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孟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章或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意旨,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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