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蘇建榮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甲○○○與反訴被告丙○○間反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上開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反訴,其所主張分割標的即應自本件反訴被告歸扣而列入分割之遺產,其價額計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又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計為二分之一。是反訴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500,000元(計算式:7,000,000×1/2=3,5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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