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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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債權人 黎曜嘉 即新奇藝品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瓊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貨品簽收單所示之金額為120萬元(
金額欄最後一格為「角」),債權人應就請求逾120萬元之金額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