面),雖亦為被告提供不在場之證明,然依其所述之被告為生意人,從事合法之茶業買賣生意,並不過問江湖紛擾,與其兩不相涉,就此犯行被告不曾與之討論並提供意見且完全不知情之情形以觀,實難解釋黃國祥受私行拘禁過程何以繆宜如有打黃國祥之事實,如何依被告所稱係得自陳文庸之傳聞而獲悉?堪信此係被告在場親身觀察之事實。再者,⑶依證人黃顗澄於偵查時證稱:「(押解黃國祥到曾有良住處後發生何事?)到了傍晚才跟曾有良一起把黃國祥帶到『三本朵翼』工地交給陳文庸,陳文庸看到黃國祥之後有先動手打黃國祥的頭、身體,在場的邱秋生也有動手打黃國祥,打一下子陳文庸、邱秋生坐下來跟黃國祥講債務的事,好像是說黃國祥有騙陳文庸錢,後來因為『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休息,所以我和曾有良就一起把黃國祥帶到民權路的鐵皮屋,也就是被查到埋屍的地點,陳文庸、邱秋生隨後也趕到鐵皮屋,後來陳文庸就叫黃國祥看可不可以找他女朋友鄭綉琪到中壢來,黃國祥就打電話聯絡鄭綉琪,後來鄭綉琪就在凌晨時分趕到中壢來,我和曾有良就去中壢接鄭綉琪到中壢新屋交流道下鐵皮屋,陳文庸和邱秋生就打黃國祥帶到中壢接鄭綉琪到中壢新屋交流道下鐵皮屋」,「(你到中壢新屋交流道下鐵皮屋後在場還有哪些人?)陳文庸、曾有良、林昌立、陳勇全、邱秋生和我還有黃國祥、鄭綉琪」(同上偵查卷第
192頁、第193頁),「(你把黃國祥帶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有何人在場?)…陳文庸一看到黃國祥就用拳頭打黃國祥,並且有拿桌子丟黃國祥,邱秋生也跟著動手打黃國祥,我和曾有良還有攔陳文庸和邱秋生,並且跟陳文庸說我們有先修理過黃國祥了,陳文庸才罷手,後來陳文庸就跟黃國祥談貸款的事,因為黃國祥好像有幫繆宜如辦貸款,一直講到晚間7時許,陳文庸才說要換到民權路鐵皮屋內,我們全部的人都一起過去」(同上偵查卷第208頁),所述被告有前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及民族路鐵皮屋參與私行拘禁並施強暴等對黃國祥及私行拘禁隨後到場之鄭育琪之犯行。固證人黃顗澄於本院審理時改稱:95年12月6日當天下午,我有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邱秋生也有在福利社鐵皮屋裡面,我有到民族路鐵皮屋,「(當時邱秋生有無在民族路鐵皮屋?)我記得是沒有」,他那天鐵皮屋那邊他好像就沒有去,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在三本朵翼那邊,他人就離開,他們後面車子來了很多輛,我也不知道有哪些人,不管是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或是民族路鐵皮屋,就我有參與的部分,都看到有很多人,我確定有在三本工地裡面看到邱秋生,在民族路鐵皮屋我對於邱秋生是完全沒印象,「(【提示偵查卷第
192頁】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之前是說你和曾有良去中壢把鄭育琪接到新屋交流道下鐵皮屋,陳文庸和邱秋生就把黃國祥帶到中壢交流道下鐵皮屋,你當時有具詰作證,當時是否為你所陳述?)沒印象,應該有吧」,「(為何你當時說是陳文庸及邱秋生將黃國祥帶到中壢市○○○○道鐵皮屋,為何你今日證述在民族路鐵皮屋沒有看到邱秋生?)這整件案子時間真的拖太長,事發當時的很多事情都很模糊,有些事情也是聽人家講的」,「(【提示偵卷第193頁】你之前在192頁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說那個過程,之後在193頁檢察官問你說你到中壢新屋交流道下鐵皮屋後,在場還有哪些人,你又再1次說有邱秋生,是現在記憶比較久,還是做筆錄當時比較久?)現在比較久」,「(那到底是你今天所述正確,還是當時檢察官問你時所述正確?)之前我在地檢署的時候,我把黃國祥的部分全部自己揹下來」,「(那事情到底是怎麼樣?)黃國祥我帶他去臺北的時候,很多事情是黃國祥跟我講的,因為當初我沒在現場很多事情我不知道,我都是聽黃國祥講的,所以是真是假我也不知道」,在三本朵翼工地時候,邱秋生有用拳頭打黃國祥打1次還2次,因為我們人在旁邊有攔他,他們的問題好像就是陳文庸叫黃國祥幫繆宜如辦貸款的事情,其他的事情我不知道,陳文庸也說黃國祥幹嘛要跑,錢跑去哪裡這樣,「(為什麼會在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說是陳文庸、邱秋生把黃國祥帶到民族路鐵皮屋?)因為我後面有帶黃國祥上去臺北,陳文庸在民族路鐵皮屋把黃國祥放掉後,差不多過1個星期左右,我帶黃國祥到臺北辦貸款的事情,在車上他有大概跟我提到」,「(黃國祥跟你提的?)對」,「(說是陳文庸及邱秋生載的?)對,是他們載的」,「(現在是黃國祥跟你講是說『他們』載他過去,還是說『陳文庸跟邱秋生』載他過去?)『他們』,我想可能是他們2個而已」,「(邱秋生到三本朵翼你知道怎麼去的嗎?)不知道」,「(那陳文庸怎麼去?)陳文庸他家就在三本朵翼旁邊而已,他走路過去的」,「(陳文庸沒有開車?)因為他本身就住在旁邊,是走路過去的」,「(那你為何會認為黃國祥從民權路鐵皮屋到民族路是陳文庸和邱秋生載他過去的?)我想當初應該是他們先載他過去」,「(他們載他去哪裡?)我被抓到之後有些事情我根本完全模糊掉了」,「(你會這樣講總是會有理由,你的記憶是如何?)有些事情真的模糊,有些事情可能講的不是很清楚」,「(所以你如何認定是邱秋生及陳文庸載黃國祥過去民族路鐵皮屋?)我的想法應該是這樣」,「(你是基於什麼理由去認定是邱秋生及陳文庸載他過去?)變成因為當初三本朵翼就是邱秋生跟陳文庸一起來,我想應該是他們2個載他過去民族路鐵皮屋」,「(你既然是認為是陳文庸及邱秋生帶他去民族路鐵皮屋,你為何會回答在民族路鐵皮屋沒有看到邱秋生?)