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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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36號聲請人 陳泓彰 上列聲請人陳泓彰因與相對人 施宇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泓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本件其中一紙本票(票號:CH693455)標於到期日前提示,故不生提示之效力,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補正利息起算日,附表請一併更正後附上。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宇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