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
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
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
院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乙○○3人經合
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就讀逢甲大學時,即邀同被告
丁○○、乙○○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
,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被告丙○自民國(下同
)92年8月7日起至95年1月11日止共申請撥款6筆,所貸得金
額共計35萬1101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丙○
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
,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
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
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丙○已於96年6月畢業在案後,其應自97年8月1
日起清償上開借款,惟其並未依約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共積欠本金35萬1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丁
○○、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部分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
告丙○、丁○○、乙○○3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助貸整批撥貸檢核清單、到期還款通知書、
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逢甲大學函及被告3人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而被告丙○、丁○○、乙○○3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則堪認原告前開
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
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
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
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丙○、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2.08.07│92.12.19│57,656│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2.12.12│93.05.12│57,656│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3.06.18│93.12.13│57,656│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3.12.17│94.05.13│57,661│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94.08.30│94.12.21│60,236│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六│95.01.11│95.05.16│60,236│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351,101││││
└──┴────┴────┴─────┴───────────┴───┴────────────────────────────┘
(以下空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