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9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604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甲○○明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為「 王紀翔 」之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協助其把風之人等成年男子均為詐騙集團成員,竟自108年5月30日起,加入上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並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匯入帳戶及戶名欄」欄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後(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匯入帳戶之申登人 王則舜陳豫萱楊妮珊周庭卉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非本件起訴範圍),再進而以附表一之一、一之二「詐騙手法及內容」欄所示內容行騙。該詐騙集團復將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匯款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放置在臺北車站地下室置物櫃,由甲○○前往該處拿取後,再於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依「王紀翔」指示之金額提領款項,再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000年0月0日下午協助其把風之人,附表一之
一、一之二所示匯入帳號之金融卡、密碼則丟棄於水溝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對本案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號卷第177至183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無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號卷第176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編號1至1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侯宜均沈家妤 (原名 沈娟 )、 柯怡林宥葶盧于湘林語柔尤瑄愉陳姿 羽、乙○○、丙○○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之過程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8604號卷【下稱甲卷】第50至52、55至56、69至72、78至79、90至
94、101至104、117至119、132至134、144至146、266至269頁、108年度偵字第26826號卷【下稱乙卷】第17至19、23至27頁頁),並有被告於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載時、地提領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附表二之一、二之二「監視器畫面卷頁」欄所示卷頁出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之交易明細1份、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之交易明細1份、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庭卉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之交易明細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之交易明細1份、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之交易明細1份(見甲卷第331至335、337至346、347至353、355至359、369至373、361至36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僅係於第1項新增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態樣,與被告本案所犯同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多次提領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編號1至1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所匯入之款項,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之一、一之二編號1至10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依被害人數論以10罪。至本件想像競合輕罪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結果,納為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㈣、本院審酌被告依詐騙集團上級成員指示,從事提領及轉交贓款之行為,而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等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騙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且案經起訴後於109年5月13日、109年9月2日、109年11月11日、110年3月3日之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多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前揭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在卷可佐(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6號卷第55、57、88、89、253、255、287、289頁),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113年1月2日緝獲歸案,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犯後坦承犯行不諱,非無悔意,且願與被害人調解,並與到庭調解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附表一之二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成立和解(見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號卷第223至246頁),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因未到庭而無法進行調解,仍堪認被告有心彌補其犯行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段,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非鉅,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3年度訴緝第9號卷第18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本件對被告所處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科刑過輕之情形,自毋庸再擴大併科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
㈤、被告就本件犯行實際獲有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案(見本院113年度訴緝第9號卷第184頁),且未扣案,亦尚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或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三、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惟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後,除擔任本案被害人之取款車手外,另因參與本案詐騙集團對 張玉陵 等3名被害人詐欺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84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且於109年5月11日確定等情,有前案歷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案與前案之詐騙集團既然同一,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前案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便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屬單一案件。則前案固僅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犯罪事實為有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本件被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顯為前案既判力之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判決,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應與前述經本案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之一:
編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時間匯入帳戶及戶名匯入金額詐騙手法及內容罪名及宣告刑1起訴書附表2編號1侯宜均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29,985詐欺集團成員假冒YAHOO商城賣家來電表示工讀生打錯訂單金額須取消訂單,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存入29,985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附表2編號2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2分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29,987(起訴書誤加計5元手續費,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假冒YAHOO商城賣家來電表示工讀生打錯訂單金額須取消訂單,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7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起訴書附表2編號3000年0月0日下午4時6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27,000詐欺集團成員假冒YAHOO商城賣家表示來電工讀生打錯訂單金額須取消訂單,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存入27,000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起訴書附表2編號4沈家妤(原名沈娟)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3分(起訴書誤為5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30,002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生活市集賣家來電表示網站遭駭有重複下單問題,須至ATM設定以避免帳戶遭駭,而匯款30,002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起訴書附表2編號5柯怡(被害人)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下午4時59分許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庭卉49,98913,103(起訴書僅列合計金額63,092,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遭設定為每月扣款,復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49,989元、13,103元,共計63,092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起訴書附表2編號6林宥葶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分許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29,985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存入29,985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附表2編號7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30,002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30,002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起訴書附表2編號8盧于湘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29,989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遭設定為供應商,復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9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起訴書附表2編號9林語柔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29,987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台新商業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7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附表2編號10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8分許、下午3時30分許(起訴書漏列,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49,98549,988(起訴書僅列合計金額99,973,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台新商業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49,985、49,985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附表2編號11000年0月0日下4時23分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29,984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台新商業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99,984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附表2編號12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2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99,989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遭駭客入侵致遭冒名訂購商品,復假冒台新商業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99,989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起訴書附表2編號13尤瑄愉000年0月0日下午4時8分(起訴書漏列,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下午4時23分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29,98921,985(起訴書僅列合計金額51,974,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遭設定為每月扣款,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9元、21,985元,共計51,974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起訴書附表2編號14 陳姿羽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3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29,987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遭設定為每月扣款,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7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之二
