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支票〈票號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3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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