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