因為整件事情,我們都在外面,民族路鐵皮屋裡面本身就有1個貨櫃,前面是1個客廳,我們都站在外面而已,我在外面根本沒有看到他進屋,因為我跟曾有良、鄭育琪最後才到民族路鐵皮屋,我到現場沒有看到他」云云(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78號卷第89頁背面至第96頁背面),稱其於偵查時稱黃國祥係陳文庸及邱秋生帶往民族路鐵皮屋一節,是得自黃國祥之傳聞,民族路鐵皮屋之現場邱秋生參與與否,其「記得是沒有」、「完全沒印象」、「沒有看到他」云云,然睽諸證人黃顗澄於偵查時回答之內容,明顯係訊問者請黃顗澄就其親身觀察之鄭育琪及黃國祥在民族路鐵皮屋內受私行拘禁之經過始末連續證述,所稱之陳文庸、曾有良、林昌立、陳勇全、黃國祥、鄭綉琪及其本人之在場均真有其事,顯係提取其親身觀察所得連續證述,何以獨獨就邱秋生之部分,係聽聞黃國祥之傳聞,實已難明瞭,況依其稱,遭查獲後有些事情其「根本完全模糊掉了」、「事發當時的很多事情都很模糊」是對於邱秋生在民族路鐵皮屋之印象已然模糊,從而於偵查時所述邱秋生亦有出現於民族路鐵皮屋情節出之個人誤認,若係為真,則其於本院審理時既距事發之際更久,衡情記憶內容之多寡只有隨時間之經過而逐漸流失,惟無增添之可能,更難認有更異之空間,何以於本院審理時已歷事發有時,對於事發經過更應模糊,竟能忽焉靈光乍現,思及黃國祥係對其自稱遭「他們」載往民族路鐵皮屋,思及所稱「他們」係黃顗澄個人自以為是陳文庸、邱秋生,並能詳為分辨邱秋生出現於民族路鐵皮屋之事實,係因得自黃國祥之傳聞,而非其親身觀察所得,惟陳文庸有前往民族路鐵皮屋,則真屬實云云,實與常情大相逕庭,難明為何,若非證人黃顗澄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前情,因有外力介入,或出諸附和被告所辯之不正動機,實已思無他故。再考證人陳勇全於偵查時亦證稱:「(你到新屋交流道鐵皮屋時是否有看到邱秋生?)很模糊,應該有」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867號卷第47頁),依其所述,雖其記憶已然模糊然仍有目擊被告同往民族路鐵皮屋之印象,然依證人陳勇全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12月6日當天下午我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我有看到邱秋生,我也有到民族路鐵皮屋,但對於邱秋生有沒有去我沒有印象,案發前我就有認識邱秋生,認識大概2、3個月,他有時候會過去三本朵翼福利社那邊泡茶,我應該是11點多我才回交流道那邊,我有看到是鄭育琪是黃顗澄和曾有良去交流道那邊接她過來,他們1臺車,「(所以你能確認邱秋生不在民族路鐵皮屋?)我是沒有看到,因為他不是主,他不是像黃國祥被手銬銬著,還是怎麼樣,或是像其他人有指示還是怎麼樣,當然我對他沒有很深切的印象」云云(同上卷第100頁至第100頁至第105頁背面),則改稱因邱秋生並非事主,其對於邱秋生並無印象,然依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在三本朵翼福利社時,邱秋生有無在現場?)有,我一進去就有看到」,「(他有在現場做什麼事嗎?)就坐著,沙發上坐著」,「(跟誰坐在沙發上,坐誰旁邊,還是只有1個人坐?)我有看到他坐著,事實上還有1個也有在他旁邊,有1個男的,然後他名字沒有在這裡面的,邱秋生坐在他旁邊」等語(本院卷第104頁及該頁背面),竟對非事主之邱秋生出現三本朵翼福利社時,坐在沙發上,在旁另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1名之細微情節,能明確描述,要以記憶清晰、條理分明,審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之無印象邱秋生有至民族路鐵皮屋之前情,亦無非為被告解套之詞,洵非可取。從而,綜合被告所言及證人鄭育琪、黃顗澄、陳勇全所證前情,被告於95年12月6日前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毆打黃國祥後明知黃國祥受私行拘禁,隨同陳文庸等人同往民族路鐵皮屋參與私行拘禁黃國祥及鄭育琪之犯行之事實,已堪認定。
㈣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被告所稱之於95年12月6日前
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後見事態有異,旋即離去之不在場證明,依其原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我是打了被害人2拳,待了沒有幾分鐘,跟陳文庸他們說要尋求正當管道後, 邱倉義 是在福利社旁邊的工人,他還問我是什麼問題,我說這是陳文庸跟「小陳」之間的問題,我說不要管他,我們先走,我就叫邱倉義跟我一起離開,當天晚上 古景興 在我家泡茶,之後我就帶著邱倉義一起到苗栗大湖鄉向林管處承租的土地內除草及整理空地的工作,之後我跟邱倉義談到這個事情的時候,他還說還好是我救了他,不然他也有可能被牽連等語(本院卷第21頁及該頁背面),再依其委由辯護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載之:95年12月6日,我要離開福利社時,先碰到邱倉義,邱倉義問我福利社裡面在幹麻,我說是陳文庸跟「小陳」之間的債務問題,不關我們的事,我們離開,叫邱倉義不要進去,邱倉義就沒有進去,我們2人當時也碰到 陳連光 ,陳連光也問我說裡面那麼多人在幹麻,我告訴他說因為陳文庸的錢被「小陳」盜領,他們在處理他們債務的事,我們走吧,因為前幾天我有請陳連光到我山上幫忙,他當時說他時間不確定,過2天看看,因此我就順便問他可不可以上山,他說好,我們3人一起離開,我開1部廂型車,載邱倉義到邱倉義家,拿了工具以後出發,陳連光則自己開車,到苗栗交流道集合,一起上山,到了晚間9時許,3人到達山上,隔天邱倉義幫我量天花板尺寸,決定需要用多少木板,我去買材料,回來之後,他幫我釘,陳連光則是幫我修水管、水塔,約下午5時許就自行下山回去,晚上約6時許,我開車載邱倉義回邱倉義家,早於當天下午
