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選任辯護人陳源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35歲、民國64年4月11日」應更正為「33歲、民國66年4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35歲、民國64年
4月11日」之記載,顯係「33歲、民國66年4月1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33歲、民國66年4月1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