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家朋 (原名 朱朝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信用卡債務,關於期前利息新臺幣23,996元部分,依陳報之計息期間、利率計算之期前利息,顯與債權人陳報金額不符,請 陳明 該信用卡債權,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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