5時許,古景興就有打電話給我問我人在哪,我說我人在苗栗山上,並且說我晚間7、8時許就會到家,他說到時候到我家泡茶,我回到家之後,古景興就到我家跟我泡茶,陳文庸曾交給我支票4張跟我借錢,我就用該票跟古景興調現,調了50萬元,預扣利息後交給我40多萬元,結果前2張票退票並拒絕往來,古景興就把4張票還我,叫我另外跟他處理,因此,我跟古景興敘述前1日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的事,說本來陳文庸交給我的票如果兌現,我就可以還你錢,是因為陳文庸的錢被「小陳」盜領,因此陳文庸交給我的票也無法實現,我也暫時無法還你錢,也有告訴他說當天我有先離開的事,古景興只是叫我想辦法還,100年4月份某日中午1時許,邱倉義到我家,拿著地院判決書,跟我說他跟弟弟打架互告,不知該怎麼辦,我勸他兄弟應該和睦相處,談話間,邱倉義還說:「陳文庸因為『小陳』的事被關」,還說:「還好當初是叫我不要進去,還好是你救我,不然我也會被牽連到」等語(本院卷第46頁、第76頁至第77頁),察被告前後所述,⑴後者無端憑空橫添陳連光一同出現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並駕車與邱秋生所駕車輛會合後,隨同邱秋生、邱倉義上山工作之情節,並⑵古景興前往其住處泡茶時間,前者稱為前往苗栗山區工作前,後者則稱為工作下山後,已見明顯不符,縱若以後者改稱之情節所述為真,參照於
100年8月30日審判期日被告偕同到庭之證人陳連光於本院審理時所述雖與之大致相符(本院卷第52頁背面至第59頁),然徵之提解到庭之證人邱倉義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我認識邱秋生,「(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位於證人席之證人【即陳連光】?)不認識」,「(辯護人問:你有無見過位於證人席之證人【即陳連光】?)沒有印象」,我有到過苗栗卓蘭的山上,跟邱秋生去山上,我幫他整理房子,上山時就我跟邱秋生2個人,上去的話我和他,但是山上還有他弟弟,當時他載我,我坐他的車,上山過2次,95年去過,另外1次我記不得,時間太久,5、6年有了,95年到現在大概6年,我跟邱秋生開車上山的那次,是從三本朵翼出發,1個工地叫三本朵翼,我坐他的車,然後他就載我到他的山上,「(辯護人問:你在三本朵翼的時候有沒有見到位於證人席之證人【即陳連光】?)太久了,沒有印象,我看過的人太多」,當初我在三本朵翼是幫陳文庸工作,我幫他修建房屋,這樣認識邱秋生,剛好邱秋生山上房屋需要整修,我這樣跟邱秋生到山上去做事,我知道陳文庸這個人,我認識他,他是我老闆,當天在三本朵翼工地,有沒有看到陳文庸,太久了,我不記得,我上班時常看到陳文庸,我記得有1次就是我跟邱秋生去山上的時候,有問他說福利社怎麼這麼熱鬧,邱秋生說沒有我的事,叫我不要多事,並叫我跟他去山上工作,這個我記得,因為陳文庸的小弟裡面,只有他【邱秋生】開BMW,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然後他就帶我去山上做事,他先順路帶我去我家拿工具,然後就載我去他的山上,也是僱主關係,他說他山上需要整修,我上去的話他工錢也會照算,而且比外面行情還好,我當然會跟他一起上去,到山上好像已經到晚上了,路程蠻遠的,在苗栗很偏僻,我們有在那裡過夜,在那邊做好幾天,將近1個禮拜,我在那邊負責負責整修他【邱秋生】的天花板,還有房間的隔間,還有幫他釘幾個床舖、鐵門及一些鎖碎的事情,我本身是做營造的,各方面我都蠻內行的,「(辯護人問:你去的時候有沒有別人在修水管、水塔的情形?)我不知道修什麼水塔」,「(辯護人問:你去的時候有沒有別人在修水管、水塔,你記憶中有無這樣的情形?)太久了,我沒有印象,不記得了」,「(辯護人問:你記不記得那次從三本朵翼上山、過夜、做天花板,是何時下山是否記得?)下山是好幾天以後」,幾點不記得了,好久了,我除了這次上山還有別次上山,我記得共是2次,另外1次也是好幾天,2、3天有,「(辯護人問:你有沒有聽過陳連光的名字?)沒印象」,「(辯護人問:你在山上的時候有沒有見到1個叫『主管』的人?)有,這我就記得,因為他喜歡泡茶,我常常跟他喝茶,有1個警察當主管退休的,退休以後就待在邱秋生的山上」,他是警察退休,然後我一直叫他主管,我在山上工作時,邱秋生就跟我在一起,也有他自己去買材料的情形,也有時候我陪他一起去,我是【今年】6月13日收押,在收押前今年我有找過邱秋生1次,是因為家裡的事情,我跟我弟弟處得不是很好,有些家裡的問題請教他,「(辯護人問:你有沒有跟邱秋生聊起陳文庸跟『小陳』的事情?)當天我有看到他的卷宗,我說黃國祥不就是『小陳』,之前被『四川』押,這個情形我不是很清楚,我印象中我記得黃國祥就是『小陳』,我只記得這麼多」,「(辯護人問:你是如何知道陳文庸及黃國祥這件事情?)他的事情我不曉得、不清楚」,「(辯護人問:你所謂『四川』是誰?)陳文庸」,「(辯護人問:陳文庸被收押之事你是否知道?)我知道,電視報導這麼大」,「(辯護人問:所以你是看到電視報導才知道他被收押?)對」,「(辯護人問:那電視報導中有無提到『四川』打黃國祥這件事?)他的事情我比較沒有在關心」,「(辯護人問:那電視中有無看到?)我沒有很在意聽到什麼,我只知道陳文庸跟家裡的事情」,「(辯護人問:所以那次你跟邱秋生談到你電視上所看到的這些事情?)對」,「(辯護人問:那個時候你有沒有對他講『還好你叫我不要進去,要不然我就被牽連到,是你救了我』這句話?)有,當初他的確有這樣講,說沒有我們的事情,我們最好不要管,免得惹禍上身,就帶我走」,所以就到我家拿工具就直接上山,那次我離開時,應該會看到陳文庸,但太久了,我印象不是很深,應該會在吧,我在三本幾乎每天都會看到他,因為我好奇心很重,我看到裡面那麼熱鬧,我也想湊個熱鬧,邱秋生就把我擋下來,說沒有我的事情,去山上做事,那時候我就往山上跑了,「(辯護人問:可否再次確認一下,有無看過位於證人席之證人【即陳連光】?)