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