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張尹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尹芳│自民國106年2│至民國106年3│按年息11.57%計│││146320││月7日起│月6日止│收利息│││元│├──────┼──────┼───────┤││││自民國106年3│至民國106年1│按年息13.884%│││││月7日起│2月6日止│計收利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7%計│││││2月7日起││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