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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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第751號第752號第753號第754號第755號第756號第915號原告 賴韻如
黃培雯 曾雅芳 畢鷃齡 陳依萍 陳韻如 劉佳芬 蔡明姿 何林明 黃冠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陳泓達 律師被告 林聖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聖棋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被告林聖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聖棋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林聖棋部分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陳苑文
法官林志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