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陳彥宇 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
展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基金會依據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4、15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竹市政府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捐助及組織章程為憑。
三、經查,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經於110年9月9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4、15條如附件所示,且已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辦理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0年11月12日府教社字第1100170509號函、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第14條之修正後內容,該條係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之修訂,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重要之財產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牴觸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條係章程修訂日期,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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