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98號聲請人 胡承鈞 法定代理人 孟慶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能仁學校財團法人│彰化商業│105年5月17日│11,335元│ER0000000│││新北市能仁高級家│銀行新店││││││事商業職業學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