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傑豪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被告 王文琁
林盈盈林琮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王文琁、林盈盈即林琮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文琁於民國96年1月11日邀被告林盈盈即林琮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向原告借就學貸款14筆,申貸就學貸款總額760,617元。並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或休、退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應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27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12月28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算。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被告王文琁自106年7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息,迄今尚有688,7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追償金部借款本息,另被告林盈盈即林琮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88,7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王文琁、林盈盈即林琮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本院卷第6至16頁)。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而依據本院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文琁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催告而仍未履行,上開借款債務已到期,被告王文琁尚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盈盈即林琮玲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玉堂附表┌─────┬────────┬────┬───────────┐│本金金額│逾期利息起算期間│利息年利│違約金││(新臺幣)││率││├─────┼────────┼────┼───────────┤││民國106年7月1日│1.15%│自106年8月2日起至106年│││至民國106年12月││12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688,712元│27日││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民國106年12月28│2.15%│自106年12月28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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