看起來是面熟、面熟,可是沒有印象」,「(辯護人問:你所謂沒有印象是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不知道他在幹嘛,還是其他意思?)不知道他的名字,也不知道有沒有看過」,「(辯護人問:面熟、面熟是什麼意思?)我在三本裡面,出入的人很複雜,看過我的人比較記得我,我要看的人太多了,因為我經常在陳文庸旁邊,人家認我比較容易,我要去認人,太多人、太複雜了,我記性沒有那麼好」,「(辯護人問:所以不記得就對了?)不記得,沒有印象」(本院卷第56頁至第63頁),細觀辯護人及邱倉義前揭問答經過,邱倉義所見聞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顯現之「熱鬧」情形,究為何指,語焉不詳,根本無從特定與黃國祥遭私行拘禁一事有關,是經本院質之:「(審判長問:你剛才講說你好奇心比較重,所以看到三本朵翼福利社裡面人很多,所以想進去看,邱秋生跟你說走吧,沒有我們的事,去山上工作,你就跟他走了,在一路上你到底有無問邱秋生裡面到底怎麼回事?)應該會問」,我的話,我想應該會問,一定會問,不過時間那麼久了,就算我有問,可是我問的內容是什麼,我不記得了,對於【邱秋生】他怎麼說?我沒有印象,我一定會問的,我是覺得這種事情沒有什麼好記的,我不是陳文庸小弟,我只是他請的人,我跟他是僱主關係,幫他修改房屋,他付我薪水,陳文庸所做其他事情我沒參與,僅止跟他蓋房子而已,其他他外面的私生活跟我沒關係,「(陳文庸被關、被收押、出事跟你那天在三本朵翼的工地看到福利社裡面人多、有好奇心、想要進去看裡面所發生的事情,跟這件事有關嗎?)我不知道,而且他福利社經常都這麼熱鬧」,「(那既然你不知道的話,那你後來為何會覺得是邱秋生叫你趕快離開去山上工作是救了你?)搞不好陳文庸需要幫忙,他或許會叫我幫個小忙」,「(那裡面到底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而且我人是在外面」,「(既然你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不見得是非法的事,那裡面很熱鬧是朋友聊天而已,為何你會認為邱秋生叫你離開是救了你?)因為陳文庸他本身也不是說很正經的人,他經常會做一些非法的事情,或許就是因為這樣,我認為他把我拉走可能是幫我」,「(到現在為止,你到底知不知道邱秋生要拉你去山上工作的那1天,你看到福利社裡面人很多,裡面到底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你剛才講說福利社裡面經常人很多,是怎麼回事?)就是客人多」,「(你那天看到人很多跟平常看到人很多情況有何異同?)陳文庸那邊出入份子大概都是看起來比較江湖味的那種人」,「(跟平常看起來人很多的情況不太一樣?)大概就是這樣」,「(什麼叫做大概就是這樣?)就是類似的場景」,「(類似什麼?)就是跟平常一樣,沒有什麼特殊」等語(本院卷第63頁背面至第65頁),所述其跟隨陳文庸從事建築營造事業,經常陳文庸有利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從事非法活動,是常有江湖氣息重之人出入福利社,當日其陪同邱秋生隨同前往苗栗山區工作前之情形,亦復如平日,「沒有什麼好記的」,從而,邱倉義所見聞之「經常都是這麼熱鬧」情形究係黃國祥正受私行拘禁及遭毆打,或陳文庸正在以非法方式向其他債務人催討債務,或正從事其他不法活動,或工地福利社正有其他江湖味較重之人共襄盛舉,舉辦聚會、慶功、尾牙、開工、祭祀等相關合法活動,實難自邱倉義所述前情明之,再經質之證人邱倉義:「(審判長問:你剛才講說這次是從三本朵翼工地,邱秋生就直接開車載你到山上去,是先到你家拿了工具後就出發1路到山上,還是有在某個地方停下來等人?)沒有」,「(你很確定嗎?)我確定,因為2次都是這樣,好像有1次,不知道是不是那1次,有順便到楊梅買個東西,可是我們都有在一起」,「(有沒有講說在什麼地方先停下來,跟另外
1部車會合再一起到山上?)這個太久了,我不記得那麼多」,「(這次從工地到山上去工作,你說待了好幾天,邱秋生也都待在那邊嗎?還是你待在那邊,他自己先下山回來?)沒有,他也是,我們睡在一起,他有幫忙我做事」,「(那你剛才講說你還有去做另外1次,那次待了2、3天?)幾天我不確定」,「(另外那次是做什麼?)也是幫他做一些事情」,也是蓋房子之類的事情也是他來我家載我,「(根據邱秋生的說法,他說從工地出發的這次,他開著車載你先回你家拿工具之後就南下到苗栗,下苗栗交流道之後有跟另外1部車會合,再一起上山,有無此印象?)太久了,我真的沒有印象,記不起來」,「(他說這次上山的話,你負責幫他釘天花板,另外1個人負責幫他修水塔,有無此印象?)他朋友哪個人會幫他修水塔我不記得了,太久了」,「(邱秋生又講說這次只到山上待了2天1夜,也就是說第1天到了已經很晚了,所以沒有工作,到第2天才開始做,大約到傍晚6點時,他就開車載你下山回家,沒有你所謂在山上待了好幾天的情形?)我記得是好幾天,太久了,我記得是好幾天,我記性沒有那麼好,問我待幾天我也不敢確定」等語(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從而,勾稽比對被告之說詞及證人邱倉義之證詞:⑴對於陳連光隨同上山工作與否,邱秋生稱有;邱倉義屢經辯護人詰問及本院訊問均稱無,⑵對於山上另有修理水塔、水管者,邱秋生稱有,其人即為陳連光;邱倉義有印象山上有邱秋生之弟弟及退休警員人稱「主管」者,並與之泡茶,惟真無印象山上另有為邱秋生修理水塔、水管者;⑶對於有無與他車在苗栗交流道會合後隨同上山,邱秋生稱有,該車即為陳連光駕駛;邱倉義稱2次經邱秋生駕駛搭載上山均無印象有與他車會合隨同上山,僅有印象有次先至楊梅購物,惟仍無與他車會合之情形;⑷對於山上工作期間,邱秋生稱僅2天1夜,邱倉義則稱自離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起算有數天,近1星期之久,另次隨同邱秋生至山上工作亦或約有2、3日;固⑸被告及邱倉義均稱於今年邱倉義因與親弟弟發生糾紛拜訪邱秋生有稱:「還好你叫我不要進去,要不然我就被牽連到,是你救了我」等語,然所指何事?