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吳綉菊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被告 謝明德 即金蕃茄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所補正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