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02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林岳亮 、 劉東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