該事涉及之人、時、地、物為何?遍觀前揭問答內容仍屬曖昧不明,甚為混淆;是以,⑹被告補充稱之:對剛剛邱倉義說的,因為他大概是今年4月份到我家來,他就拿他跟他弟弟互毆的判決,他就問我說陳文庸好像還沒有出來,我說對,他說上次還好是因為我在福利社擋著他,他跟「小陳」之間的債務,他還跟我說「小陳」就是黃國祥,當時我蠻驚訝的,我只知道他叫「小陳」不知道他是叫黃國祥,我才問他,他說對,還好是我救了他,那時候我們一起上山去工作,這是當初他自己這樣說的,在今年4月份在我家的時候,當時檢察官還沒有起訴我,他說的時候,我還說你都還記得,我是有那麼一點點印象,因為事隔好幾年了,但我知道他有跟我一起在山上做事等語(本院卷第67頁背面),及其選任辯護人稱:「事實上邱秋生只知道有『小陳』,不知道『小陳』本名是黃國祥,邱秋生是從4月才從邱倉義的嘴巴知道,原來『小陳』叫黃國祥,可見他所聽到說當天上山有救了他的這件事情」(本院卷第69頁),依彼等一再強調邱秋生於000年0月間,因得自邱倉義透露消息,始知原來綽號「小陳」其人真名黃國祥,當時邱秋生「蠻驚訝的」,另邱倉義亦為邱秋生當時阻止進入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之事相當感謝,然查被告於99年11月24日偵查時供稱:「(是否認識綽號『小陳』的黃國祥?)認識」,「(是否跟曾有良認識?)認識,曾有良也常跟『小陳』一起到工地」,「(是否在95年12月6日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跟林昌立、陳勇全、陳文庸起毆打黃國祥?)我當時有過去,我也有打黃國祥」等語(偵緝卷第27頁至第28頁),依其所述,起碼於99年11月24日當日偵查前,邱秋生對於綽號「小陳」其人真名黃國祥之事,早有知情,既此,又豈有聽聞邱倉義之消息,得知綽號「小陳」其人真名黃國祥當下萌生萬分驚訝的反應之理?審視⑺邱倉義所稱於100年6月13日遭羈押前至邱秋生家拜訪,向邱秋生提及:「還好你叫我不要進去,要不然我就被牽連到,是你救了我」,緣由係看見邱秋生住處「卷宗」,然查本案係於100年6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斯時邱倉義已經在押,於同年月23日經辯護人閱卷,嗣邱秋生始有獲得本案卷宗資料之可能,基此,邱倉義所見之卷宗資料並因此所指稱之「還好你叫我不要進去,要不然我就被牽連到,是你救了我」案件,恐難認與本案有何等關聯,惟該詞竟經被告引為有利之證據,主張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攜同邱倉義離去。經本院再質之證人陳連光稱:「(剛才證人邱倉義證述的話,他說他對你一點印象也沒有,也沒有所謂在苗栗交流道等,會合之山一起上山的事情,你對他的說詞有何解釋?)因為事情過那麼久,而且你可以問他,他在工地上班,要去山上的時候,我就感覺他有喝酒,所以他應該有些事情可能會記不得,而且我們中間沒有什麼互動,第2天我們又各人做各人的工作」,聞之邱倉義附和稱:「我現在有點印象,我想要請問陳連光是不是做鐵門的?」,復質之證人邱倉義:「我有酗酒的習慣,有,我每天都有喝酒,我做土木的,做 板模 工作一定會喝酒,因為我對木工比較熟悉,我可以避免危險,我是覺得不會有危險,因為朋友都知道我是功夫底,我板模做了快30年,我從來不曾受過傷,也不曾跌倒,同事都叫我超級大師傅」,復質之證人陳連光:「(你是不是在做鐵門的?)大概他是記錯,知道有人在做事,這種東西我要怎麼解釋?還是他想說要修什麼東西,修水塔是鐵類大概是這樣聯想,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做他的,我做我的,也沒有什麼互動」,並依證人邱倉義補充道:「我對陳連光比較沒有印象,我是印象中邱秋生有個朋友是做鐵工的,還有1個朋友是做電焊的,燒鐵的,我記得外號是叫 阿祥 ,而在山上工作的時候,我現在記得他陸陸續續還有2、3個朋友有上來,我不記得是從工地出發的那次,還是另外1次,但還有人上山去幫忙的,我記得還有2個」等語(本院卷第66頁背面至第68頁),顯然對於⑴陳連光隨同邱秋生從事之工作,依證人邱倉義幾經思索,仍以為陳連光係鐵工;依證人陳連光自稱則其非鐵工;⑵邱倉義固有飲酒習慣,然飲酒既不影響其工作,於從事土木板模專業工作30年之職業生涯,未曾因飲酒受傷、跌倒,美譽「超級大師父」,顯然意識清楚、智慮清晰,足能判斷一般事理甚明,若陳連光真有隨同邱倉義及邱秋生併同上山工作,邱倉義亦當無不能辨認之情事;⑶邱倉義有印象在山上有邱秋生之弟及人稱「主管」者,並其後上山者有從事鐵工及電焊之2、3人間其中有綽號「阿祥」者,唯獨對陳連光真無印象,綜合以觀,堪認被告及陳連光之前揭說詞,若非有意穿鑿附會,抑有模糊誤植之處,已難信實,自難引為利於被告之不在場證明。再考證人古景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被告,我們是老鄰居,我有到過被告家泡茶,經常去,我們是鄰居、好朋友,95年間有到他家泡茶,因為我們是老朋友,經常到他家去泡茶,邱秋生有用支票跟我調現過,陸陸續續差不多40幾萬,1次調40幾萬,「(辯護人問:【提示100年7月9日被證二】請看這些支票,邱秋生當初是否用這些支票跟你調現的?)是」,這些票是從哪裡來,他是有跟我說,但是我是針對他,因為我跟他是好朋友,所以才調給他,說票是從陳文庸,「(辯護人問:陳文庸的什麼?)陳文庸的票,是邱秋生幫我調的現」,「(辯護人問:是陳文庸交票給邱秋生,邱秋生用票跟你調現?)是邱秋生幫我調的,至於他們是怎樣,應該是他調的才對」,「(審判長問:是邱秋生幫你調還是邱秋生拿支票跟你調現?)