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31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世雄犯竊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輛、平板電腦壹台、頭燈壹個、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世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又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案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不知悔改,再犯同罪質之竊盜罪,而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即任意竊取他人物品,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國中肄業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附表編號1、2之腳踏車1輛、平板電腦1台、頭燈1個、現金500元等物,均為被告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之1條第1項、第3項、第5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31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9號被告周世雄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0號居臺中市○○區○○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世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0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之財物。嗣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 陳瑪莉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世雄於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游 麗卿 、證人即告訴人陳瑪莉、證人 包福翠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2次。被告上開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檢察官陳淑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政偉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物品│行竊方式│├──┼───┼────┼──────┼────────────┤│1│105年7│宜蘭縣宜│腳踏車1輛│周世雄於上開時、地,徒手│││月25日│蘭市延平││竊取陳瑪莉所有之腳踏車(│││凌晨4│路41巷53││銀色、捷安特)1輛,得手│││時32分│弄31號前││後即騎乘離去。嗣因調閱監││││騎樓處││視器,並於同日下午2時38││││││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80號前盤查,始悉上││││││情。│├──┼───┼────┼──────┼────────────┤│2│105年7│宜蘭縣宜│平板電腦1台│周世雄於上開時間,行經上│││月25日│蘭市東港│、頭燈1個、│址,趁 游麗卿 疏未將停放上│││凌晨0│路80巷1│現金500元│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時26分│弄2號之1││小貨車車門上鎖,徒手竊取││││前││車內之平板電腦1台、頭燈1││││││個、現金500元等財物,得││││││手後離去。嗣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