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陳嬰華 被告江O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追加江0坤為被告,未據於訴狀上載明被告江0坤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