邱秋生拿票叫我幫他調」,這些票後來沒兌現,後來邱秋生就每個月攤還,票我們留著也沒有用,我只是針對邱秋生,我跟他的交情,後來票我就還給邱秋生,他到目前還沒有還清,泡茶聊天時,這個金錢的問題我當然是要跟他催,當初他有跟我提起這個票是陳文庸有答應什麼時候要還他錢,後來邱秋生有答應說是什麼時候,後來那麼久我也忘記了,大概就是這個案子發生的時候,我有打電話跟邱秋生聯絡,邱秋生有答應大概是什麼時候要還我,但是沒有還,有1次我打電話給他,他說他在山上做事,第2天才會回來,回來之後才跟我講還錢之事,後來他有談說好在沒有參與這個案件,是什麼案件,我也不大清楚,他說就是陳文庸的這個案件,「(辯護人問:你們聊這件事情的時候是在距離所謂陳文庸這個案件多久?)我忘記」,「(辯護人問:他當時有沒有說是同1天發生的事情?)他有跟我聊起說好在他沒有參與這件事情」,「(辯護人問:所謂沒有參與的時間是同1個日期嗎?)他跟我講這件事好像是我們泡茶聊天的前2天的事情」,「(辯護人問:確定是前2天?)差不多,我也忘記,因為這種事情跟我也無關,所以我也沒有去記」,至於打電話給他時,他人在苗栗山上做事,時間大概是傍晚,他有跟我說他第2天會回來,我是什麼大概晚上7、8點之後到他家,「(辯護人問:是打電話當天還是隔天?)打電話後的第2天」,邱秋生有跟我提起「小陳」的名字,他就是說好在他沒有參與這個「小陳」的事情,好像是這樣,忘記了,事隔那麼多年,我打電話給邱秋生的目的在跟他要錢,他是有答應說大概差不多是那個時候會還我,「(那為何會特別記得這次他人是在苗栗那邊?)因為他當初有答應錢什麼時候會還我,他說那個陳文庸大概什麼時候錢會還他,他有交代我說他第2天會回來,我第2天大概
7、8點之後,才到他家去」,一般我們見面都是在他家,他並不是說明天回來,他是說明天回來再談,他是說這個情形給我聽,就是說好在他沒有參與這個事情,就是陳文庸的事,我也不太清楚,就是打人的事,詳細情形我不太清楚,因為後來陳文庸沒有還他,所以邱秋生分攤還我,好在沒有參加的事我不瞭解,陳文庸被抓是看到電視才知道,因為我跟陳文庸沒有交集,「(他到底跟你談陳文庸做了什麼事?)好像是押人的,我不知道,那麼多年,情形我不太瞭解,他是說錢給人家盜領還是怎樣,我不太清楚」,押人好像是小陳的,我也不太清楚,「(那他跟你說這件事情時有沒有跟你講說陳文庸押小陳是在什麼時候押的?是在跟你講這件事情的前1個月、前1個禮拜、前2天,還是前1天?)應該是跟我講好像是前幾天吧,我沒有什麼印象,那麼久了,大概是前1、2天的事情,這個我沒有參與」等語(本院卷第46頁至第52頁背面),依其所稱,⑴其及邱秋生、陳文庸間之金錢往來關係,先稱邱秋生係為陳文庸持票調現,惟陳文庸無力償還則由邱秋生分期償還,後稱係其為陳文庸向邱秋生調現,再稱邱秋生係為陳文庸持票調現,已有些許反覆,徵之古景興及邱秋生雖有泡茶聊天情誼,惟因邱秋生積欠債務,古景興仍屢開口請求邱秋生償還之情,既經古景興證述如前,顯然古景興與邱秋生間之金錢往來關係,計算分明,甚為計較,然此情又與古景興所稱之邱秋生並未全然清償,惟仍將所持之支票悉數返還邱秋生之事實,顯得古景興於金錢方面對邱秋生甚寬大為懷,亦有些許不合,究邱秋生所持支票緣由係邱秋生為陳文庸向古景興調現,或係古景興為陳文庸向邱秋生調現,或另有諸如借票等短期資金融通之他故,已難明瞭,徵之證人陳文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95年12月6日案發之前,邱秋生跟你有沒有債務的問題?)沒有,我跟他買茶葉,他有時候會來算茶葉錢而已」,「(你有沒有開票請他幫你調現金?)那是很久,我也不記得了」,「(是多久?)是從現在算起很久,有時候我差個3、5萬元要軋票,或是8萬、10萬要軋票,我會跟他調」,「(95年12月之前還是之後?)這我不太記得」等語(本院卷第109頁),所稱之持票調現對象固有邱秋生,惟時間久遠不清楚,經以被告所述提示之:「(【邱秋生】他講的對嗎?)因為我不記得這個錢調的,我跟他調錢是有,但我不知道我在他身上有什麼票,我已經忘記了」,「(他是說你有跟他提到原本你要還他的錢,但是你的錢被1個叫做小陳的騙走了,所以暫時沒有辦法還,有無此事?)因為那時候我在資金的調動上,他也算其中1個,但是有時都用票跟他換的」,「(【提示本院卷第29、30頁之支票影本】你有看過這些支票嗎?)我看過,這個票是我用的」,「(你的票為何會跑到邱秋生的手中?)那我就想不起來」,「(是不是你拿這些票跟他調現?)或許」等語(本院卷第108頁背面至第109頁),依其所述,對於邱秋生所持之各該支票,其無憑以向邱秋生調現之深刻印象,又未肯定有向邱秋生提及因遭綽號「小陳」之人詐欺是無力償還何等調現款項之事,從而,邱秋生所稱與陳文庸間之金錢往來關係暨依此辯解前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之真正原因,顯然有失憑據;⑵對於被告及古景興聯絡之情形,依被告稱係95年12月7日即下山當日,下午5時許,其接獲古景興來電,其向古景興表示當日將到家,惟依古景興證稱邱秋生接獲其來電當日傍晚,邱秋生表示人在山上,第2日方能下山到家,顯有出入;從而,⑶依被告補充稱:「(對於證人古景興之證述有何意見?)因為這個事件是這樣,當天發生的事情古景興可能有一點記憶模糊,但是我是記得很清楚,當時因為陳文庸說錢要還我,所以我一直跟他要債,我又不敢跟他兇,那時候我又常過去工地,有時候打打小麻將,因為我要還錢給古景興,但陳文庸的支票已經是拒絕往來戶,那天剛好是陳文庸要我到他家去坐,古景興當天有打電話問我在哪裡?我說我在工地跟陳文庸要錢,他問我什麼時候回來?我告訴他我跟邱倉義約好傍晚要到山上做事,等我第2天回來再告訴他,並告訴他陳文庸本來說錢要還我,但錢被1個叫小陳的人領走,因為陳文庸跟小陳有開一間公司,第2天我有告訴他【古景興】情形是這樣,還好我沒有去參與」,「(你接到古景興的電話你人到底是在工地還是在山上?)那時候我還沒有上山」,「(可是證人剛剛講他打電話給你時,你人是在苗栗,不是在工地?)是第2天」,「(可是證人講說你跟他講說你在苗栗,明天才會回來?)