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楊閔丞
楊金滿
一、債務人楊金滿、楊閔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閔丞於民國94年12月至95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楊金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2,36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閔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金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42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367元楊金滿、楊閔丞自民國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367元楊金滿、楊閔丞自民國110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