9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乙○○(被害人)108年6月1日晚間9時19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17,121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因店員輸入錯誤而購買商品數量有誤,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17,121元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2108年6月1日晚間9時22分許(起訴書誤為晚間9時19分許,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同上2,998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因店員輸入錯誤而購買商品數量有誤,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998元至左揭帳戶。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3108年6月1日晚間9時25分許(起訴書誤為晚間9時19分許,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同上2,124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OMO購物網客服來電表示因店員輸入錯誤而購買商品數量有誤,要求至ATM解除錯誤設定,而匯款2,124元至左揭帳戶。10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4丙○○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22分 許同 上27,123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因店員輸入錯誤而購買商品數量有誤,要求至ATM轉帳,而匯款27,123至左揭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5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33分 許同上 9,997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來電表示因店員輸入錯誤而購買商品數量有誤,要求至ATM轉帳,而匯款9,997至左揭帳戶。附表二之一: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編號編號領款時間領款地點領款帳戶及戶名領款金額本案被害人監視器畫面卷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000年0月0日下午3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20,005非本案被害人款項,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刪除甲卷第19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許同上同上10,005林語柔甲卷第199至201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同上20,005林語柔、林宥葶、沈娟甲卷第229至231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7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林宥葶、沈娟甲卷第229至231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5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同上20,005林語柔、林宥葶、沈娟甲卷第165至16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6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2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林宥葶、沈娟甲卷第165至16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7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3分許同上同上17005非本案被害人款項,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刪除甲卷第165至16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8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同上20,005非本案被害人款項,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刪除甲卷第16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9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林語柔甲卷第173至17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0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3分許同上同上20,000林語柔甲卷第173至17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1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4分許同上同上20,000林語柔甲卷第173至17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2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5分許同上同上20,000林語柔甲卷第173至17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3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6分許同上同上19,000林語柔甲卷第173至17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4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同上16,985(起訴書記載包含手續費15元,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林語柔甲卷第161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5000年0月0日下午4時7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同上20,000林宥葶甲卷第205至20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6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同上同上14,000林宥葶甲卷第205至20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7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20,000侯宜均、 尤瑄瑜 甲卷第211至21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8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1分許同上同上20,000侯宜均、尤瑄瑜甲卷第211至21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19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2分許同上同上20,000侯宜均、尤瑄瑜甲卷第211至21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0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4分許同上同上20,005侯宜均、尤瑄瑜甲卷第211至21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1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5分許同上同上9,005侯宜均、尤瑄瑜甲卷第211至21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2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妮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3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4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5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5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6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6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6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7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9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8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同上同上7,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29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3分許同上同上20,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0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5分許同上同上3,005林語柔、侯宜均甲卷第181至189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1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豫萱20,005尤瑄瑜、林語柔甲卷第193至19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2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8分許同上同上20,005尤瑄瑜、林語柔甲卷第193至19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3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9分許同上同上12,005尤瑄瑜、林語柔甲卷第193至19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4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庭卉20,005柯怡甲卷第221至22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5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分許同上同上20,005柯怡甲卷第221至22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6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分許同上同上20,005柯怡甲卷第221至22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7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許同上同上3,005柯怡甲卷第221至225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8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9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ATM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20,005陳姿羽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39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0分許同上同上20,005陳姿羽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1分許同上同上20,005陳姿羽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1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同上同上20,005陳姿羽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2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同上同上6,005盧于湘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3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4分許同上同上20,005盧于湘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4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許同上同上10,005盧于湘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5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4分許同上同上20,005侯宜均甲卷第237至247頁起訴書附表2編號46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5分許同上同上10,005侯宜均甲卷第237至247頁附表二之二:
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1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ATM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則舜20,005乙○○、丙○○乙卷第61頁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2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25分許同上同上20,005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3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26分(起訴書誤為66分,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許同上同上9,005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4108年6月1日晚間10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ATM同上10,005丙○○乙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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