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明貴選任辯護人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中有關裁定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應更正記載為民國108年6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判除依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