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鵬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鵬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鵬威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10月、1年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51號函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99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6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51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0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0月10日等情,有上揭判決、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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