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香迪失蹤人宋吳隨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宋吳隨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經高雄○○○○○○○○(下稱大寮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3年7月4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失蹤人迄今未辦理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經大寮戶政事務所列為人口清查對象,該所課員於110年3月8日、111年10月19日及112年7月11日,對里民、里長進行訪查,其等表示從未見過失蹤人,亦不知其去向,又失蹤人之父母、配偶均歿,尚有家屬即其孫 陳嘉仁 ,然陳嘉仁經大寮戶政事務所通知協助提供失蹤人之現居住所、聯絡電話或可能去向等資訊,至今尚未回覆,又查無有關失蹤人之入出境、安置、殮葬、健保就醫、經通報死亡之紀錄、勞保投保、在監在押資料,亦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等項,是失蹤人至遲於103年7月4日(當時為80歲以上)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大寮戶政事務所112年12月28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1270754800號函、暨「112年度清查人口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名冊、及大寮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112年10月20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大寮戶政事務所112年8月10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1270481800號函暨該所清查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行方不明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2年8月14日移署資字第1120098326號函、高雄市大寮區公所112年8月14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8月14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2368307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2年8月15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270709700號函及亡者查詢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6日衛部統字第1120134616號函、大寮戶政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1270675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2年11月23日高市警林分治字第11274466900號函、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失蹤人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地檢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等件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3年7月4日業已失蹤(當時為80歲以上),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為可採。又本院於113年4月9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0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3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準此,本件失蹤人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合於首揭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查,甲○○係00年00月00日生,其於103年7月4日失蹤,已年滿80歲,計至106年7月4日止,失蹤已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