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信男
林信安 被告 林子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