我沒有跟他說我在工地,我只有大概描述陳文庸的錢被領走的情形」等語(本院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則又改稱,係於上山前其接獲古景興之來電,此時其人尚未前往苗栗山區,亦未向古景興表明其人所在地點云云,審其所述,實又與其委由辯護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載之衡生矛盾,無非係因其及古景興之供述互有出入,以謊圓謊,⑷再質之證人古景興:「(對被告說法有無印象?)那麼久,應該是差不多那樣,因為我當初打電話給他,他說他第2天才會回來」,「(可是你剛才有說你打給他的時候,他人在苗栗,第2天再回來?)對,他說他第2天會回來」,「(聽清楚,你剛剛是講說你打給邱秋生時,他跟你講他人是在苗栗,第2天才回來?)對,他說他在山上做事,第2天會回來」等語(本院卷第52頁),依古景興所述,則仍係邱秋生有表明其人所在地點係正在苗栗山區工作,第2日方能下山,並無如邱秋生所述之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接獲古景興電話之情形,末查,⑸質之古景興所聽自被告「還好沒有參與」之事,遍觀前揭問答經過,古景興僅能應對「就是這個案件」、「這件事情」、「小陳的事情」,然對於詳細情況,古景興自稱並不了解以觀,是以所稱之「小陳」確否為黃國祥其人?或另有其他陳姓男子或非陳姓男子惟綽號「小陳」之人之存在?抑或於本案之外,係陳文庸等人另次對黃國祥所為之私行拘禁等不法犯行?既依古景興所述前情,對於事發相關人、時、地、物詳情為何,內容相當曖昧模糊,語焉不詳,無從特定與本案黃國祥遭私行拘禁一事有關,又純係得自被告之片面轉述,實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之不在場證明,在此指明。末依被告所辯之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有勸陳文庸依法處理,並勸陳連光、邱倉義趕快離開之過程云云,既非可採取如前,徵之證人陳連光於本院時證稱:「(你有看到要離開的時候,邱秋生有跟裡面的人講說事情要好好解決的這一幕嗎?)沒有」,「(你在福利社外面不是跟邱秋生一起離開的嗎?)差不多」,「(那你有看到邱秋生再進去福利社裡面,跟福利社裡面的人講話嗎?)沒有,就我們要走,要去苗栗,他是說要去載姓邱的釘板模的回去拿東西,因為我沒有去過他那裡,怕跟車跟掉,就約在苗栗交流道那邊等」,「(你也認識陳文庸嗎?)我大概當兵回來就認識,不是我認識,很多人都認識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講」,「(陳文庸也是1個人物?)對啊」等語(本院卷第58頁及該頁背面),顯然陳連光認識陳文庸,然離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前,亦未見如被告所稱有何等慇勤誠懇規勸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在場之人之情事,綜上論據,被告所辯前情並非可信,實可確定。
㈤徵之黃國祥人身受束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權路鐵皮屋
以至民族路鐵皮屋各該場景之變換,據證人曾有良證稱:「(為何要從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換到民族路鐵皮屋?)這我不曉得,是陳文庸說要換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760號卷B第393頁);據證人 黃顗澄證 稱:
一直講到晚間7時許,陳文庸說要換到民權路鐵皮屋內,我們全部的人都一起過去(同上偵卷第208頁);據證人林昌立證稱:「(請詳細交代95年間黃國祥遭強押及毆打的過程?)…都是陳文庸在問黃國祥投資的事情,後來陳文庸就說要把黃國祥帶到中壢交流道鐵皮屋」等語(同上偵卷第122頁),是以依前揭證人所證,係出於被告陳文庸之指示,均屬一致,考以邱倉義於本院100年8月30日審判期日明確證稱:「因為陳文庸的小弟裡面,只有他【邱秋生】開BMW,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等語(本院卷第60頁背面),依其所述之邱秋生駕駛BMW廠牌汽車,乃陳文庸各該小弟中人獨一無二,基此深刻之印象;再以平日王銘富對陳文庸甚為尊重,又跟隨陳文庸多年;在民族路鐵皮屋期間曾有良亦如同陳文庸之小弟般,聽從陳文庸之主導指揮整起事件;於鄭育琪受私行拘禁之過程,陳文庸及繆宜如均經他人以「大哥」、「大嫂」相稱,依在場各人互動言行舉止,得認定除鄭育琪即黃國祥外者均係受陳文庸指揮之一夥人之事實,已經證人繆宜如及鄭育琪於本訴100年3月10日及同年月9日審判期日證述如前,顯然從95年12月6日自曾有良、黃顗澄等人依陳文庸指示將黃國祥押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起,私行拘禁鄭育琪及黃國祥犯行計畫之執行惟繫於陳文庸1人意思是賴,各人均受制陳文庸指揮而與陳文庸有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為彼等共同實施私行拘禁及期間內強暴、脅迫及恐嚇等舉措之分工合作結果同擔其責,為可認定。被告否認犯行並以前情為辯部分,既非可採。又查依被告所辯前情既係陳文庸向被告持票調現而積欠被告債務,而非黃國祥,果真有陳文庸因黃國祥無資力而不能償還被告調現款項而倒債之情事,被告所應率意出氣、洩憤、毆打之對象,亦理當係對其倒債而積欠其債務未償之陳文庸,並非黃國祥,然實情則非如是,若非被告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毆打黃國祥並隨後至民族路鐵皮屋之目的,亦在以私行拘禁及施強暴等方式迫令黃國祥將積欠陳文庸之債務盡速償還,惟與其他在場者均具同一目的,實已思無他故,自應依此認定。
