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30號聲請人 王友仁
王友安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辰輝 住臺北市○○區○○街1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友仁、王友安與被繼承人 王榮滇 間具父子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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