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