㈥末按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要不成立強盜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8號、23年上字第5247號判例意旨足供參照)。準此,查被告及陳文庸等人將鄭育琪及黃國祥私行拘禁,過程對黃國祥及鄭育琪施以毆打等強暴、脅迫、恐嚇諸般舉措,藉此迫令黃國祥清償債務及鄭育琪提供擔保,係基於黃國祥前有積欠陳文庸等人之債務關係,目的仍無非在使債權獲得滿足,已如前述,遍查卷內亦無確實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及陳文庸等人所為逸脫此一目的範圍別有求為不法所有意圖,難認所為之不法手段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強盜犯行,是以洵屬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公訴意旨指以被告共犯加重強盜罪,所憑事實稍有誤會,在此敘明。
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私行拘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上訴人將人私行拘禁,同條項既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足供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公訴意旨認被所為係共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稍有違誤,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分別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私行拘禁罪。
㈡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的規
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能以其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為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二罪名,而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5618號判例意旨為可參照)。準此,查被告及陳文庸等人對於受私行拘禁期間之黃國祥及鄭育琪迫令清償債務及提供擔保出諸毆打等強暴、脅迫、恐嚇舉措,均應為高度之私行拘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與陳文庸、繆宜如、林昌立、陳勇全、徐泰詳、曾有良
、黃顗澄、王銘富、綽號「阿偉」、「小楊」、「大頭」及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權路鐵皮屋、民族路鐵皮屋在場受陳文庸指揮及曾有良帶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多名小弟,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㈣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
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準此,查被告與陳文庸、林昌立、陳勇全、曾有良、黃顗澄、徐泰祥共同私行拘禁黃國祥,嗣並共同私行拘禁到達民族路鐵皮屋之鄭育琪,所為私行拘禁犯行時、地有部分合致,又犯罪目的洵屬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實質上為1行為,,而以1行為同時私行拘禁鄭育琪及黃國祥,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重處斷。
㈤爰審酌黃國祥固積欠陳文庸等人債務未償後避不見面,為有
過咎,然由被告及陳文庸等人不思以正途解決此債務糾紛,率然對黃國祥及鄭育琪私行拘禁,動輒打罵裹脅,彷若視人如草芥,作風橫暴,直至目無法紀,為之犯行致黃國祥、鄭育琪人身受束、黃國祥受毆,迄今黃國祥經傳未到,失蹤多年,對彼等意思自主顯妨害甚巨,兼衡被告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內對黃國祥下手施暴,犯後矢口否認甚以虛詞為辯之態度,兼衡其犯行之目的、動機、所用手段、素行、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7月4日公布
,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所犯之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私行拘禁罪之罪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條之規定,減輕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宣告刑與減得之刑。
㈦末扣案之鄭育琪簽發之切結書1紙及本票9紙,為被告陳文
庸犯罪所得而所有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基於共犯連帶負責原則,亦予沒收之宣告,在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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