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銘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素蘭劉錦環余劉錦鎂劉錦蓮 、劉銘潭、 劉岦昕劉孟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