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霖與其友人 陳冠甫尤志翔楊政勳陳振宇 (陳冠甫、尤志翔、楊政勳、陳振宇等人另案偵辦)等人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晚上10時10分許,由陳冠甫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銀色三菱牌自小客車,楊政勳駕駛其父親所有之國瑞牌黑色自小客車,分別搭載陳冠霖、尤志翔及陳振宇等人,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明德女中對面,準備接送陳冠甫之太太 陳紅秀 放學,適見陳紅秀之同班同學 曹承瑋 走出校門,陳冠甫憶及陳紅秀曾向其表示時常遭曹承瑋欺負,遂向陳冠霖稱曹承瑋時常欺負陳紅秀;陳冠霖遂與陳冠甫上前質問曹承瑋,雙方乃發生口角爭執。陳冠霖竟與陳冠甫、尤志翔、楊政勳、陳振宇等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毆打曹承瑋。陳冠霖、陳冠甫、尤志翔、楊政勳、陳振宇等人又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其中1人持疑似槍枝之不明物體抵住曹承瑋,其他人則以徒手推拉方式,以此強暴、脅迫之方法,欲逼迫曹承瑋上車,使其行無義務之事,嗣因曹承瑋掙扎抗拒,且學校教官見狀出面制止,致未得逞(被告所涉犯之強制未遂罪部分,另行判決)。楊政勳見無法強拉曹承瑋上車,即自其國瑞牌黑色自小客車上取出棒球棍、高爾夫球桿各1支,與陳冠甫、尤志翔、楊政勳、陳振宇等人承續前揭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或以徒手、或持棒球棍、高爾夫球桿之方式毆打曹承瑋,致曹承瑋受有右眉開放性傷口2公分、臉部挫、擦傷、左大腿挫傷及右手指擦傷等傷害。嗣經民眾報警處理而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冠霖上開傷害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即所謂之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復按告訴乃指由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嫌疑事實,表明請求追訴犯罪嫌疑人之意思表示,對於國家是否發動追訴及刑罰權,則繫諸有告訴權之人是否提出告訴而定,當告訴乃論案件,在未有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之前,偵查機關自不得恣意偵查,而經告訴權人合法撤回告訴時,訴追條件即已有所欠缺,偵查機關即應停止追訴,於偵查中,檢察官即應以告訴經撤回為由為不起訴處分,於第一審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者,告訴不可分原則共犯之認定,只要從形式或實質上認具有共犯關係者,均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八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所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之規定,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七0七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而,告訴人對於涉有告訴乃論罪嫌之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撤回之效力應及於經告訴人指訴為共犯之人,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如檢察官將偵查中已為撤回告訴效力所及之共犯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因欠缺訴追要件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冠霖與陳冠甫等人共同犯上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此部分之所為,係與陳冠甫等人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本件告訴人曹承瑋於檢察官偵查時業已撤回對共犯陳冠甫等人之告訴,並經檢察官於101年1月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0065號對陳冠甫等人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院101年5月30日調取之上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則本件被告自為告訴人撤回告訴效力所及,然檢察官復於告訴人曹承瑋對本件共犯撤回後之101年2月4日對本件被告提起公訴,並於101年3月2日繫屬於本院,是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是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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