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壹壹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餘淨重合計4.118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28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57、3368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3.1282公克、0.5925公克、
0.3974公克,合計4.1181公克),有該院105年9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5090016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